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482MB19600034/2026-10106030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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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新仓浙江赫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装修项目“3·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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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14时15分许,位于新仓镇平廊线中华段99号的浙江赫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22.97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2026年3月23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新仓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应急管理局王海强同志任组长。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法,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平湖新仓浙江赫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装修项目“3·20”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规作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武汉市睿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晨佳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1122,成立日期:2017年5月31日,注册资本:10万元,注册地址: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闸*静,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施工等。 浙江赫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9GX1,成立日期:2021年8月6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地址:平湖市新仓镇平廊线********,法定代表人:汪*敏,经营范围: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纸制品销售等。 汪*浩,男,湖北省应城市***人,系赫宇公司一楼装修项目负责人。 (二)死亡人员情况 宁*祥,男,湖北省应城市***人,系汪*浩在赫宇公司装修项目的临时雇用人员。 (三)事故项目情况 2026年1月10日,汪*浩经睿晨佳公司法定代表人闸*静同意,以睿晨佳公司的名义和赫宇公司签订了《浙江赫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睿晨佳公司没有派员参与该工程管理,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工程内容及范围:包含但不限于A7幢1楼生产区装修等,工程期限4个月,开工日期2026年1月15日,合同总价175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赫宇公司二层北侧电梯井,电梯井框架长2.5米、宽2.25米。电梯井二层井口四周设置有上下两层方钢,方钢宽度0.2米,上层方钢距离一层地面高度5.2米,且其上遗留有若干螺丝钉及多枚脚印。电梯井二层东面靠南侧已有6块隔墙石膏板固定在轻钢龙骨上,靠北侧第三块隔墙石膏板仍未用螺丝钉固定。一层北侧墙面处存有一片脚手架架板,长1.68米、宽0.4米,板面铺有铁丝网。电梯井一层、二层均未设置防护围栏、脚手架平台和防坠网等防护措施,仅在二层各侧边洞口用隔墙石膏板临时遮挡。 (五)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汪*浩在装修项目开工后,向员工发放安全帽、安全带、护目镜、防护手套、反光背心、防尘口罩等。在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作业区域危险识别、作业区域安全防护等方面未进行安全生产投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0日下午,汪*浩带领宁*祥、严*、汪*红、张*军到赫宇公司进行木工装修作业。汪*浩对作业内容进行了分工,宁*祥和严*到二楼电梯井口进行封石膏板作业,汪*红把加砌块运至二楼电梯井口附近,汪*浩带领张*军在三楼干杂活。 14时许,宁*祥将一块移动脚手架的架板平铺在电梯井二层上方的方钢上,且未对其进行固定,然后站到架板上进行石膏板的安装固定,并安排严*到背面扶住要固定的石膏板。14时15分许,宁*祥在固定石膏板螺丝时失去平衡,从架板跌落至电梯井一层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严*发现事故情况后,喊来汪*浩、汪*红、张*军到一楼查看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宁*祥被送至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3月26日,应家属要求,宁*祥转院至应城市人民医院,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载明宁*祥枕骨骨折、颞骨骨折、中枢性呼吸衰竭、右侧肋骨骨折、腰椎骨折、腰椎椎管狭窄、左侧创伤性小脑出血、脑干损伤等。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后认为,汪*浩在本起事故中,救援迅速,汇报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医疗救治工作快速、平稳、有序,没有引发舆情和社会不稳定影响,事故应急处置合理、有效。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事故善后处理费)约人民币122.97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宁*祥安全意识薄弱,在未设置脚手架平台、防坠网的电梯井口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未对作业脚手架架板进行固定,失去平衡后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汪*浩忽视生产安全,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辨识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对作业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汪*浩忽视生产安全,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辨识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对作业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宁*祥忽视安全,违规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处理建议 睿晨佳公司存在将营业执照出借给他人,并允许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建议移交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应急处置应知应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配备、更新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保障安全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整改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全覆盖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排查高处作业区域的临边洞口防护、脚手架搭设、安全网设置、作业平台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销号管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大对涉及高处作业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做好事故警示教育,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确保安全生产;并将本起事故的经过、原因通报给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平湖新仓浙江赫宇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3·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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