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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婺城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6-04-13

  • 婺城琅琊“9.8”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项目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4-13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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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

    (一) 事故时间

    (二) 事故地点

    (三) 事故单位

    (四) 事故类别

    (五) 事故等级

    (六) 伤亡人员情况

    二、 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单位概况.......................... - 2 -

    (一) 工程项目概况

    (二) 建设单位概况

    (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概况

    (四) 劳务分包单位概况

    (五) 工程监理单位概况

    (六) 受委托管理单位概况

    (七) 行业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概况

    三、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 4 -

    (一) 事故经过

    (二) 应急救援情况

    (三) 人员死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四、 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 - 5 -

    (一) 事故现场环境

    (二) 配电箱状况

    (三) 作业方式变化

    五、事故原因分析........................................................... - 6 -

    (一) 直接原因

    (二) 间接原因

    1. 施工总承包单位(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缺失

    2. 劳务分包单位(浙江金华市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责任不落实

    3. 工程监理单位(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理不到位

    4. 受委托管理单位(金华双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

    5. 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

    六、事故性质认定........................................................... - 8 -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8 -

    (一) 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二)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

    2. 浙江金华市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 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4. 金华双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5. 对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议

    (三)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

    2. 监理单位人员

    3. 受委托管理单位人员

    4. 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 10 -

    (一)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 深化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监管

    (三)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现场监督作用

    (四) 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

    (五) 压实受委托单位项目管理责任

    (六) 提升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效能

     


    2025年9月8日7时许,在琅琊镇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项目工地1号楼西北角,劳务人员姜涛在进行电缆铺设作业时,在未取得电工作业资格(无电工证)的情况下擅自违规为铺设电缆用的卷扬机接电,不幸触电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琅琊镇政府等部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6年1月5日,婺城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琅琊镇政府等单位人员参加的婺城琅琊“9·8”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项目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婺城琅琊“9·8”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项目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时间:2025年9月8日上午7时许

    (二)事故地点: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项目工地1号楼西北角

    (三)事故单位: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四)事故类别:触电

    (五)事故等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伤亡人员情况:死亡1人。

    姜涛,男,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10085135,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焦陂镇王楼村张湾队7号人,普工。经查,姜涛实际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的员工,但其工资发放、个税申报等名义上通过浙江金华市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操作。2025年9月8日上午在作业中触电,经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23分死亡。

    二、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人民政府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婺城区琅琊镇中山北路以北、新华街以西地块。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6209.5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013.8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5.76平方米。合同造价21669361元。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330702202408190101)由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

    (二)建设单位: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人民政府。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06202805X6。成立于2013年1月29日,法定代表人陈兴华。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编号D33310185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16】079021)。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冯庆丰,安全员宋筱玙。

    (四)劳务分包单位:浙江金华市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8G5MRL74,法定代表人胡燕飞。持有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号D33331340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22】079530)。2024年6月与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负责提供本项目的劳务作业。经查,死者姜涛虽名义上由该公司派遣,实为总包单位员工。

    (五)工程监理单位: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80477888X,法定代表人朱卫安,单位负责人洪利斌,技术负责人陈飒明。持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2024年3月15日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金银禄,专业监理工程师邓先蓉,监理员陈泽玮。

    (六)受委托管理单位:金华双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系金华市婺城区城乡运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婺城城投公司)下属公司。2022年7月2日,婺城区琅琊镇人民政府与该公司签订了《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金华双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管理,并应尽到管理义务,以防止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七)行业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概况:

    本项目行业监管部门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由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承担。该中心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要求,对项目开展了共计9轮次的监督检查,并就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了施工安全监督意见书。

    三、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9月8日上午7时许,在琅琊镇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项目工地1号楼西北角,劳务人员姜涛与工友卢刚、张世清、范素兵进行电缆铺设作业(电缆型号为单根2.5平方3芯5线电缆)。事发前一天(9月7日),姜涛等人采用人工方式拉设电缆。事发当日,为图省力,改为使用卷扬机进行机械拉设。在未取得电工作业资格(无电工证)的情况下,姜涛等人擅自前往位于1号楼南楼一楼楼梯间的配电箱处违规为卷扬机接电。在此过程中姜涛不幸触电。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立即对姜涛采取了心肺复苏等现场急救措施,并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姜涛被紧急送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记录显示,姜涛于8时58分许因“呼吸心跳骤停、电击伤”入院。

    (三)人员死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虽经医院全力救治,姜涛终因伤势过重,于2025年9月8日11时23分被宣布临床死亡。事故发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经过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86万元。善后赔偿工作已结束。

    四、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

    (一)事故现场环境:事故发生位于1号楼西北角电缆铺设作业点,与1号楼南楼配电箱存在一定距离。

    (二)配电箱状况:事发后,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查,事发配电箱(位于1号楼南楼一楼楼梯间)状况为:箱内总开关闸刀被拆下置于箱顶。箱内设有四个分路开关及对应的空气开关。具体情况如下:

    1. 总开关闸刀未安装。

    2. 四个分开关中,左一、左三处于闭合状态,左二处于中间位置,左四处于断开状态。

    3. 四个空气开关中,左二对应的空气开关处于断开状态。

    4. 经确认,导致姜涛触电的电缆线原接在左二分开关上,对应的上级空气开关已断开,该分开关处于非规范状态,暴露出临时用电管理混乱。

    (三)作业方式变化:事发当日作业方式由人工拉设改为卷扬机拉设,增加了接电需求。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劳务人员姜涛,无电工证,不具备电工作业资格和安全操作知识,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在未确保断电、未采取有效绝缘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违规为卷扬机接电,直接接触380V带电线路,导致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

    1.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未真实有效地开展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在《建筑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上存在代签、造假行为,致使作业人员(包括姜涛)安全意识淡薄,不了解本岗位的安全风险和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控缺失:未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的安全巡查和监护,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改变作业方式(使用卷扬机)及无证进行接电的危险行为。作为姜涛的实际用工管理单位,对员工的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和现场行为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2.浙江金华市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姜涛实际非其直接管理派遣,但其出借资质、配合总包单位进行名义上的劳务分包,客观上扰乱了施工现场规范管理秩序,未能起到合法合规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尽的安全管理作用。与总包单位安全协作不畅,未能有效融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3.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审查不严,未能发现三级安全教育记录造假问题;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无电工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不到位,对配电箱存在的隐患未能要求施工单位彻底整改。

    4.受委托管理单位(金华双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未能依据委托协议有效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力,未能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三级安全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弄虚作假问题,未能有效督促相关单位消除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管理缺位。

    5.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虽然按照规范开展了多轮次检查并下达了监督意见,但在日常安全监督中,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等基础管理环节的核查流于表面,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存在代签、造假等突出问题,监督工作的穿透力和有效性不足。

    六、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婺城琅琊“9·8”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项目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违规操作、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监理不到位、受委托管理单位履职不力、行业监督不够深入细致等多重因素共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劳务人员姜涛,无电工证,不具备电工作业资格和安全操作知识,擅自为卷扬机接电操作,导致触电身亡,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死者姜涛的实际用工管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婺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本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2. 浙江金华市昊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名义上的劳务分包单位,出借资质、配合总包单位进行不规范用工,对施工现场规范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鉴于事故原因系总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及死者自身违规作业所致,且姜涛实为总包单位员工,建议不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建议由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其出借资质、配合不规范用工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规范其市场行为。

    3.浙江永安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4.金华双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其上级单位(婺城区城乡运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内部规定对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问责处理。

    5.对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议: 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在行业安全监管和质量安全监督方面存在的不足。同时,责令其对下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督效能。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建议对金华市天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冯庆丰、项目安全员宋筱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 监理单位人员:建议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金银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对监理工程师邓先蓉、监理员陈泽玮,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3. 受委托管理单位人员:建议对金华双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张昕波,由该公司或其上级单位(婺城区城乡运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予以问责处理。

    4. 行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建议责成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婺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负责该项目的监督人员,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救援“四到位”,杜绝“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加强动态管理,严禁无证或持假证上岗。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并严格履行审批和监护手续; 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规范临时用电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加强对配电箱、开关箱、用电线路的日常检查、维护和验收,严格落实“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及时消除线路老化、私拉乱接、保护装置失效等隐患;切实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必须真实、有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严禁弄虚作假。要创新培训方式,注重培训效果,确保每一位作业人员熟悉本岗位危险因素、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二)深化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严把劳务人员准入关,加强对劳务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技术指导,确保安全管理要求延伸到每个作业班组和人员。严禁出借资质、虚假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

    (三)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现场监督作用。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持证、教育培训、现场隐患的审查和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要求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重点打击无证作业、教育培训造假、现场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严肃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及出借资质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惩处。

    (五)压实受委托单位项目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委托管理单位的监督考核,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标准。受委托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

    (六)提升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效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转变监督方式,在检查现场实体隐患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真实性、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专项施工方案落实等关键环节的核查深度和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婺城琅琊“9·8”白沙文化创意交流中心项目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