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 文章来源:事故调查评估科 | 添加时间:2026-01-14 |
2024年6月8日15时08分,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辽宁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萃取工段开展除杂作业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萃取班长赵志昊死亡,萃取主管朱宝新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葫芦岛市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组成的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研判监控视频、分析死亡人员尸检报告、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并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对<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给予批复的请示》(葫应急〔2024〕53号)。2024年8月23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并印发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葫政〔2024〕83号),事故结案。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2025年9月8日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通知,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组成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5年9月8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开展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估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相关部门汇报等方式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故结案及公布的情况;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
事故评估组通过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电话询问或文字材料);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了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小组审核并下发各单位。
二、事故结案及公布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于2024年7月30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于8月6日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对<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给予批复的请示》,市政府于2024年8月23日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下发了批复。2024年9月5日,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6·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结案的通知》,2024年9月23日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全文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建议落实情况
华信钴业,成立于2022年12月15日,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照法律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现场作业人员在发生冒罐后应急自救处置不当及车间主管朱宝新在进行救援时未按规定佩戴防毒面具,盲目施救;未对转岗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岗位培训,转岗培训教育内容与岗位要求不符;未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试生产过程中擅自改变原料及相关储存设施且未向审查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十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6〕19号)第六条第二十一项,《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四项、九十八条第三项、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由市应急局对华信钴业给予65万元(陆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5万元(陆拾伍万元)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朱某新,男,中共党员,汉族。毕业于鞍山师范学院,计算机专业本科学历,1998年至2022年9月在精锌冶炼厂工作,2022年10月-2023年5月在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23年5月底加入华信钴业生产基础建设,期间任班长,2024年4月任华信钴业萃取车间主管,负责车间安全管理工作。经调阅车间视频,朱宝新作为车间主管,其本人在进行硫化钠加料过程中未按照公司《精制硫酸镍、硫酸钴技术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二部分1.2.3.3规定,定时定量(每分钟2.5公斤)进行填加,而是成袋加入;朱宝新本人在进行硫化钠加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佩戴防毒面具,也未及时纠正工人违章行为(违规加料、不佩戴防毒面具);在得知有人员中毒倒下后未按照《辽宁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毒和窒息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第4.1.4“先防险、后救人”的原则规定,在险情和事故仍未消除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措施,盲目施救,导致其在救人过程中吸入硫化氢中毒受伤,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市应急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计14100元(壹万肆仟壹佰元);建议华信钴业停止其萃取车间主管职务;对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市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100元(壹万肆仟壹佰元)罚款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
2024年9月9日,朱某新在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交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同年11月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龙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事故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蒋某勤,男,有色金属冶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2023
年6月份任华信钴业总经理,负责华信钴业全面工作。未严格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操作人员在进行投料作业时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投料并开启搅拌机;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调查发现企业提供的《入厂安全教育登记表》无朱宝新及赵志昊的培训记录,企业提供的赵志昊考试试卷答题笔迹与签名笔迹明显不同;未及时排查出萃取车间除杂岗位不按操作规程作业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华信钴业未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仅在生产部下设了安全主管;华信钴业生产部部长、生产部安全主管、技术主管均不具备相应的化工专业学历;企业设置的专职安全员数量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且企业配备的专职安全员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也不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辽安委[2016]19号)第六条第二十一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蒋光勤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计54300元(伍万肆仟叁佰元)。
54300元(伍万肆仟叁佰元)罚款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
2.程某强,男,中共党员,有色冶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2023年12月任华信钴业生产部部长,主要负责公司生产生产管理全面工作。未按照《华信钴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关于“华信钴业生产部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要求,及时制止工人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未认真组织公司安全检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管理,企业设计专篇中除杂辅料原为硫化锰,实际试生产过程中使用硫化钠,二氧化硫储存原为瓶装,实际生产过程中改为管道输送;未严格组织作业人员参与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整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责直接领导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华信钴业暂停其生产部部长职务,由市应急局对程永强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四十五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计72800元(柒万贰仟捌佰元)。
72800元(柒万贰仟捌佰元)罚款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
3.徐某,男,中共党员,建设工程管理专业,大专学历。2023年5月20日任华信钴业生产部安全主管,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及时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作业工人不佩戴防毒面具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且本人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也不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市应急局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计18600元(壹万捌仟陆佰元)。
18600元(壹万捌仟陆佰元)罚款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已经被省应急管理厅吊销。
4.胡某,女,锦州职业卫生学校医士专业,中专学历。2023年7月12日到华信钴业生产部任专职安全员。主要负责企业安全材料整理、现场安全巡检、采购计划单编制等。未认真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试卷无针对性,转岗培训与入职培训试卷相同;未及时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工人不佩戴防毒面具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且本人不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也不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由市应急局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计10000元(壹万元)。
18600元(壹万捌仟陆佰元)罚款已经缴纳至指定银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已经被省应急管理厅吊销。
5.刘某杰,女,本科学历,机械专业,2023年12月底入职华信钴业担任技术主管。华信钴业将萃取车间除杂辅料由硫化锰变为硫化钠,属于技术改造,其未履行《华信钴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10.6职责,按照“三同时”工作要求,重新履行审查、备案等手续,对于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华信钴业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备案。
有关落实情况:
刘某杰,机械专业本科学历,于2022年12月底担任华信钴业技术主管一职,2023年6月起任华信钴业技术部长。华信钴业进行技术改造,将萃取车间除杂辅料由硫化锰更换为硫化钠,此过程未履行《华信钴业安全生产责任制》2.10.6规定的职责以及《华信钴业管理规定汇编》5.3.2关于工艺技术变更的要求。刘素杰对于本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以及《辽宁华信钴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4.1,于2024年8月对刘某杰作出降职处理,降为技术科长。
(三)对行业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山,男,中共党员,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局长,负责应急局全面工作。未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督促工作人员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原危化企业监管人员马某长期请假后临时负责辖区内危化企业监管。在对华信钴业的日常监管过程中,检查不够细致、不够全面,未及时发现华信钴业未经审批而更改除杂辅料的违法行为,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2024年9月9日,由市应急局将该案移交市纪委监委机关。2025年6月, 由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给予李某山批评教育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于某才,男,中共党员,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行政技术检查员,企业编制,注册安全工程师。负责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和指导服务,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宣传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负责开发区安委办日常工作。2024年3月1日被派驻到华信钴业开展安全管理帮扶工作。在对企业检查的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华信钴业未经审批而更改除杂辅料的违法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培训教育等问题也未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建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做出处理。
2025年6月,由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给予技术检查员于某才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开发区集团公司做出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责任企业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要求:一是华信钴业应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升企业安全意识和自主意识。处于试生产阶段的项目应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加强技术变更程序管理,按照识别危险因素并完善管控措施,严格履行变更许可程序,并对本公司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变更与完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聘用具备化工化学类专业或者化工化学类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提升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对照企业相关操作规程、规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定切实有效的奖惩措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企业操作规程。二是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设定考试制度,设置合理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确保员工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用品佩戴标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转岗培训制度,对于转岗人员有针对性的设置培训流程及培训内容,确保转岗人员熟练操作后方可独立工作;企业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科学的应急处置方式、方法,并将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信钴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产品结构。于当年8月份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的全面停产。同时转为生产非危险化学品的硫酸锰。同日企业逐步完善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全体员工在工作中认真落实,通过严格管理减少、杜绝了事故发生的可能。
(二)监管部门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整改要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一步加强监管,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开发区应急局监管企业数量多,且大多为化工危化企业,面对企业情况复杂、工作任务重,经济开发区在人员调配及聘用方面对应急岗位予以倾斜,充实应急监管队伍,提升监管能力;开发区管委会与建昌县、龙港区政府加强沟通,加强监管投入,提升针对企业的技术监管能力,运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预警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情况:
华信“6.8”事故发生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一系列善后工作,查明了事故的原因、经过、企业存在的问题。该起事故暴露出开发区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执法力量不足,专业监管水平薄弱,建昌飞地片区、龙港区白马片区和锌厂化工片区的危化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接入等工作不能达到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工作要求,统筹协调能力弱等问题。
一、约谈促警醒,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事故发生后开发区领导先后对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了谈,要求企业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要深挖管理漏洞、制度缺陷和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深层次问题。强化风险管控,对事故涉及的设备设施、操作流程、人员资质等进行全方位核查整治。整改过程要邀请专业机构参与指导,整改结果须经专家评估合格并报开发区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二、加大监管力度,形成震慑效果。开发区应急局将涉事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同时增加指导服务检查频次,对企业整改情况实行 “回头看”,推动企业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升。今年4月份和5月份开发区应急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和专家,分别对华信和天富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企业目前安全风险较低且可防可控。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安全意识。一是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督导协调作用,每季度组织开发区安委会、消安委成员单位、驻区企业召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开发区上季度安全、消防和社会稳定工作情况,对下一季度重点工作进行部署,2024年累计召开安全生产暨消防专题会议、安全生产警示教育10余场次。二是分批次对园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通过专家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事故案例、条幅宣传等形式,累计发放《安全生产法》读本100余本,宣传展板50余块、宣传海报100余张、悬挂条幅、标语300余条,实现了对园区重点行业领域培训全覆盖,全面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强化人才支持,充实监管力量。2024年开发区先后安排3名副主任,5名参公编制人员完成化工学历提升,着力构建专业人才储备池;执法力量层面,目前应急管理局5参公人员均已满编,执法人员得到充实。在专业队伍层面,组建起由10名专职监管人员构成的监管队伍,其中包含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2名化工专业硕士,形成“专业领导+技术专家+青年骨干”的复合型监管架构,确保监管人员数量满足不少于10人的要求,显著充实了安全监管队伍。
五、加强科技赋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开发区管委会与建昌县、龙港区政府加强沟通,加强监管投入。积极推进化工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升级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项目总投入约1500万元,预计9月完工。将重点加强监测感知预警、封闭化管理安全和软件平台及服务。项目的建成将有效推动化工园区安全监管模式向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监管转变,全面提升开发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能力,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化工园区高质量快速发展筑牢安全基石。
事故评估组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