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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2025年2月23日10时30分许,平阳县万全镇宋桥片区A21、A22、A24、A25地块工地上发生一起货物装卸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进行调查的决定》(平政发〔2019〕231号)等相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附后),调查组成立以后,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平阳县万全镇宋桥片区A21、A22、A24、A25地块“2·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批转给你们,请对照提出的各项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及时做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采取有效办法,提高防范各类事故的能力,并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写出整改报告。 三、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25年5月15日前报平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叶繁荣,联系电话:0577-63882919)。
平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平阳县万全镇宋桥片区A21、A22、A24、A25地块“2·23”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3日10时30分许,平阳县万全镇宋桥片区A21、A22、A24、A25地块工地上发生一起货物装卸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全县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进行调查的决定》(平政发〔2019〕231号)等相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调查人员于事故当天前往事故现场开展前期调查取证工作。2024年2月24日,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纪委县监委、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附后)。调查组成立以后,通过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工程基本情况。 平阳县万全镇宋桥片区A21、A22、A24、A25地块建设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宋桥片区,建设单位为温州润晨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24年3月25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工期为2024年3月25日至2025年5月24日,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28973平方米,合同价格为22982.9886万元。发生事故时,该工程施工进度处于房屋装修阶段。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施工单位: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万好家园2幢2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为*云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C0HKRWXJ,成立日期:2022年9月27日,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部配备的人员有项目负责人*光勇,质量员*泽威,安全员*贤焜、*锦魁,技术负责人*径,施工员*浩。 2.建设单位:温州润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轻工基地家具园万盛路107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为*学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7LB6NP63,成立日期:2022年3月14日,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业务范围:物联网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应用服务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监理单位: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玉莲村鞋业园区A区10幢新厂房二楼,法定代表人:*元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052807148R,成立日期:2012年8月16日,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工程勘察阶段项目管理服务、工程设计阶段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项目综合服务及其他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建设工程监理等。2024年1月8日,该公司和建设单位温州润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期为一年,监理费按600000元计算,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有项目总监*韩星,项目专监*剑,监理员*尚铄。 4.起重事故车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以下简称吊车),车牌为浙CC7155,该吊车品牌型号为徐工牌XZJ5421JQZ50K,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该吊车挂靠在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车主为*小红,驾驶员为*帅领,*帅领持有Q2(限流动式起重机)驾驶证,符合该吊车的驾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不在《特种设备目录》内,该吊车不属于特种设备范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死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3日7时30分许,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该地块项目部安排员工*正友、*正冲等六名水电安装工到万全镇宋桥片区A21、A22、A24、A25地块项目工地三号楼前进行钢管吊装卸货作业,8时许,钢管供货商运送钢管的货车和水电工*正友联系的吊车到达现场停放在工地三号楼前场地,在货车车厢拦板过低,车厢上钢管未采取防滑措施,且现场未设置吊装作业警戒标语、未安排专人看护指挥的情况下,*正友、*正冲、吊车司机*帅领等人在现场开始吊装作业,*正友和*正冲两人(有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负责站在货车车厢的钢管上面(离地约3米)用吊装带捆绑钢管的两头,捆绑好后由*正友指挥吊车司机*帅领操作吊车将捆绑好的钢管升吊至三号楼五楼,其余四名水电安装工在五楼负责将吊运的钢管卸下。当日10时30分许,*正友站在货车车厢的钢管上面,用吊装带将一捆钢管的一头捆绑好后,在沿着钢管往另一头走且准备用另一根吊装带捆绑钢管另一头的过程中,已被捆好的一头钢管突然从货车车厢上滑动,随后整捆钢管从车上滑下,*正友重心不稳也摔到地上,滑落的钢管正好压在*正友的前胸部,吊车司机*帅领发现后立即操作吊车用吊钩将压在*正友胸部的那一侧钢管升高,*正冲将*正友拉出平躺在水泥地上并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正友送往平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半小时之后*正友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死者基本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正友:男,32岁,1993年2月11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晴隆县人,身份证号码:5****************3,是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一名水电安装工,于2024年5月10日入职。 2.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现场相关人员立即开展事故救援,本事故因涉及死者陈正友的相关保险赔偿及涉事单位较多,尚未达成事故调解协议,但是多方涉事单位情绪稳定,未造成社会不良后果。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正友安全意识淡薄,对吊装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认知,在现场无专人看护指挥的情况下,在货车车厢上面(离地约3米)进行钢管捆绑时未系安全绳,未确保钢管稳固,在捆绑钢管过程中,钢管发生滑落,导致其本人从货车上滑落到地上,并被滑落的钢管压伤致死。 2.吊车司机*帅领违规操作,在现场无专人看护指挥,未确保吊装现场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违反《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二)间接原因。 1.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该工地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对临时外聘的吊车司机邵帅领及新员工(如杨正冲)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绳);未在吊装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戒区、未指派专人看护指挥,未及时发现货车上钢管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采取防滑措施。 2.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云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吊车挂靠的公司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及吊车车主*小红未有效履行对吊车驾驶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均未按照规定对吊车司机*帅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帅领缺乏安全操作意识,违规进行吊装作业。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正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正友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 (二)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云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云肖予以行政处罚。 (四)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该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光勇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光勇予以处理。 (五)吊车司机*帅领违反吊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建议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帅领予以行政处罚。 (六)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七)*小红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平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小红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其他责任人员的行为,如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教训和防护措施 (一)浙江加腾建设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规范高风险作业管理,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巡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平阳县万全镇宋桥片区A21、A22、A24、A25地块项目工程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二)浙江锡鑫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教育培训体制,对挂靠车辆的驾驶员要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一人一档”培训记录,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万全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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