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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11•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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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4-02 信息来源: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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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定海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11·13”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pdf 2025年11月13日18时30分左右,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码头5号门机内档IKAN LANDUK(厂内编号“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悬挂脚手架,南通玖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工人在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发生一起淹溺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11月14日,定海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经信局、小沙街道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监委派员参加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11·13”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规定对脚手架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临水临边悬挂脚手架(以下简称挂架)拆除作业未制定专项方案,作业审批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并审核确认,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挂架拆除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的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临水临边挂架拆除作业现场未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工人王某某未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证书,也未系挂满足作业需求的安全带,爬上挂架递送钢管时,不慎踩空从挂架上随同钢管一起坠入海里,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地点: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码头5号门机内档“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 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11月13日18时30分左右。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一人。死者:王某某,男,汉族,现年53岁。家庭住址: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贾楼村**号,身份证号:412************45X。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事故类别:淹溺 (一)事故单位概况 1.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海工),系5号门机内档“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拆除工程发包方。太平洋海工成立于2006年10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6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船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许可项目:船舶设计;船舶修理;船舶制造;船舶改装;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等。 2.南通玖零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玖零公司),系5号门机内档“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搭拆工程承包方。南通玖零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Q6J,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金鸡路塔山弄*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舟山市汇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船舶公司),汇成船舶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C6K,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长白海工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船舶修理;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船舶制造;船舶设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涉及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12月31日,太平洋海工与南通玖零公司签订《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年度厂内承包合同(WX20240695)》,双方就太平洋海工厂内脚手架工程承包事宜达成年度合作。甲方(发包方)为太平洋海工,乙方(承包方)为南通玖零公司;合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工程项目为修船年度协议;工程单价根据甲方制定的《外包工程计价标准》的规定确定,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结算资料提交甲方结算部门进行工程结算。 2.2025年8月1日,太平洋海工与汇成船舶公司签订《太平洋海洋工程(舟山)有限公司年度厂内承包合同(WX20250611)》,双方就太平洋海工厂内脚手架工程承包事宜达成年度合作。甲方(发包方)为太平洋海工,乙方(承包方)为汇成船舶公司,合同期限自2025年8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工程项目为工程承包年度协议;工程单价根据甲方规定的《结算流程》进行,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结算资料提交甲方结算部门进行工程结算。 外协单位情况说明:南通玖零公司与汇成船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高某某,高某某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家公司均与平洋海工签订了脚手架搭/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为一年一签。调阅公司合同,两家公司的作业人员实际和南通玖零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日常管理也是由南通玖零公司具体实施管理。2025年11月13日发生在太平洋海工的淹溺事故所在的脚手架拆除工程,合同是太平洋海工与汇成船舶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WX20250611),人员由南通玖零公司派遣并进行管理。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13日5时40分左右,陈某(南通玖零公司现场负责人)和田某某(南通玖零公司班组长)对班组工人开完早会后,田某某安排带班王某带领周某某、乔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死者)等工人前往太平洋海工2号门机船坞坞底搭设脚手架,11时下班。12时40分左右,田某某给工人开完会,安排带班王某带领周某某、乔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到3号门机边舱搭设脚手架。15时左右,田某某打电话告知王某安排工人到5号门机内档“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进行拆除作业,王某派周某某、罗某某、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前往。工人到现场后,张某某在码头平台接收挂架上拆除下来的钢管等材料,周某某、罗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穿上田某某提供的救生衣,爬到挂架上,系好安全带,从下往上开始拆除挂架。17时左右,第一层挂架(从下往上数)拆完,工人们到码头平台吃晚饭,18时左右,工人们继续回到挂架上进行第二层拆除作业,周某某在第二层挂架靠船艉位置、罗某某在挂架中间位置拆网片,乔某某在挂架靠船艏位置拆网片,王某某则站在挂架与码头之间人员上下通道上递送材料给张某某。网片拆完后,周某某和罗某某开始拆第二层挂架钢管,乔某某爬到第三层挂架拆安全防护网,王某某站在第二层挂架与码头通道间递送钢管给张某某。18时30分左右,王某某准备递送系挂自身安全带的钢管时,将安全带解开垂落腰间,手扶在立杆上,将钢管(靠船外壳的卡扣已松掉,靠码头卡扣已拆掉)慢慢从卡扣抽递给张某某时,不慎踩空,王某某和钢管一起坠入海里。见状张某某转身到码头平台上拿挂架上拆卸的防护网准备扔给王某某,王某某已沉没消失在海面。周某某马上打电话告知陈某和田某某王某某坠落海里,陈某、田某某、太平洋海工安环部人员、120救护人员、110闻讯陆续赶到现场进行搜救。22时15分左右,潜水员找到王某某并将其打捞上来由120救护车送往舟山医院进行抢救,后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太平洋海工厂区码头5号门机内档“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码头长约385.00米,宽约30.00米,南北走向,该码头内档靠泊着一艘新加坡籍散货轮,船名为“IKAN LANDUK”轮,船艏向南艉朝北,满载排水量22852吨,船舶总长177.85米,宽28.60米,型深15.00米,该船艉右侧舷墙外侧搭设有一个四层三跨的挂架,从上往下数第一层高约3.60米,第二层高约2.00米,第三层高约2.20米,(第四层事故发生时已经拆除),从船艏往船艉方向挂架第一跨长约2.10米,第二跨长约2.80米,第三跨长约2.90米,作业平台宽约1.00米,船艏侧第一跨作业平台同时设置了人员上下通道,搭设有直钢梯,作业平台外侧安装有防护网,作业平台上满铺有钢丝网片,船体外侧挂架护栏上安装有防护网,第二层三跨作业平台上满铺有钢丝网片,靠船艉二、三两跨船体外板侧挂架护栏上部分防护网已拆除,第三层挂架作业平台上钢丝网片已拆除,还留有两根横杆和纵杆,靠码头侧横杆上固定着三根钢管,另一端搁置在码头水泥坎上。 (图一 太平洋海工提供的事故现场作业情况)(图二 船艏侧第一跨作业平台及人员上下通道) (图三王某某递送钢管坠落点) (图四 王某某作业时佩戴的安全带) (五)作业管理情况 1.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拆除作业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作业工人配备的安全带不满足现场作业需求,工人王某某未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证书、未系挂满足作业需求的安全带爬上挂架辅助拆除作业。 2.作业前审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临水临边挂架拆除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方案,作业审批前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并审核确认,作业前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挂架拆除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的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管。 3.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情况。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新工人在进入公司时,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王某某,男,汉族,现年53岁,南通玖零公司工人。家庭住址: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贾楼村**号,身份证号:412************45X。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2.医院诊断结果 2025年11月13日23时36分左右,王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落入自然水域后淹溺和沉没。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62万元,丧葬及抚恤费。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罗某某、乔某某等工人第一时间在码头搜寻落水的王某某,周某某打电话给陈某、田某某报告事故情况,陈某马上打电话给高某某(南通玖零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太平洋海工挂架主管)和孙某某(太平洋海工安环部科长)报告事故情况,太平洋海工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码头进行搜救。22时15分左右,潜水员找到王某某并将其打捞上来,由120救护车送往舟山医院进行抢救。2025年11月13日23时36分,王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二)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11月13日19时左右,小沙街道应消站接到太平洋海工电话并及时上报给定海区应急局,称太平洋海工码头5号门机内档“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拆除作业时,工人王某某在挂架上传递钢管时,不慎坠落海里,发生一起淹溺事故。接到报告后,定海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于同日20时赶往事故现场并固定相关证据。同月14日,定海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于8时50分赶往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同月16日,南通玖零公司与王某某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付死者家属人民币162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太平洋海工和南通玖零公司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有序、善后处理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伤害分析 起因物:“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 致害物:海水 受伤性质:坠落海里淹溺 伤害方式:淹溺 不安全状态:挂架拆除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的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作业工人配备的安全带不满足现场作业需求,临水临边挂架拆除作业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设施。 不安全行为:工人王某某未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证书,未系挂满足作业需求的安全带爬上挂架进行作业。 (二)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事故视频监控、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王某某未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证书,未系挂满足作业需求的安全带,在“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递送钢管作业时,不慎踩空从挂架上随同钢管一起坠落海里溺亡。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太平洋海工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太平洋海工未严格按照规定对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现场安全管理未有效落实。太平洋海工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临水临边挂架拆除作业现场安排专门的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临水临边挂架拆除作业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设施;工人王某某未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证书、未系挂满足作业需求的安全带爬上挂架作业。 (3)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落实。未有效对外协单位南通玖零公司作业人员在挂架上拆除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外协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和公司审签管理体系存在的安全风险,未落实全面的辨识和分级管控。 2.南通玖零公司 (1)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南通玖零公司作为挂架搭/拆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安排工人进行挂架搭/拆作业上岗前,未严格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也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规范。南通玖零公司未给工人王某某配备满足作业需求的安全带,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王某某(南通玖零公司工人,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证书,未系挂满足作业需求的安全带,在“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递送钢管作业时,不慎踩空从挂架上随同钢管一起坠落海里溺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李某某(太平洋海工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临水临边挂架拆除作业专项方案,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无证人员上挂架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单位挂架搭/拆作业审签手续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失管,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高某某(南通玖零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王某某等作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挂架拆除作业现场工人王某某未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证书,也未系挂满足作业需求的安全带,爬上挂架递送材料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3]]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田某某(南通玖零公司班组长),安排作业人员到“R6607”轮船艉右侧舷墙挂架进行拆除作业前,未对王某某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确认签字;未有效履行挂架拆除作业现场监护职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设施;未及时制止和消除王某某在未取得登高架设特种作业证书、也未系挂满足作业需求的安全带爬上挂架进行拆除辅助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4]]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太平洋海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6]]、第四十一条[[7]]、第四十三条[[8]]、第四十九条[[9]]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10]]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1]],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南通玖零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12]]、第四十五条[[13]]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14]]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1],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属地部门履职情况 小沙街道作为属地管理部门,2025年以来坚决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累计检查辖区船舶修造企业50余次,指导整改各类隐患300余个,立案查处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12起,累计处罚金额达10.10万元,推动企业开展**隐患奖励。其中累计检查太平洋海工10余次,指导整改各类隐患100余个,立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起,累计处罚金额达5.40万元,推动太平洋海工开展**隐患奖励152人,累计奖励达0.72万元,属地监管已基本履职到位。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太平洋海工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登高、脚手架搭设等高处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隐患辨识治理的力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提高作业安全生产水平,举一反三杜绝该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南通玖零公司应切实加强班前安全技术交底,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脚手架搭设等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全面辨识分析各类安全风险,落实管控措施,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脚手架搭设、拆除现场应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杜绝该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小沙街道应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辖区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技术交底,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辖区企业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签手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025年11月27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审签手续。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安全措施:(二)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告知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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