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83MB1509693U/2026-167276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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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文日期 | 2026-04-02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奉化岳林朝晖路东端“3.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5日9时许,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奥克斯棠悦府小区南侧朝晖路东端道路上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一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岳林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部门派人组成,邀请区监委和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和专家论证等方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方概况
张某某(男,汉族,江苏东海县人),系车牌号为苏G*****汽车起重机操作员。
张某(男,汉族,江苏东海县人),系车牌号为苏G*****汽车起重机车主。
2024年3月5日,宁波市龙威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委托宁波田氏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事故现场二个砂浆罐,宁波田氏物流有限公司因运输前需要直立砂浆罐而联系张某,张某承揽该直立砂浆罐工作后叫上张某某和徐某某到事故现场吊装作业。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徐某某,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江苏东海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4年3月5日9时许在事故现场,张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张某和徐某某辅助吊装作业,砂浆罐起吊过程中吊点断裂,砂浆罐倾倒勾住徐某某衣服,倾倒惯性带飞徐某某头部着地。之后,张某和张某某展开急救并拨打110、120。徐某某被120急救车送至奉化区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和张某某第一时间进行了应急救援处置。接到警情后,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和属地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现场进行了封控。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未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目前,赔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分析
砂浆罐起吊时,现场作业人员未与起吊的砂浆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分析
(1)未对砂浆罐顶部设置的吊环进行检查,在起吊时吊环断裂,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砂浆罐起吊作业时,采用罐体顶部吊环斜拉、斜吊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据以上分析,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徐某某,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张某、张某某,涉嫌犯罪,建议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立案侦查。
(三)其他建议
徐某某善后事宜,建议由岳林街道办事处牵头依法妥善处置。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该起事故暴露出事故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意识低。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起重机械作业时要仔细检查、所有人员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或活动。
(二)相关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岳林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吊装作业的检查力度。
奉化岳林朝晖路东端“3.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