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000000/2024-1010509785 成文日期: 2024-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未来装备项目“8·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4-16 14:07:08

2024年8月22日上午6时55分许,位于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中兴大道北侧、区府路东侧的吴兴未来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厂房4号楼2层进行钢管材料搬运,钢管在空中散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吴兴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高新区管委会组成的高新区未来装备项目“8·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企业、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 22日上午6时许,吴兴未来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湖州滨湖街道王*钢管租赁服务部(材料租赁单位)雇佣人员杨**开始在厂房4号楼2层开展钢管绑扎和搬运作业,6时55分左右,杨**擅自指挥塔吊司机常永柱调运钢管材料,由于绑扎不到位,导致钢管在空中散落至杨**(男,贵州省思南县******,身份证号522*************012)本人身上,报120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的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稳定工作,彻查事故原因并严肃追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住建局于8月22日下发停工令。

通过属地政府的积极工作,8月23日责任单位已与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付金额合计185万元,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未引发不稳定因素,无舆情。

(三)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吴兴未来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位于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中兴大道北侧、区府路东侧。本项目工程合同金额10.094亿元,总建筑面积约455400.17平方米。共计7栋单体。其中1#为宿舍楼,2#、3#、4#、5#楼为厂房,另有坡道及高架道路,消防泵房。事故部位为4#厂房2层。吴兴未来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吴兴区人才产业集团控股子公司湖州吴兴兴产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浙江联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材料租赁单位为湖州滨湖街道王*钢管租赁服务部。项目经理、实际现场负责人万**,备案技术负责人、实际技术负责人金**,安全员杨**、史**、吴*、卞**、陈**、顾**。

         2.项目审批情况

2024年1月25日,吴兴未来装备制造基地一期项目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湖州市吴兴不动产权第0015873),获得用地使用权;2024年2月5日,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5022024GG0027425),2024年3月11日,审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330502202403110301)。

3.项目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①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参加吴兴未来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咨询投标。于2023年12月5日中标。2023年12月签订《项目监理合同》。

②2023年12月13日,由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吴兴未来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2024年1月4日湖州吴兴兴产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24年6月15日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州滨湖街道王*钢管租赁服务部签订钢管租赁合同。

4.图审情况

2024年2月6日,湖州世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了审查合格书。

(四)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湖州吴兴兴产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为区人才产业集团控股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外溪路***主楼****室,法定代表人杨**,经营范围 :工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2.勘察单位:浙江省地矿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万塘路**号,法定代表人林*,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等。

3.设计单位:浙江联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室,法定代表人曾*,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等。

4.施工总承包单位: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蒙**,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等。

5.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服务单位: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中南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经营范围: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司法鉴定等。

6.施工图审查单位:湖州世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住所地为湖州市太湖路*******室,法定代表人沈**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审查;房屋建筑工程技术咨询等。

7.材料租赁分包单位:湖州滨湖街道王*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紫云路*****室,法定代表人王*,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事故当日湖州气象数据为多云,气温27~35℃,东风4-5级,无降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湖州滨湖街道王*钢管租赁服务部搬运工杨**钢管绑扎不到位,且违规指挥塔吊司机常永柱作业,造成钢管空中散落砸中本人,导致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一)租赁单位湖州滨湖街道王*租赁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员工杨**违章指挥作业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监理单位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检查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建设单位湖州吴兴兴产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施工单位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塔吊司机作业规范培训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五)区住建局、高新区管委会、区人才产业集团均存在监管不力,现场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问题,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建设单位、项目各承包主体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由吴兴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作为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做出以下处罚:

1.湖州滨湖街道王*钢管租赁服务部。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3.张**。作为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行政处罚。

4.杨**。安全意识不足,风险辨识不到位,违规指挥塔吊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高新区管委会

向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讨。查找原因和不足,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举一反三,对属地所有建筑工地开展全面自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发生类似事故。对负责本项目建筑工地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自查,如有履职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区住建局

向区建设施工及城市运行专委会作出书面检讨。按照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主体、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开展检查,如有履职不到位的,严格按规定处理。对塔吊司机常永柱操作行为规范性开展核查,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负责本项目建筑工地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自查,如有履职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区人才产业集团

向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讨。严格开展此类项目隐患大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区住建局按规定处理。对负责本项目建筑工地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自查,如有履职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该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刻教训,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健全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设计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服务,参与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按照经图审的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到岗。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加大对驻工地监理人员的考核,督促监理人员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职责。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各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验收资料。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转包、非法分包、人岗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严肃指出并督促整改,同时要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二)要全面推行建筑领域双重预防机制落地。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强化落实危险源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风险分级、分色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制度,责任分级落实到人,实行隐患自查自纠闭环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积极推进建筑安全责任保险制,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厉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打击工程项目和设计业务转包、非法分包、层层分包、肢解发包、工程技术资料造假等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和部门联合执法,出台相关工作机制文件,进一步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前重大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要充分发挥违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定期公布执法典型案例、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等形式,不断提高参建各方和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施工作业,切实做到依法安全建设。要敢于“动真碰硬”,提高执法的刚性,彻底扭转执法“宽松软”的局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市上下要迅速形成“从速从严”的整治氛围和“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切实消除建筑安全事故隐患。

 

                                                                                                                                      高新区未来装备项目“8·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