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鳌江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2024年5月2日16时许,平阳县鳌江镇荆溪山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堆放仓库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进行调查的决定》(平政发〔2019〕231号)等相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附后),调查组成立以后,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平阳县鳌江镇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荆溪山仓库“5•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批转给你们,请对照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及时做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采取有效办法,提高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写出整改报告。 三、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叶繁荣,联系电话:0577-63882919)
平阳县鳌江镇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荆溪山仓库“5•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2日16时许,平阳县鳌江镇荆溪山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设备堆放仓库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进行调查的决定》(平政发〔2019〕231号)等相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附后),调查组成立以后,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墨城临港工业小区1号路B06,法定代表人为*孝满,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26MA2L2L9M5L,成立日期为2021年3月25日,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比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在鳌江镇荆溪山设有一个设备仓库,用于存放塔吊等起重设备。 2.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以下简称吊车),车牌为浙CC2113,车主为*远祥,驾驶员*桃(该车为*远祥、*桃两人共同所有,各占50%股份),该吊车品牌型号为三一牌SYM5345JQZ,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桃持有Q2(限流动式起重机)驾驶证,符合该吊车的驾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该吊车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 3.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牌为闽AM5309,货车车主为*威伟,货车驾驶员为刘扛收,该货车品牌型号为东风牌DFL5311CCYAX10A,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威伟雇佣*扛收为该货车驾驶员,月工资9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死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5月1日17时许,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孝满电话联系朋友*宁和公司员工*德喜,请*宁帮忙联系一辆货车于5月2日10时左右到温州鹿城区轻工产业区一期A117B地块运输工地拆卸的塔吊设备至鳌江镇荆溪山仓库;请*德喜安排一辆吊车于5月2日16时左右到荆溪山仓库吊卸塔吊设备。*宁接*孝满电话后,联系货车车主*威伟并告知*孝满的要求,随后*威伟安排驾驶员刘扛收前往。5月2日11时许, *德喜电话联系吊车驾驶员*桃,让其当天下午16时许驾驶吊车开往荆溪山仓库吊卸塔吊设备,并告知货车会先在荆溪山仓库等待。2024年5月2日15时许,*扛收驾驶货车将从温州鹿城区轻工产业区一期A117B地块上拆卸下来的塔吊大臂部件运到鳌江镇荆溪山仓库,15时40分许,*桃驾驶吊车抵达荆溪山仓库,此时*扛收驾驶的货车已经停在现场,*桃随即将吊车停好,支撑打脚完毕,接着*扛收驾驶货车停到吊车后方,*桃将吊车大臂转到货车车厢上面,大臂钩子上挂着吊装带,*扛收便从驾驶室下车,爬到货车车厢上面,将大臂钩子上的吊装带捆绑好塔吊大臂部件,期间*扛收和*桃均未检查固定上下层塔吊大臂部件的铁丝是否牢固,绑好吊装带后刘扛收从车厢下来,用手指示表示可以启钩,之后*桃就操作吊车将货车车厢里的塔吊大臂部件吊运至旁边的空地上,待吊钩卸力之后,*扛收就钻进塔吊大臂部件下方解吊装带的卸扣,吊装袋一共有两个卸扣,在解第二个卸扣的时候,固定塔吊大臂部件的铁丝突然崩断,第二层的塔吊大臂部件从上面滑落下来砸到*扛收的颈部,*桃立马下车去查看情况,看到塔吊大臂部件压着*扛收的颈部,*扛收半跪着不动,*桃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两三分钟之后,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德喜抵达现场。而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120救护车陆续赶到现场,经医务人员确认*扛收已经死亡,后将*扛收尸体送往殡仪馆。 (二)死者基本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扛收,男,39岁,汉族,河南省扶沟县崔桥镇水饭店行政村水饭店村,身份证号为4****************0,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其于2018年下半年受雇于货车车主*威伟,月工资9000元。 2.善后处理情况。 双方还未签署调解协议书。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扛收安全意识淡薄,对吊装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认知,在未检查固定上下层塔吊大臂部件的铁丝是否还牢固的情况下,贸然钻进下层塔吊大臂部件下去拆解吊装带的卸扣,在这过程中固定上下层塔吊大臂部件的铁丝发生崩断,导致上层的塔吊大臂部件滑落下来,砸到*扛收的颈部致其死亡。 2.*桃违反《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现场无人指挥且未检查吊装的工件是否紧牢的情况下直接开展吊装作业,造成*扛收在拆解吊装带时,上层的塔吊大臂部件滑落下来砸到*扛收的颈部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未制定荆溪山仓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安排专业人员在现场指挥吊装作业,存在安全监管缺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等问题。 2.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孝满未制定荆溪山仓库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且未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机制,没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扛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扛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有关刑事、行政责任。 (二)*桃违反《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四)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孝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孝满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责任人员的行为,如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教训和防护措施 (一)温州诚拓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加以落实;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鳌江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采取措施,依法督促辖区内企业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监管力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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