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湖镇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10·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10月23日12时08分许,位于龙游县湖镇镇的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前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和《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龙政发〔2022〕4号)的有关规定,2024年10月23日,经县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总工会、湖镇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龙游湖镇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10·2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情况
1. 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成立于2018年11月14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过坑垅,法定代表人为章某某,实际经营人为李某某。经营范围包括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纸购销(不含堆场,国家限制、禁止类的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死者:陈某某,男,汉族,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临时雇佣小工。
(二)协议情况
2024年10月19日,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与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口头达成约定,约定由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承包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废旧钢材的回收业务,双方于2024年10月23日签订外来承包商安全协议,当日开展回收业务。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并派人进行现场管理。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游县龙兰路北侧,沙田湖大道西侧的浙西再生资源综合市场内的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旧钢材堆场。中心现场位于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东南侧,有若干钢制模件,形状重量不一。厂房与堆场中间有道路,靠近道路南侧堆放有弧形钢模3块,弧顶朝上,呈堆叠状态,高度约2米。钢模堆边另有一块弧形钢模,弧顶朝下,重量约300kg,该钢模下方地面上有一滩血迹。堆场西侧有停靠一辆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汽车吊),黄牌。汽车吊呈作业状态,吊索悬挂至弧形钢模正下方约4米高。北侧道路内停靠有一辆货车,黄牌。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年10月23日8时许,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李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人至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外货堆内开始吊装运输废钢材。12时07分许,汽车吊司机邱某某完成一块弧形钢模吊装后操作汽车吊挂钩至场地东北角钢模堆处准备吊运下一块钢模。小工陈某某沿着钢模边攀爬至第二层钢模上给第四层钢模挂挂钩,12时08分,陈某某手拿挂钩踩在第三层钢模上用手抓住第四层钢模,探出身子准备挂钩,此时第四层钢模发生松动倒塌下来,连带陈某某一起翻落至地面,陈某某被钢模压住。
事故发生后,附近的李某某、邱某某等人发现情况后,立即上前将陈某某从弧形钢模下救出。12时09分,李某某打电话拨打“120”。12时28分许,“120”到达现场将陈某某送去医院抢救。15时20分许,湖镇镇人民政府接报事故情况。15时30分许,县应急管理局接湖镇镇人民政府通报事故情况。10月24日0时30分许,陈某某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目前,事故善后处理已结束,死者家属已得到民事赔偿。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陈某某进行挂钩操作时,未正确判断钢模可能发生倒塌的安全风险,第四层钢模发生倒塌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二)间接原因
安全生产投入及防护设施配备不足。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李某某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告知吊装作业相关风险,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某,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小工,进行挂钩操作时,未正确判断钢模可能发生倒塌的安全风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李某某,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未告知吊装作业相关风险,未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全员(临聘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二)深化废弃资源回收利用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紧盯薄弱环节,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加大对废弃资源回收利用业的安全检查排查力度,督促指导各单位认真落实生产安全责任,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及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紧盯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有效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隐患一抓到底、彻底解决,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
龙游湖镇龙游小芳废旧金属回收经营部
“10·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