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05768511246A/2025-1010529005 发布机构: 江北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8-06 发布日期: 2026-04-09
江北外滩宁波市绿地中心4号楼“4·9”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4-09 16:45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2025年4月9日9时32分许,位于江北区外滩街道宁波市绿地中心4号楼23楼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浴室内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7日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外滩街道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开展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2名电气专业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问询、现场勘察、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方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北外滩宁波市绿地中心4号楼“4·9”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配电装置存在缺陷、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宁波分行”),成立日期:2001年5月23日,负责人: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J,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外滩街道宁波市绿地中心96、97、100号,大庆南路80-88号(双号),江安路376号2-9至2-14,江安路366号23-33层,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等。

2.宁波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苑集团”),成立日期:1993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1596.8992万元,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号,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

3.宁波首旅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苑物业”),为南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H(1/1),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号608室,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等。

4.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物业”),成立日期:1997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注册资本:18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甬水桥科创中心2号3-3-1,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评估等。

(二)事故项目有关情况

经调查,事故项目为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物业服务外包项目,坐落位置: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88号兴业银行大厦(宁波市绿地中心4号楼)及兴业银行宁波分行辖属各支行,物业类型:综合办公楼物业、食堂管理服务。

兴业银行宁波分行与南苑集团签订《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物业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合同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合同包含新老服务商交接过渡期的条款,该条款明确新老服务商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1个月。事故项目实际由南苑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南苑物业负责实施,项目员工的劳动关系均隶属于南苑物业。

2025年3月27日,银亿物业中标事故项目,双方签订《兴业银行宁波分行物业服务外包项目合同》,合同期限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合同包含新老服务商交接过渡期的条款,该条款明确新老服务商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1个月。4月9日事故发生时,该项目仍处于交接过渡期。

因事故项目员工选择继续从事现工作岗位,3月31日,南苑物业开始发放《离职申请面谈表》;至4月9日事故发生时,秦**尚未在《离职申请面谈表》中签字。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兴业银行宁波分行计划在23楼男、女浴室天花板内各安装2个电源插座;4月8日下午,秦**和马**完成23楼男浴室2个电源插座的安装。

4月9日上午,秦**和马**携带工具来到23楼女浴室;9时30分许,在未断开浴室天花板内电源、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秦**从检修口进入天花板内进行电源插座安装作业,马**在地面等待。9时32分许,马**听到天花板内传出沉闷声,呼叫秦**没有听到应答,随即登上人字梯查看,发现秦**躺在中央空调内机上,眼睛闭着,双手在身体两侧。马**立即前往23楼低压配电箱断开该楼层总电源,随后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将秦**转移至地面,实施心肺复苏急救。

(四)事故现场情况

本起事故现场位于宁波市绿地中心4号楼23楼女浴室天花板内,浴室天花板的检修口处于打开状态,中央空调出风口紧邻着检修口。天花板内靠近中央空调内机的一条供电线路套管局部剥除,内有多条电线,一个插座搭接在其中2根电线上,一个搭接点有绝缘胶带包裹,另一个搭接点铜芯裸露、无绝缘胶带包裹,旁边可见一把老虎钳和一卷绝缘胶带。23楼的3个低压配电箱总开关均处于分闸状态,其他分开关均处于合闸状态;经询问,3个低压配电箱总开关系事故发生后由马**关闭。

经专家组现场核查,插座搭接的2根电线电源引自23楼低压配电箱“空调N1”回路,该回路缺少漏电保护器(RCD)。

图一:事故现场情况

图二:“空调N1”回路低压配电箱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秦**,男,河南***人,公民身份号码:41***************1,双手局部皮肤电灼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截止目前,事故相关单位未提供同遇难者家属签订的善后赔偿协议。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120急救开展救援,9时37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秦**送往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外滩院区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应急和外滩街道等有关单位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本次事故救援迅速及时、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公安、应急和外滩街道等有关单位全力组织做好事故处置的各项工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一)配电装置存在缺陷。宁波市绿地中心4号楼23楼低压配电箱“空调N1”回路缺少漏电保护器(RCD),导致事故发生时无法自动切断电源。

(二)违章作业。秦**进行电源插座安装时,未执行“停电、验电”等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佩戴低压绝缘手套、穿着绝缘鞋,当接触到未停电的线路时,火线与金属吊顶之间,通过人体形成回路导致触电。

四、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南苑物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宁波市绿地中心4号楼23楼低压配电箱“空调N1”回路缺少漏电保护器(RCD)的事故隐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秦**,男,宁波首旅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进行电源插座安装时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戴*,男,宁波首旅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宁波首旅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宁波首旅南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外滩街道办事处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辖区内同类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