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30502000000/2024-1010509784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9日上午6时许,位于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后林路法兰泰克湖州智能起重机及核心部件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建设工程厂房二的2号辅房4楼楼顶清理材料过程中清理工人从脚手架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9万元。该项目投资建设方是诺威起重设备(湖州)有限公司。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吴兴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安委办牵头,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和高新区管委会组成的高新区诺威起重设备(湖州)有限公司项目工地“8·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企业、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处理意见。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9日上午5时许,法兰泰克湖州智能起重机及核心部件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公司,江苏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班组张**、胡**2名作业人员进入厂房二的2号辅房楼层材料清理。上午6时10分许,作业面上共有2人,其中木工班组人员胡**在2号辅房1楼收材料,木工班组人员张**在厂房二的2号辅房4楼收材料,上午6时15分许,张**在4层外架上清理木材料时,由于天气炎热,导致中暑,从4层外架上摔落至2楼与3楼中间外侧的脚手架上,当场无意识,现场有少量血迹,现场工友发现后,胡**拨打了120急救电话。6时40分救护车将张**送至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保健集团吴兴院区,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于8月9日上午7点29分确认张**(男,安徽省*****************,身份证号342************319)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二)事故的救援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稳定工作,彻查事故原因并严肃追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属地政府的积极工作,8月10日责任单位已与死者家属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赔付金额合计139万元,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未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法兰泰克湖州智能起重机及核心部件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建设工程位于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后林路,建设投资方为诺威起重设备(湖州)有限公司。本项目施工合同金额1.03亿元,总建筑面积约255713.6m²。共计5栋单体。其中1号楼、2号楼为厂房及辅房办公楼,联合站房,危化库,固化库,门卫。该项目设计单位为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图审查单位为湖州世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勘察单位为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及监理单位为常州市曦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公司为江苏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宋**,实际现场负责人宋**,备案技术负责人陈*,实际技术负责人陈*,安全员胡**、王**。
2.项目审批情况
2023年5月17日,法兰泰克湖州智能起重机及核心部件制造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湖州市吴兴不动产权第0057113),获得用地使用权;2023年12月21日,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502202300101);2023年12月2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湖吴规33050220230024),获得厂房地使用权;2023年12月31日,审批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330502202312290101)。
3.项目相关协议签订情况
①2023年12月25日,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法兰泰克湖州智能起重机及核心部件制造基地项目(一期)。2023年12月27日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②常州市曦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参加法兰泰克湖州智能起重机及核心部件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咨询投标,于2023年12月25日中标。2023年12月签订《项目监理合同》。
4.图审情况
2022年12月15日,湖州世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了审查合格书。
5.项目施工情况
2023年12月3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2024年8月6日,市建设局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问题,区住建局于2024年8月8日下发停工令。
(四)事故所涉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诺威起重设备(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望塔路****,法定代表人钱**,经营范围 :通用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2.勘察单位:浙江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余杭区闲林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杨*,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等。
3.设计单位: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法定代表人钱**,经营范围工程勘察、咨询、建设工程设计等。
4.施工单位: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赵*,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苏)JZ安许字【2005】040116,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证书编号:D132040034。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及监理单位:常州市曦阳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常州市新北区高新广场****,法定代表人华荣*。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等。
6.施工图审查单位:湖州世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住所地为湖州市太湖路*********,法定代表人沈**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等。
7.劳务公司:江苏协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常州经济开发区东方东路******,法定代表人 范**,经营范围劳务服务,建筑劳务分包。
二、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事故当日湖州气象数据为晴,气温34~39℃,东北风2级,无降水。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天气炎热,导致工人中暑,晕倒后从4层外架上摔落至2楼与3楼中间外侧的脚手架上,造成头部遭到撞击,导致死亡。
三、事故相关单位主要问题
1.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巡查排查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该单位为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
2.法兰泰克湖州智能起重机及核心部件制造基地项目(一期)项目建设方(投资方)诺威起重设备(湖州)有限公司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常州市曦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安全交底工作不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是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发生主要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建议由吴兴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作为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事故发生主要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做出以下处罚:
1.中绿建欣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赵*。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3.宋**。作为公司项目经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行政处罚。
4.张**。安全意识不足,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高空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高新区管委会
高新区管委会向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检讨,查找原因和不足,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负责本项目建筑工地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自查,如有履职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区住建局
按照规定对本项目分包等各主体行为开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格处理,并督促各方全面开展回头看和隐患查改。对负责本项目建筑工地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自查,如有履职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区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各层级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要依法依规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深入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二是严格落实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项目总承包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主体要加大对生产现场的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作业的行为,同时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好安全交底工作,督促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是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是吸取事故教训扩大警示教育。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企业自身要针对行业特点,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高新区诺威起重设备(湖州)有限公司项目工地“8·9”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