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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浙江荣洲建设有限公司“4•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02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浙江荣洲建设有限公司“4·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浙江荣洲建设有限公司“4·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pdf


2025年4月8日7时23分左右,位于浙江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工地上, 浙江荣洲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加工车间西南角临时便道上指挥挖掘机铺设钢板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4月9日,定海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马岙街道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监委派员参加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验鉴定、资料调阅、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浙江荣洲建设有限公司“4·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管,允许不属于起重机械的挖掘机(以下简称挖掘机)吊运和铺设钢板,工人指挥挖掘机在临时便道上铺设钢板作业时,未与挖掘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挖掘机驶离过程中,钢板被挖掘机履带卷起砸落后,不慎将工人砸伤,导致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浙江荣洲建设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地点:浙江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工地加工车间西南角临时便道。

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4月8日7时23分左右。

事故伤亡情况:死亡一人。死者:郭某某,男,汉族,现年55岁。家庭住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郑家路**号,身份证号:330************116。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万元。

事故类别:物体打击事故。


(一)事故单位概况

1.浙江荣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荣洲公司)。浙江荣洲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2W,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西镇镇府弄*号南一楼***室,法定代表人:姚某,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电线电缆安装;弱电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33214680,资质类别及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2024年12月02日至2029年12月0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2011]100129。

2.浙江安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洋公司)。浙江安洋公司成立于2024年0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T74,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三江村虾须岙***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注册资本3988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饲料生产;动物肠衣加工;保健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冷冻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货物进出口;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添加剂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生物饲料研发;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舟山丰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系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舟山丰宇监理)。舟山丰宇监理成立于2021年05月10日,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室,法定代表人:孔某某,注册资本108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环保咨询服务;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设备监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233046248,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有效期:2021年12月16日至2026年12月15日。

(二)事故涉及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8月28日,浙江安洋公司与浙江荣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浙江安洋食品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工程地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合同工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26天(约定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暂定为12500万元,付款周期约定为按月支付。

浙江荣洲公司成立项目部,项目经理郭某某、技术负责人姚某某、施工员方某、质量员姚某某、材料员戴某、安全员3名(包某某、何某某、姜某某)、资料员叶某,系浙江荣洲公司招聘人员。

2.2024年9月,浙江安洋公司与舟山丰宇监理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浙江安洋食品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监理,工程地点为马岙街道三江村虾须岙,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监理期限从桩基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工程概算投资额约2亿元,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该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定职责等,签约酬金为38800元/月(暂定10个月计38.8万元)。

舟山丰宇监理成立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张某某、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黄某某(土建专业)、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景某某(安装专业)兼安全监理,系舟山丰宇监理招聘人员。


(三)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项目部渣土堆运工程安排,浙江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工地加工车间西南角需铺设一条临时便道。2025年4月7日下午,项目工地西南角临时便道铺设贯通,因便道路基比较松软,16时左右,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渣土堆运现场管理员陈某某告知挖掘机驾驶员郭某某便道铺设完后,渣土运输车辆进出需在便道路面上铺设钢板加固。

2025年4月8日早上7时左右上班后,陈某某看到郭某某走到项目工地加工车间南边挖掘机处,便安排郭某某驾驶挖掘机先到临时便道铺设钢板,再去加工车间中间挖桩基渣土作业。郭某某操作挖掘机行驶到加工车间东北角用挖斗钩运四块钢板行驶到西南角便道上,渣土挖运工郭某某看到后,站在便道西侧的石头墙旁,用手势指挥郭某某由南往北操作挖掘机钩运钢板铺设到便道上,大约10分钟后第一次钩运的4块钢板铺设完成。郭某某继续操作挖掘机到加工车间东北角钩运了3块钢板到便道转角处,其先将第一块钢板铺设在西南角便道转角内侧,再沿着转角将第二块钢板(事故钢板)铺设在上一块钢板的北侧下方位置。7时20分左右,郭某某操作挖掘机向南行驶了1米左右,看见郭某某站在便道西侧的石头墙旁继续指挥,郭某某将第三块钢板平行铺设到第一块钢板西侧便道转角外侧,铺设完成后。郭某某接着操作挖掘机朝北往加工车间方向行驶,刚行驶了约1米,突然听到有人叫了一声“喂”,郭某某立刻停止挖掘机前行,并操作挖斗转向后方查看情况,看到临时便道上铺设的钢板移位,没看到郭某某。郭某某低头望去,发现移位的钢板下方露着一只脚,见状郭某某马上操作挖斗把钢板掀起搬离后,发现郭某某头朝西南跪趴在路面上,安全帽碎裂,郭某某大声呼叫陈某某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陈某某赶到现场后电话联系了浙江荣洲公司项目负责人和浙江安洋公司法人郭某某告知事故情况。项目部负责人赶到现场后和工人一起对郭某某进行了施救,120急救车到现场后,将伤者郭某某送往舟山妇幼保健医院进行抢救,后郭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浙江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项目工地加工车间西南角临时便道。临时便道宽约6米,南端是山体边坡,西侧是在建仓库水泥梁地基,水泥梁地基上承重柱钢筋裸露,东侧是在建加工车间桩基,便道北端与项目工地道路贯通,临时便道铺设在水稻田上,路基松软,路面上平行铺设有七块钢板,钢板长3.600米,宽1.740米,厚0.015米,重约740千克,平行两块钢板间留有约0.700米间隙,最北端第7块钢板朝西南方向斜侧,该钢板东侧的角部分弯曲,钢板旁有一顶碎裂的安全帽,安全帽帽舌压在钢板下方,钢板南侧便道路面上有一个浅坑(疑似死者郭某某头部安全帽被砸落的钢板挤压),坑内和四周留有血迹,钢板上平压着挖掘机挖斗,该挖掘机型号为HITACHI牌,机身整体为红色,机型为ZX200-3液压挖掘机,机号为*HHEAWSOOLOO101723*,挖掘机履带压在东西两侧路基上与临时便道平行,路面上有朝北行驶痕迹,东边内侧离路面第二节履带向外撬弯,挖掘机大臂侧向西南方向,小臂与大臂呈约90度弯曲,挖掘机四周便道上拉设有警戒线。





(图一 临时便道西侧在建仓库水泥梁地基)(图二 便道上疑似死者头部安全帽被砸落的钢板挤压形成一个浅坑,坑内和四周留有血迹)





(图三 路面上挖掘机朝北行驶的痕迹) (图四挖掘机大臂侧向西南方向,小臂与大臂呈90°弯曲)

(五)作业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未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挖掘机驾驶员操作挖掘机进行吊运和铺设钢板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郭某某在指挥作业时与挖掘机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及时消除。

2.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前未编制临时便道铺设和钢板加固施工方案,未对指挥人员和挖掘机驾驶员吊运、铺设钢板作业前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确认签字;吊运和铺设钢板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情况。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未严格按照规定对挖掘机驾驶员郭某某和郭某某等作业人员进入项目工地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郭某某,男,汉族,现年55岁,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工人。家庭住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马岙街道郑家路**号,身份证号:330************116。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万元。

2.医院诊断结果

2025年4月8日09时11分,郭组成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头部损伤、呼吸心跳骤停。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 190万元,丧葬及抚恤费。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挖掘机驾驶员郭某某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大声呼叫陈某某,陈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说明情况,并向项目部负责人和浙江安洋公司法人郭某某报告了事故情况。7时36分左右,120急救车到现场后,将伤者郭某某送往舟山市妇幼保健医院抢救。


(二)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4月8日8时30分左右,定海区应急局接到定海区马岙街道应消站的电话,称浙江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工地上,施工人员郭某某在加工车间西南角临时便道上指挥挖掘机铺设钢板作业时,不慎被钢板砸伤,发生一起事故,后当事人郭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接到报告后,定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同日8时45分赶往事故现场并固定相关证据。同月9日,定海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于8时45分赶往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同月9日,浙江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项目部与郭某某家属签订《调解协议》,赔付死者家属人民币190万元。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复盘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有序、善后处理平稳。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伤害分析

起因物:临时便道上铺设钢板的挖掘机

致害物:临时便道铺设的钢板

受伤性质:物体打击

伤害方式:落下物

不安全状态:便道上挖掘机行驶过程中,路面铺设的钢板被挖掘机履带卷起砸落。

不安全行为: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郭某某在指挥挖掘机铺设便道上的钢板时,未与行驶中的挖掘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事故视频监控、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郭某某在指挥挖掘机铺设便道上的钢板时,未与挖掘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挖掘机行驶过程中,路面铺设的钢板被挖掘机履带卷起砸落后,将郭某某挤压致死。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经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浙江荣洲公司

作为浙江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的承建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作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对挖掘机驾驶员郭某某和工人郭某某进入项目工地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未有效落实。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允许挖掘机吊运和铺设钢板,临时便道上吊运和铺设钢板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事故发生前未编制临时便道铺设和路面钢板加固施工方案,未对指挥作业人员和挖掘机驾驶员吊运、铺设钢板作业前进行安全施工的技术交底并确认签字。

(三)公司安全生产制度未落实。


未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现场挖掘机驾驶员郭某某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运和铺设钢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郭某某在指挥钢板铺设作业时与挖掘机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及时消除;未按规定编制临时便道铺设和便道路面钢板加固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舟山丰宇监理

作为浙江安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物科技项目扩建工程的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过程中,未有效落实工程监理职责。未按规定要求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临时便道铺设和路面钢板加固编制施工方案。日检时发现临时便道施工作业现场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运和铺设钢板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通知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停止施工作业,且未予以及时整改并消除施工现场挖掘机吊运和铺设钢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报告给浙江安洋公司。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郭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指挥挖掘机铺设便道上的钢板作业时,未与挖掘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挖掘机行驶过程中,路面铺设的钢板被挖掘机履带卷起砸落后,将郭某某挤压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2.郭某某,浙江荣洲公司项目经理。未告知郭某某等施工作业人员,禁止在项目工地使用挖掘机吊运和铺设钢板作业;也未有效督促、检查项目工地临时便道使用挖掘机吊运和铺设钢板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施工现场挖掘机进行吊运和铺设钢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5]的规定,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张某某,舟山丰宇监理总监理工程师。未按项目监理规定要求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对临时便道铺设和便道路面钢板加固编制施工方案,未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通知浙江荣洲公司项目部停止施工作业,且未予以整改落实;也未在日检工作中发现并督促消除施工现场使用挖掘机吊运和铺设钢板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10]等有关规定,建议区住建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浙江荣洲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2]、第四十一条[3]、第四十三条[4]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例》第二十六条[9]、第二十七条[10]等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6],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舟山丰宇监理

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7][8]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3[11]等有关规定,建议区住建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五、属地部门履职情况

区住建局作为属地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和督促参建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该项目开工建设以来,开展了本工程首次安全监督交底,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累计6次;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2份,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发现安全隐患共计46条,并督促企业限时完成隐患整改闭环工作,住建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尽职

履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二)土方开挖工程。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浙江荣洲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吊装作业等区域存在危险因素的岗位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风险隐患辨识治理的力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提高作业安全生产水平,举一反三杜绝该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舟山丰宇监理要切实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方案,按规范要求审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管理等人员实际到岗履职情况,在日常监理中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签发通知予以整改落实,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给建设单位,举一反三杜绝该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区住建局应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加大对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按规范要求审核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管理等人员实际到岗履职情况,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马岙街道应切实加强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督促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2025年5月13日

附:浙江荣洲建设有限公司“4·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联合调查组成员签名:

定海区应急管理局:

定海区检察院:

定海区公安分局:

定海区总工会:

定海区住建局:

定海区马岙街道:

被邀请单位:定海区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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