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521MB165476XR/2025-1010383979 发文时间: 2025-09-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德清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德清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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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1月10日,在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德清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德清县雷甸镇人民政府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

2024年2月26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同意。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要求,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应急管理局牵头、各事故相关单位参加成立了评估工作组。评估组了解事故发生单位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的工作情况汇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应急管理局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0”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情况的批复》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23日,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罚款缴纳到位。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姚某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2.64万元的罚款,处罚已经完毕。

2、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员陈某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1.392万元的罚款,处罚已经完毕。

三、有关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浙江新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4年3月1日企业组织车间全体员工召开安全生产大会,开展了全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聘用安全管家对全厂区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隐患15条,均已整改落实。

(二)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雷甸镇人民政府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县应急管理局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雷甸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部署累计开展了一厂多租、拔钉除患等专项行动,共计排查和整改500余个安全隐患。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均已按县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