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凯屹建设有限公司“9·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 03- 02 16: 44 浏览次数:

2025年9月13日19时许,位于龙游县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衢州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口处)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8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龙政发〔2022〕4号)的有关规定,2025年9月13日,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根据调查需要,2025年9月17日,事故调查组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死因鉴定,11月10日,事故调查组收到死因鉴定报告;9月18日,事故调查组委托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对事故原因进行技术分析,11月24日,事故调查组收到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龙游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凯屹建设有限公司“9·13”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工程未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且事发地面潮湿积水,市政照明用电电缆因外力造成绝缘层破损导致漏电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情况:浙江龙游中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实业),成立于2011年03月11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法定代表人为胡某某。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科普宣传服务。

2.施工单位情况:浙江衢州凯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屹建设),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影南路龙游世贸城,法定代表人为徐某。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

3.路灯公司情况:浙江新北园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公司),成立于2004年08月20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金星大道,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等。涉事路段路灯运维工作由新某公司负责。

(二)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2025年9月,中北实业口头委托凯屹建设在衢州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外人行道附近(龙游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实施雨水管道改造项目。双方未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事故施工区域在衢州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外人行道附近,当日施工人员共4人,分别为现场负责人祝某某、挖机师傅林某某、施工员林某某、小工宋某某。该项目无相关施工方案,现场施工人员均未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事发当日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和设置相关警示标志。涉事路灯相关项目建设已于2021年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现由新北公司负责日常运维管理,事发时现场未开展路灯运维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3日19时许,汪某某、孙某某先后(二人不同行)从衢州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东门下班,往员工宿舍方向走去(模拟路线如下图所示)。汪某某、孙某某在途经衢州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外时,不慎掉入该厂北门口处施工区域的管道沟槽带电积水中,汪某某、孙某某二人掉落后相继被困,无法自救。19时24分,路人发现孙某某后立即施救并拨打“110”、“120”报警,民警与救护车赶到后立即将孙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19时58分,沟槽内积水退去,路人发现汪某某后立即拨打“110”报警,经现场医务人员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游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衢州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口处),西侧为浙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东侧为浙江某某纸业有限公司,南侧为衢州某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北侧为北斗大道,中心现场位于被挖开的人行道沟槽内。现场有一辆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停放在人行道南侧土方上,大臂朝东。现场有一挖开的沟槽,东西走向,总长约12米,宽度约0.5米,深度约1米,沟槽内西侧有少量积水,经询问现场人员,事发时沟槽内积水满至路面。沟槽内发现有若干混凝土管和一根电缆线PE套管,套管长约6米,中段有弯曲痕迹,西端有破裂痕迹,东西两端电缆线外露,西侧电缆线胶皮破损,金属丝外露。施工现场区域周围未见警示标识和安全防围设施措施。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亡人员姓名:汪某某,男,汉族,路人;受伤人员姓名:孙某某,男,汉族,路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0余万元。

(六)其他情况

县气象台2025年9月13日18时35分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息:受强对流云团影响,预计今天夜里我县詹家、小南海、龙洲、东华、湖镇等乡(镇、街道)将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水。19时55分结束暴雨橙色预警。受短时强降雨天气的影响,导致管道沟槽内出现积水。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月13日19时24分,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城北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处有人掉到水坑内受伤。19时58分,县公安局再次接到报警称:城北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处有一人在水坑中。21时32分许,县应急管理局接“110”警情联动,随即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9时15分许,路人经过北斗大道人行道附近时发现有人溺水(当时未发现汪某某),随即将孙某某从水坑中拖出至路面,随后立即拨打“110”和“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将孙某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19时58分,沟槽内积水退去,孙某某在沟槽中被发现,路人发现后立即报警,随后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当场死亡。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路人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10”、“120”,民警到场后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开发区管委会积极指导协调凯屹建设与汪某某家属协商工亡赔偿事宜。9月18日,凯屹建设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受伤人员孙某某于9月29日从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出院,转入康复医院接受治疗。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处置,指导企业及相关人员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同时指导事故相关方协商工亡赔偿事宜,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人员问询、现场勘验、综合分析等方式,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发现场位置地面潮湿积水,市政照明用电电缆因外力造成绝缘层破损,导致漏电事故,且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和设置警示标识,汪某某(死者)、孙某某(伤者)途经该路段时误入施工区域,触碰带电积水而造成伤亡。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本次事故邀请了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死因鉴定,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汪某某死亡原因符合电击引起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凯屹建设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对该项目制定相关施工方案,在施工暂时停工后,未做好现场防护;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施工人员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入场作业,对现场作业环境认识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现场施工不规范,未考虑施工区域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未对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导致施工过程路灯电缆PE套管脱开,破损电缆线外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新北公司

运维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路灯地下线路扰动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在线路供电前端加装漏电保护器,致使电缆破损漏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自动切断电源,不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5.1条[]、《城市功能照明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BJ33/T 1295-2023)第4.3.6条[]的相关标准。

(三)中北实业

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零星工程的报备申请,未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经济开发区关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实施纳管的通知》浙龙开〔2023〕72号纳管程序[]的规定。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祝某某,凯屹建设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时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楼某某,凯屹建设股东、总经理,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定该项目的施工方案,未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培训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

凯屹建设,未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围挡、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中北实业,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实施纳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申请报备,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处理。

新北公司,作为涉事路灯的运维主体责任单位,未及时按照最新国家标准落实市政照明设备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建议由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处理。

六、事故教训与防范整改措施

“9·13”事故充分暴露出事故有关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未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设置封闭围挡、警示标志;现场施工不规范,未做好施工区域地下管线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向属地进行项目施工申请报备。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凯屹建设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理念,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事故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经济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辖区内工程施工安全、市政设施维护的属地管理责任,特别是对限额以下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市政公用地下管线,要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要将此次事故通报给辖区同类型项目,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县住建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压紧压实建筑施工、城市运行领域安全主体责任,紧盯薄弱环节,及时分析研判工程施工对地下管线扰动的安全风险,强化对属地的日常联动和指导工作,督促属地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管理,压实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日常监管发现的安全隐患须限期整改,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龙游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凯屹建设有限公司

“9·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作者: 龙游县应急管理局
信息来源: 龙游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