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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凌绥高速5A标段项目“8·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文章来源:事故调查评估科 添加时间:2026-07-20

  2024年8月11日7时40分左右,在凌绥新建高速K134+990涵洞东南方向挡土墙施工项目外侧处,辽宁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任某某到未施工完成的挡墙下方巡查,被滑落倾倒的挡墙模板砸倒并挤压,现场其它施工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绥中县120急救车将任某某送至绥中县医院进行抢救,后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葫芦岛市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葫芦岛凌绥高速5A标段项目“8·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研判监控视频、分析死亡人员尸检报告、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对<葫芦岛凌绥高速5A标段项目“8·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给予批复的请示》(葫应急〔2024〕61号)。2024年12月15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葫芦岛凌绥高速5A标段项目“8·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凌绥高速5A标段项目“8·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葫政〔2024〕96号),事故结案。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2026年6月23日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组成葫芦岛凌绥高速5A标段项目“8·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6月23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葫芦岛凌绥高速5A标段项目“8·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估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相关部门汇报等方式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故结案及公布的情况; 

  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 

  事故评估组通过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电话询问或文字材料);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小组审核并下发。 

  二、事故结案及公布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于2024年9月30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于当日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对<葫芦岛凌绥高速5A标段项目“8·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给予批复的请示》(葫应急〔2024〕61号),市政府于202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下发了批复。2024年12月18日,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葫芦岛凌绥高速5A标段项目“8·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结案的通知》,2024年12月18日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全文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辽宁云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都建筑),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5万元(伍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5万元(伍拾伍万元)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二)对事故中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1.康某某,男,云都建筑常务经理,2023年3月份经云都建筑授权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云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未严格要求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按照公司《模板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不全面,没有针对性;未认真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对模板施工作业开展具体的作业培训,施工作业人员仅凭经验施工;未组织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20000元(贰万元整)。 

  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2.张某某,男,2017年入职云都建筑,任公司安全员,证书编号:辽建安C2(2018)1511038,2024年7月份负责事故发生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未按要求落实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仅对施工作业工人进行口头安全教育;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及时排查出模板施工未按照公司《模板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施的情况;缺乏与本单位施工项目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及时排查施工作业区的危险作业区域并督促作业人员及时整改。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函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沈北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计15750元(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 

  15750元(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3.周某某,男,中国共产党党员,云都建筑雇佣工人,2024年4月担任施工班长,负责组织并实施挡土墙施工作业。在“拆装模板、打混凝土”施工作业中未按照云都建筑《模板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8月11日安排现场巡检时未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开危险作业区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5000元(伍仟元)。 

      5000元(伍仟元)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4.杨某,男,现任中铁十一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凌绥高速5a项目部安全总监,负责项目部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及时督促项目部安全员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的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把关不严。在本次事故中负责一定的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中铁十一局项目部暂停其安全总监职务,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15000元(壹万伍仟元)。 

  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6.范某某,男,2022年12月份任中铁十一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凌绥高速5a项目部现场安全员。未及时发现云都建筑没有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5.2.13第5条“基准面以上2米安装模板应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规定,未在安装与拆除2米以上的模板时搭脚手架、并设防护栏杆的情况,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中铁十一局项目部暂停其安全员职务,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计14000元(壹万肆仟元)。 

      14000元(壹万肆仟元)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四、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责任企业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要求:云都建筑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云都建筑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是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二是树牢安全第一的意识,守牢安全底线,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提高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在施工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充分发挥安全管理职能与作用;三是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要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制定检查计划与隐患排查制度,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隐患排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落实情况:1.在制度建设方面,公司结合自身施工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深入学习,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确保制度内容与生产实际紧密契合,避免“纸上谈兵”。2.在制度实施方面,公司构建“日常自查+专项检查+考核问责”三位一体的落实机制。安全管理人员牵头制定月度、季度检查计划,结合施工进度计划及季节性风险特点,针对性开展专项隐患排查。3.在考核问责方面,公司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将安全管理履职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整改不力的安全隐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岗位调整,并通过典型案例曝光、安全警示会等形式强化震慑作用。通过考核激励的手段,倒逼作业人员主动履责,推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纸面”真正落到“现场”,筑牢企业安全防线。4.制定分层培训计划:结合项目施工阶段与人员结构,明确新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老员工月度专项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训周期,纳入项目考核,确保培训覆盖全员。5.分场景设计培训内容:宏观层面讲授法规与案例,技术层面按作业类型(高处、用电、特种作业等),融入实操演练,提升针对性。6.建立新规范响应机制:指定专人跟踪国家最新安全规范,1周内完成培训内容更新,通过班前会、微信群等渠道传递核心要点,组织专项培训与考核。7.强化考核与闭环管理:对新规范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考核不合格人员补训,违规作业者通报整改,形成“培训-考核-检查-整改”闭环。8.完善档案与激励机制:实行作业人员“一人一档”管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对主动学习、提出安全建议的人员给予表彰,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二)凌绥高速项目部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要求:项目部切实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日常监督凌绥高速5a项目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性,检查内容要更加细致化、全面化;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层面的监督与指导;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按要求和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根据施工安排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有效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项目生产安全。 

  落实情况:1.细化专项检查清单:结合作业施工特点,按照分包内容制定专项检查表,明确结构安全、设备合规、防护措施等检查项,做到“一作业一清单”,提升检查的细致度与针对性。2.强化安全员专业培训:每月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施工专项培训,涵盖新规范、常见隐患识别、应急处置等内容,通过案例分析、现场实操考核,提升专业水平与隐患发现能力。3.严管劳务派遣与灵活用工:将分包单位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纳入项目部统一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一人一档”管理,按施工节点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4.规范安全技术交底流程:根据分包施工计划,在作业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开展交底,明确工艺要求、安全风险及防控措施,交底记录需分包负责人、作业班组签字确认,确保交底到位。5.闭环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排查-整改-复查”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与要求,整改完成后由项目安全员与分包单位共同复查,形成闭环台账,杜绝隐患反复出现。 

  (三)监管部门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要求: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监管工作。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计划开展督查检查,细化督查方案,列明问题清单。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执行通报、约谈、信用评价扣分、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提高质量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落实情况: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二是局党组强化工作调度安排,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三是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四是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督促各方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质量安全;五是执法队强化执法检查,制定督查检查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事故评估组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7日 

    

责任编辑:马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