昭阳北闸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5·26”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26日9时许,昭阳区北闸街道苹果分选冷链园区内,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安装光伏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昭阳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北闸派出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等部门抽人组成的北闸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5·26”一般高空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昭阳区纪委监察委参加此次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对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昭通智派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昭阳区北闸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昭阳北闸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5·26”一般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安全意识淡薄,现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位于昭通市昭阳区北闸街道邓子社区苹果分选冷链园区(又称千柔苹果分选厂),该园区属于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2026年2月4日,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能源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甲方(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昭阳区北闸街道苹果分选冷链园区的房屋屋顶及厂房间空置区域租用给乙方(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用于乙方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乙方将在甲方提供的屋顶和场地上建设并运营光伏电站,具体包括电站的投资、建设、施工、运营和维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建设面积共计8100㎡,租用期限为25年,租金为13元/块光伏组件/年,预计建设光伏组件2798块,最终以实际完成数量核算。双方在《协议》第四章“乙方权利与义务”第三条约定,乙方在光伏安装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026年3月9日,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将《昭通
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向昭阳区发改局进行备案,昭阳区发改局于2026年4月2日批复同意备案。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将该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工作转包给昭通智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实施,双方只进行了口头协商,未签订书面合同。从2026年5月24日开始,昭通智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将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种材料转运到昭阳区北闸街道苹果分选冷链园区,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排马某迁和刘某佳负责这个项目。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场地提供单位: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XXXWB6T,法定代表人温某庆,住所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清官亭内,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农业、林业、水利、环保、道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综合开发及运营管理;水果、蔬菜的种植和加工:果品、蔬菜、农业机械、农药、化肥的销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农产品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农村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农业技术开发与服务,农产品市场开发、仓储、加工、销售、物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奥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建设单位: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
年9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XXXRH34,法定代表人潘某飞,住所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融创九棠府XX栋XX单元X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材科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子元器件批发;电线、电缆经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节能管理服务;通用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金属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力测功电机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贸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电子元器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郎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施工单位: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XXXXXXJN5N,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马某雕,住所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红泥村XX号;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
公司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输变工程电专业承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汽车起重机情况
事故设备为汽车起重机,所有人:马某俊,车牌号:鲁HV
23XX,车辆类型: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品牌型号:鲁济家庆牌LFV5040JQZEQ6,车辆识别代号:LGDCHAD3TA002885,发动机号:Q2512097442,行驶证注册日期:2026年5月9日,发证机关: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外廓尺寸:车长5.995米,车宽1.95米,车高2.9米,整备质量:4365kg。
(四)汽车起重机驾驶员情况
马某俊,男,身份证号:5321XXXXXXXXXX201X,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守望乡八仙村人。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岗位技能培训操作证》,岗位名称:吊车操作,技能等级:高级。发证日期:2026年5月7日。证书有效期为6年。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场地提供方,按照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协议》第四章“乙方权利与义务”第三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尽量避免给甲方及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严格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若出现因乙方施工或乙方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解决此类事故”。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1]之规定,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安装光伏的建筑物和场地是满足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安全标准。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和新澳公司签订过协议为由,未对该光伏项目建设进行过安全检查和管理。
2.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项目施工设计图纸的审核,建设方案的编制,参与现场管理,该公司未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新澳公司昭通
[1]《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
分公司负责任人王某雄陈述,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对北闸
苹果分选冷链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只负责项目进度和质量,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3.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员工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进行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公司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考试。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26日上午,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在北闸苹果分选冷链园区的场地安装光伏圆柱支架,支架为一根9米长圆形钢管。工人用钢丝绳栓在支架的一头,然后用汽车起重机将支架吊起树立,10分,工人赵某明就去拿了一根吊带,然后将支架下端焊接在金属底座上。支架固定好后,支架上端的钢丝绳栓得太紧,取不下来。10时吊带挂到汽车起重机的挂钩上,曹某灿就站到吊带上,用手抓住汽车起重机的挂钩。曹某灿安排汽车起重机驾驶员马某俊将挂钩上升,马某俊操作汽车起重机将曹某灿吊到光伏圆柱支架上端,曹某灿将支架上的钢丝绳解开后,汽车起重机挂钩开始下降,在下降到离地面三米高时,曹某灿失去平衡,从吊带上摔下来,后脑着地出血。赵某明看到曹某灿摔到地上后,于10时14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0时22分,120急救车到现场,经医生诊断,曹某灿已死亡。
(七)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北闸街道办事处邓子社区三组苹果分选冷链园区。现场西侧为敏君草莓采摘园,东侧为北闸乡村振兴示范园,即“万亩果园”,再往东为南北向的五邓段公路及利济河。苹果分选冷链园区大门向东开,进门为厂区院坝,院坝南北两侧均为厂旁。在厂区院坝西北侧,距北侧厂房南墙175cm,距北侧厂房西南角约22m处见矗立有一根直径25cm,高约9m的银色金属柱。柱下方为方形金属基座,在金属柱下端见缠绕的钢丝绳。在金属柱西侧80cm处见一具尸体,尸体上盖有蓝色医用床单。揭开床单,为一头北脚南呈仰卧状的男尸。尸体上身着蓝色马甲及红色衣服,衣物被揭至腹部上沿处;下穿蓝色牛仔裤;双脚穿黑色袜子,袜口置于足弓处。尸体头部处见一双手套及一塑料圈。尸体腿部东侧12cm处,在85*60cm范围内见血泊及滴落状血迹。血泊东侧见一黄色电焊工作帽及一副黑色边框的眼镜。在金属柱东侧158cm处见一台焊接机,焊接机连接线一端卡接于金属柱基座螺丝上,再往东的地面上,依次见多个固定于地面的方形金属基座。在金属柱西北侧3m处的北侧厂房南墙下见一把人字形金属楼梯,楼梯长度200cm。在金属柱东南侧15m处见一吊机,吊机吊臂呈向西伸展状,吊机周围及厂区院坝中部地面均见大量横置于地面的金属柱。

汽车起重机挂钩上的吊带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伤亡情况:死亡1人。死者:曹某灿,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永丰镇青坪村青草坪XX组XX号,身份证号:5321XXXXXXXXXX2216,系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2.直接经济损失: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要求》(GB/T6721—2025)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5月26日10时13分左右,曹某灿从吊带上摔下后,在现场的工人赵某明就打120急救电话,10时20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经医生检查,曹某灿已经死亡。10时23分,120救护车驾驶员拨打110电话报警。接警后,北闸派出所民警陈维康带领辅警周芩、胡开波及时出警。10时30分,北闸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随即向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侦大队报告,请求派人勘查现场,北闸派出所民警对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带,进行管控,防止他人进入。11时45分,刑侦大队抵达现场,进行现场勘验。11时00分,北闸派出所民警向北闸街道邓子社区挂钩领导、行政副主任申浩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申浩接报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维稳处置工作。14时29分,北闸街道向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14时40分,昭阳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值班室上报事故信息。14时41分,昭阳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5月26日10时13分,事故发生后,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赵某明看到曹某灿从吊带上摔下后,头部受伤出血,立即拨打120急救,120急救车到达后,经医生诊断,曹某灿已死亡,急救车医生打110报警后,北闸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封闭管控,随后,派出所先后向刑侦大队、北闸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故信息。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北闸街道办事处开展维稳处置工作。现场勘查结束后,曹某灿尸体拉到大龙洞殡仪馆尸体解剖室,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徐贤达、刘斌对其进行尸检。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2026年5月26日10时23分,120急救车抵达事故现场后,医生对曹某灿进行诊断后,确定曹某灿已经死亡。北闸派出所出警后,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向北闸街道办事处报告,北闸街道办事处挂钩领导到现场开展维稳处置工作。昭阳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立即启动了昭阳区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北闸街道办事处、北闸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北闸派出所、区发改局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思想安抚和心理疏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经耐心细致的工作,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于2026年5月28日达成赔偿协议,妥善处理了善后事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迅速,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拨打120急救车对伤者进行抢救,到医生宣布伤者死亡时,120救护车驾驶员拨打电话报警,北闸派出所迅速出警到现场进行调查。北闸街道党工委、行政知晓事故后,迅速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置,化解矛盾,对事故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昭阳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昭阳区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工作组到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伤亡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保证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效率。因现场处置得当未发生二次事故,现场及善后工作未发生负面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曹某灿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擅自开展高空作业工作。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穿戴好安全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贸然站到吊带上,由汽车起重机将其吊到高空进行作业,是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之一。
2.汽车起重机驾驶员马某俊违规使用汽车起重机将曹某灿吊到高空进行作业,其行为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相关规定,是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之二。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6年5月26日,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队对曹某灿尸体进行检验,根据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昭)公(刑)鉴(尸)字〔2026〕122号,曹某灿死亡原因为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2026年5月26日,北闸派出所和昭阳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技术检验、询问调查走访查明,曹某灿非正常死亡没有故意犯罪事实,排除其他刑事案件可能。
(四)间接原因分析
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未建立隐患排查整改相关台账资料,未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缺少作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场所的违章起重作业行为是原因之一;昭阳区发改局相关科室对光伏安装监管不到位是原因之二;北闸街道对光伏安装监管不到位是原因之三。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场地出租方,在昭通智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始光伏项目施工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该光伏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2.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未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该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工作转包给昭通智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实施,而昭通智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与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只对项目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无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台账资料,导致该公司在光伏安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曹某灿违规进行高空作业,无人进行制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昭阳区发改局(能源局)履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一是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定期召开了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制定了《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昭阳区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三是制定了光伏电站2026年防汛、防对流天气专项应急演练方案;四是结合重大节假日等时段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昭通晟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边光伏电站、云南电网昭通供电局、昭通城乡燃气、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后,现场下达处理决定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五是组织昭阳区能源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培训。昭阳区发改局(能源局)相关科室未对该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地方党委政府
北闸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情况。一是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定期召开了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制定了北闸街道2026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对工作计划中的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三是制定了《北闸街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目标任务清单》;四是开展了2026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昭阳区皓苑副食店》进行了处罚;五是召开会议对元旦、春节、清明、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六是开展了防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北闸街道办事处未对该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曹某灿,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未取得高空作业资格证,擅自开展高空作业。其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穿戴好安全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贸然站到吊带上,由汽车起重机将其吊到高空进行作业,导致发生坠落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1]之规定,鉴于曹某灿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马某雕,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安全、经营工作。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自身岗位职责任务不清,未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发时,曹某灿违规站到汽车起重机
挂钩的吊带上进行高空作业,无人进行制止。马某雕对该事故的
发生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2]的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马某俊,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用汽车起重机驾驶员、起重机所有人。负责在光伏发电设备安装过程中吊装作业。对自身岗位职责任务不清,安全意识不高。在曹某灿要求用汽车起重机将其吊到高空作业,未加予拒绝,违规操作起重机将其吊到高空作业,导致发生坠落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第5.1.13条[1]规定、《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第3.0.18[2]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4]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4.赵某明,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赵某明安全意识不高,违规操作将吊带挂到汽车起重机吊钩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第5.1.13条[1]规定、《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第3.0.18[2]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3]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4]规定,建议由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
[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第5.1.13条:起重机械严禁以任何方式吊载人员,人货两用的施工升降机和人车共乘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8:严禁在吊起的构建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建上对方或悬挂零星物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对赵某明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5.王某雄,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安全、经营工作。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自身岗位职责任务不清,未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安装光伏设备时,王某雄未安排人员对光伏安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管。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1]的规
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6.周某飞,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昭阳区北闸街道苹果分选冷链园区光伏项目场地出租及相关事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安排人员对该光伏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以上行为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之规定,建议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零三条第二款[2]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北闸街道邓子社区苹果分选冷链园区安装光伏发电设备时,将该光伏项目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新澳(昭通)新能源公司放弃监管,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3]、第二十二条[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第四十九条第一款[3]之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建立健全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未
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发时,曹某灿违规站到汽车起重机挂钩的吊带上进行高空作业,无人进行制止。导致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1]、第二十二条[2]、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之规定,建议由昭阳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自有场地出租给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后,当昭通智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开始光伏项目施工后,昭通市昭阳区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该光伏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6]之规定,建议昭阳区应急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零三条第二款[1]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昭阳区发改局(能源局)绿色能源发展科,该科室未对该光伏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建议绿色能源发展科向昭阳区发改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5.昭阳区北闸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光伏项目巡查监管不到位,未对该光伏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建议北闸街道办事处向昭阳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事新澳(昭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和昭通智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和系统性缺失,且都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从业人员缺少作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没有保持高度警醒和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场所的起重作业违章行为,最终酿成此次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等好发展和安全。相关部门要深入贯
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两个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发展有机统一贯彻到新发展理念各领域、全过程,以高水平安全发展工作服务于高质量高发展。要完善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压实压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弱薄环节,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牢牢守安全底线。
(二)深刻吸取教训,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涉事三家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严格落实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成管理制度和机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切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治查理,坚决遏制各类事故高发势头一是全面梳理完善现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对不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修订完善;二是进一步完善管理架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三是突出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在全面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科学编制项目施工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方案全面、具体,符合实际。项目施工要严格依规依章科学安全实施,严禁“三违”行为。四是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吊装、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相关规定,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杜绝管控走过场;完善落实企业奖惩制度,鼓励员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五是切实提升隐患排查治理质效。立即开展全域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性辨识安全风险,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水平。六是要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和外来施工人员的入职安全培训,严把教育质量关,着力提升一线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联动机制,提升安全监管能力。按照“三管三必须”和“业务相近”的原则,深入分析发改、应急、乡镇街道等部门在安全生产协助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一步厘清和明晰职责范围边界。严把项目安全关,督促企业严格规范建设项目施工行为,严格控制建设过程中安全风险,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要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常态化开展人员专业化培训,切实提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四)强化监管执法,严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暴露处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持续巩固深化安全生产隐惠大排查大整治,深入开展在建光伏发电项目隐患排查,准确掌握管辖区域、行业风险底数,落实落细各项管控措施,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针对企业危险作业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劳务承包商危险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违章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执法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督导抽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管理实际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以此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强化监管执法成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不能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措施;对暴露出安全管理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警示、约谈;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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