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湖镇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4·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5日9时30分许,位于龙游县湖镇镇的浙江金龙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龙政发〔2022〕4号)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5日,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湖镇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问询、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龙游湖镇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4·5”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情况
1. 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注册地位于龙游县湖镇镇沙田湖,法定代表人为施某某,经营范围包括物联网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商务信息咨询(除中介),财务信息咨询(除代理记账),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仓储服务(除化学危险品及易爆品),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货运代理);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装卸服务,供应链管理;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2024年1月1日,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装卸承包合同,约定由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包浙江某某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品纸出入库和装卸作业以及复合车间成品纸出库作业,承包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 死者:许某某,男,汉族,浙江金龙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复合车间上纸工。
(二)车辆情况
涉事车辆类型为抱车,该车由叉车改装,将叉车的叉头(属具)更换成夹持设备(抱夹)即为抱车,该车的叉车的品牌是杭州叉车CPD,类型为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颜色为黄/黑,自重5280kg。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辆转向系正常有效、制动系合格。
(三)现场事故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游县湖镇镇浙江某某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纸一号机厂南侧门口通道处,该处设有一人行横道(南北走向),造纸1号机西南角处为厕所。造纸2、3、4、5、6号机前通道南侧堆放有废纸包若干,通道北侧视野较远,通道上方有钢棚覆盖,通道没有设置减速障碍装置,通道内没有人车分流措施,原纸成品仓外墙上贴有红色的限速5km/h标识。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4月5日9时20分许,浙江某某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上纸工许某某从复合车间出发前往造纸一号机厂房处的卫生间上厕所。9时29分,许某某上完厕所后准备返回复合车间,步行至造纸一号机南侧门口人行道,恰此时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童某某驾驶抱车(空车状态)以时速17.7~19.4km/h(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造纸8号机厂房南侧通道从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一号机厂房南侧门口时,撞到正在人行道处行走的许成功,将许某某撞倒后,抱车从其身上碾压过去,许某某当场昏厥。
童某某发现撞人后,立即刹住抱车下车查看情况。9时30分童某某打电话给金颜物联公司主管徐某某汇报并拨打“120”。徐某某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赶往现场。9时40分许,“120”到达现场将许某某送去医院抢救。10时20分许,湖镇镇政府接报事故情况。10时3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接湖镇镇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当日21时05分,许成功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童某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抱车时未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未将抱夹降低并将抱夹合拢,行车时速度过快(超过规定限速5km/h),撞到人行道处行走的许成功,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童某某2023年9月14日入职,2023年12月1日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巡查,但未采取可靠的技术、管理措施,有效制止员工违章操作(超速行驶)行为,及时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
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王某某,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内部处理的人员
翁某,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员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员工违章操作(超速行驶)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由公司进行内部处罚。
(四)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员
童某某,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抱车驾驶员,驾驶抱车时,未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在厂区内超速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公司本质安全水平,切实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生产安全。
(二)深化场(厂)内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紧盯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加大对场(厂)内车辆安全检查排查力度,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隐患一抓到底、彻底解决,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六、要求
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部分的要求,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于接收事故调查报告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县应急管理局。逾期未落实以上整改要求的,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龙游湖镇浙江金颜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4·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