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经开成都永鹏物流有限公司“4·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3日14时52分许,位于龙游经济开发区的浙江恒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6、7号厂房过道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龙政发〔2022〕4号)的有关规定,2026年4月3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由于该起事故情况较为复杂,事故调查组于2026年5月25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延长事故调查期限,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日同意事故调查组延长该起事故调查期限60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龙游经开成都永鹏物流有限公司“4·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且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不规范,司机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成都永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鹏物流),成立于2011年03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75722571866,注册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法定代表人为尹**。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
2.四川星运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运来物流),成立于2024年11月0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14MAE40R8R1T,注册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君跃路,法定代表人为徐*。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
3.浙江一树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一树),成立于2016年05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825MA28F4HY7Y,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金星大道,法定代表人为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纸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4.四川一树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一树),成立于2021年04月0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29MA65UNRD7M,注册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青霞街道兴业一路,法定代表人为章**。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制造;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5.浙江恒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装饰),成立于2007年03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8257996431109,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工业园区龙山路,法定代表人为杨**。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纸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6.涉事车辆管理情况:2024年4月,永鹏物流与刘**签订营运车辆服务协议,约定刘**在保留所有权基础上自愿将车辆(川AGP878)转让到永鹏物流名下,永鹏物流每年收取2000元作为车辆管理服务费,为其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挂靠道路运输证等服务。
2025年5月20日,四川一树与星运来物流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书,四川一树委托星运来物流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货运期限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20日。
经调查,星运来物流与永鹏物流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亲缘关系,两家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实际运营中存在密切关联,具体表现如下:
(1)车辆业务统一调配。双方车辆运输业务实行统一调配管理,包括本次运输任务在内的部分运输业务,由星运来物流使用永鹏物流挂靠车辆开展运输活动。
(2)运费支付混同。支付给司机的运费,多数由永鹏物流财务人员以个人账户转账支付,部分由星运来物流管理人员以个人账户支付,两家公司运费结算未作严格区分。
(3)本次运输任务的资质使用情况。本次运输任务系四川一树委托星运来物流承运,但实际由永鹏物流挂靠司机刘**驾驶川A*****车辆执行,使用永鹏物流道路运输证开展运输活动。
(4)运费结算情况。本次运输任务运费尚未结算。
7.厂中厂租赁情况
2024年8月,恒润装饰与浙江一树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恒润装饰将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城北工业园区龙山路42号的6、7号厂房及其中间通道租赁给浙江一树使用,期限为2024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厂房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恒润装饰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出租方的管理职责,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安全管理情况
永鹏物流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制度(货物装载、货物运输、货物卸载)》等在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尹**为组长,副组长为尹**,组员为张*、尹*、范**。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重点包括从业人员作业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教育培训制度规定》明确新入职员工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24学时,相关资料存档保存。
《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制度(货物装载、货物运输、货物卸载)》明确货物装载完毕后,敞篷车辆如需遮篷布时必须高度注意个人安危。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3日10时20分许,刘**驾驶重型半挂车(川A*****)来到浙江恒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6、7号厂房间的过道装货。14时10分许,徐**驾驶抱车开始给半挂车装纸卷。14时51分许,货物装车完成后徐**将雨布送至货物顶部后返回仓库,刘**爬上挂车货物顶部安装雨布。14时52分,刘**从挂车尾部货物顶端往右侧爬下时,不慎摔落至地面,头部受伤。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龙游县经济开发区龙山路42号,具体位于厂区6、7号厂房过道内,过道为东西走向。中心现场有一辆重型牵引挂车(川AGP878/川S6967挂),车头朝东,车辆挂车上有若干纸卷堆垛,车辆右后轮附近地面有一摊血迹。经测量,车辆顶部高度约3.04米,根据视频监控及现场测量,刘**坠落前脚踩位置距地面约2.5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姓名:刘**,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人,系永鹏物流货车司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月3日16时24分许,浙江一树员工徐**发现情况后,立即向仓库主管李**和安全员龚**汇报情况,随后龚**拨打110报警电话,事故信息同步联动县应急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接到事故信息的浙江一树客服部经理丁**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17时4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处置,县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人员均到场处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受伤人员送往龙游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4月6日,刘**家属签署自动出院告知书,将刘**送至四川省内医院救治。4月6日,刘**救治无效宣布死亡。截至事故调查结束时,永鹏物流与死者家属暂未签订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后,企业在发现受伤人员后,能够第一时间组织现场施救并及时送医,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快速响应并开展现场处置和善后协调工作,应急处置总体及时有效,未发现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明显不当问题。
三、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认定:司机刘**在车顶盖雨布的过程中,由车顶在向下攀爬时失足摔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永鹏物流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
(一)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未有效履行挂靠车辆的实际安全管理职责,对挂靠车辆“挂而不管”,仅收取管理服务费而未实施实质性的安全管控;制定的《货物装载操作规程》中关于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未明确具体防护措施和操作程序,未细化并督促司机严格执行货车装载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人员登高作业时存在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刘**开展入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未对其开展针对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的专项培训,导致司机对高处作业的风险认知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不规范。未向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坠落防护装备,也未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导致刘**在约3米高度的车顶进行遮篷布作业时处于完全无保护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刘**,货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防坠落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违规进行车顶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尹**,永鹏物流法人代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组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落实防坠落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未严格要求员工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
永鹏物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与防范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司机未按照严格公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督促执行不严;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落实新入职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永鹏物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必须立即组织对本单位涉及的各类高处作业场景进行全面辨识,修订完善《货物装载操作规程》,明确规定车顶遮篷布等高处作业的具体防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必须配备并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等防坠落装备,或采用地面辅助工具替代人工登顶作业。要加强对货运司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突出高处作业风险识别和防护装备使用等实操内容,进一步增强货运司机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督促企业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将外来货运车辆在厂区内的高处作业纳入日常安全巡查内容,重点核查防坠落防护装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发现违规登高作业行为立即制止并通报相关运输企业。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物流运输行业监管,聚焦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关键环节,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切实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