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情况…………………………………………………1
(二)项目概况………………………………………………………1
(三)项目土地性质和流转情况……………………………………2
(四)事故现场情况…………………………………………………3
(五)事故发生经过…………………………………………………3
(六)死亡人员情况…………………………………………………4
(七)相关鉴定(诊断)情况………………………………………4
二、事故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4
(一)事故信息报告情况……………………………………………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5
三、事故直接原因……………………………………………………5
四、事故间接原因及存在的问题……………………………………5
五、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
(一)因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6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6
(三)其他处理建议…………………………………………………8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8
2026年3月31日10时34分,李某施工队在小东镇前欢村羊队吴某某流转的设施农用地上建设牛场期间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致使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会同黑山县公安局、黑山县总工会、黑山县住建局、黑山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看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现场安全管控缺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吴某某(发包人),牛场建设项目发包人,小东镇前欢村羊队牛场建设经营个人投资人。
2.李某施工队(承包人),该施工队负责人为李某,该施工队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二)项目概况
2025年12月10日,吴某某与李某签订了牛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地点:小东镇前欢村羊队甲方持有流转的设施农用地50亩。工程内容:建设8栋牛舍,每栋牛舍养牛360头。工程造价:450万元(肆佰伍拾万元整),实际计算工程造价为432万元(肆佰叁拾贰万元整)。
(三)项目土地性质和流转情况
2015年由黑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黑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占用人工牧草地建设3个标准化养殖小区的批复》黑政发(2015)38号,辽宁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占地面积13.33公顷,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准予实施。
2021年11月2日辽宁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将持有的200亩土地租赁权变更为辽宁某农牧业有限公司所有,依据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辽0726执恢61号文件,将辽宁某某牧业有限公司租赁土地权变更为辽宁某农牧业有限公司所有。
2022年3月此200亩地租赁土地权变更为辽宁省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依据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辽0726执648号 登记于被执行人辽宁省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山县小东镇刘马分场前欢村200亩养殖业建设租地权及地上12处总建筑面积为12078.89平方米房屋建筑物(但不包括室内动产、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或收益)和7套蛋鸡养殖设备作价人民币13452264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折抵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息。上述房产、土地及设备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2025年12月李某将其中的50亩地租赁权转给牛场建设方。该牛场建设项目土地性质无异议。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房梁铁架喷漆场地,工人鲁某某是第一天在工地工作。鲁某某在竖立的铁架和喷完漆放倒的铁架中间,竖立的两个铁架向南倾倒,将工人鲁某某砸在下面。死者鲁某某脸朝上,头朝北,腿朝南,额头上有伤口,面部被砸塌陷,身上没有外伤。致害物为铁架。
事发现场单个房梁铁架长约22米,高约2.4米,重量约350千克。

图 1 事故现场铁架
(五)事故发生经过
李某施工队于2025年12月10日组织工人入场,开始牛场建设作业的前期工作,后因冬季天气原因停止施工。
2026年3月上旬开始复工。
2026年3月31日早上6时30分左右,李某施工队进入施工场地开始施工作业。工人鲁某某和王某某负责牛棚房梁铁架喷漆工作。
上午10时34分许,工人鲁某某在竖立的铁架和喷完一面漆放倒的铁架中间,被身后倾倒的铁架砸中,面额部受砸击塌陷,工人王某某在西侧被倾倒的铁架砸中右小腿部位。
(六)死亡人员情况
鲁某某,男,57岁,户籍地址:黑山县绕阳河镇。
(七)相关鉴定(诊断)情况
1.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中心,2026年3月31日的急诊接患登记表显示: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确认鲁某某已经死亡。
2.黑山县中医院急诊医师诊断伤者王某某为软组织挫伤。
3.公安机关排除治安、刑事案件。
二、事故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2026年4月2日10时30分许,黑山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2026年3月31日,在小东镇域内一个牛场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生产安全事故。黑山县应急管理局初步了解情况后,立即向黑山县人民政府和锦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同时成立了核查小组。
经查,认定该起事件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局按照事故上报流程进行了上报。事故发生后,李某施工队向公安机关和“120”报告了事故情况,而未向属地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属于事故报告不规范,无主观故意的瞒报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附近两名工人立即用对讲机通知负责人李某,并用钢管作为撬棍将西侧的王某某救出。李某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工人抬起铁架组织救援,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1时10分许,小东镇派出所人员到达现场,11时40分许,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经现场心电图诊断,确认鲁某某已死亡。王某某自行就医。
牛场建设方和施工方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已于4月18日火化。
三、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鲁某某防砸伤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进入危险区域作业、竖立房梁铁架未设置有效支撑,铁架倾倒,砸中死者头部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间接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李某施工队作为现场施工单位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施工资质,未投入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未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吴某某未对施工队资质进行核实,对牛场建设项目以包代管,未对承包方的现场施工安全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黑山县小东镇人民政府,未认真排查辖区内牛场施工项目中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主动站位不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了解情况,善后工作处理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4.黑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监管不到位、不实不细,未能及时发现无资质施工的问题。
五、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鲁某某作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防砸伤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施工队负责人。作为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未给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资质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由黑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牛场施工项目发生事故后,李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作为自然人,已经对事故进行了上报,认定为无主观故意的瞒报事故。
2.吴某某,牛场建设项目发包人,未对施工队资质进行核实,对牛场建设项目以包代管,未对承包方的现场施工安全统一协调、管理,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议由黑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黑山县纪委监委对黑山县小东镇相关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2.建议由黑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黑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李某施工队,要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为全员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警示教育,全面排查并闭环整改现场隐患,强化高风险作业管理。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前不得承揽建筑施工工程,并由住建部门加强施工资质的检查、审批。
2.吴某某解除与李某施工队的相关合同协议,将剩余建设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牛棚建设工程需要向属地政府进行报备等相关手续。要落实发包方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到位。
3.小东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黑山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建立辖区内所有养殖项目施工建设台账,按照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要求,帮助养殖户进行隐患排查。督促养殖户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工种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培训教育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监督检查。
4.黑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压实作为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监管责任,要细致严谨,能及时发现无资质施工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上级文件精神的传达学习及重点工作的部署落实。要以此次事故为镜鉴,全面系统梳理辖区内监管的薄弱环节与突出漏洞,通过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领域专项排查整治、动态化隐患排查等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深度和频次。
附件:锦州黑山县小东镇前欢村“3·3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