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521002569727U/2024-00033 发文时间: 2024-05-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德清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德清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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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3•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26日,在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一)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

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东衡众创园B期2幢3楼,法定代表人为韩某胜,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

(二)德清县真鑫木业有限公司

德清县真鑫木业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东衡村众创园B2,法定代表人为高某芳,注册资本50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7年06月29日。

(三)吴某平

吴某平,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为浙江省*****************大楼北***室,系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四)姚某亮

姚某亮,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户籍地为浙江省************村****号,系德清县真鑫木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

   二、事故经过

2024年3月26日上午,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平欲将单边锯通过液压升降平台从三楼送至一楼,但液压升降平台在下降过程中被卡阻。当日下午,吴某平欲移动倾斜的单边锯,故与工人刘某根和吴*平进入升降平台调整单边锯位置。工人赵某良见其丈夫吴*平进入升降平台便紧随其后,此时升降平台突然坠落至地面,赵某良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赵某良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升降平台。

  (二)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未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液压升降平台维护、保养也未定期检测,实际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德清县真鑫木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德清县真鑫木业有限公司:建议由洛舍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吴某平作出行政处罚,由洛舍镇人民政府对德清县真鑫木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姚某亮作出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防范事故风险,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工贸领域的监管力度,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四方责任”等防范措施。 

浙江俱匠家居有限公司“3·2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