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210230144334057-2021-104
- 体裁分类 公告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宝应县应急局
- 生成日期 2021-05-11
- 文号 无
- 时效
- 名称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2月3日上午9点40分,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达公司”)在氾水镇江苏坚威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威公司”)屋面钢结构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月7日县政府成立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江苏坚威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08月14日,住所:宝应县氾水镇工业集中区六里桥,法定代表人:周森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023076302806G,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主要从事:防护工程安装及技术研究、开发;防护设备销售;防护工程试验、检测。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3日,住所:金湖县金北镇马港村部,法定代表人:王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085906791C,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主要从事:房屋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承包。
(三)事发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江苏坚威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屋面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宝应县范水镇工业集中区六里桥江苏坚威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内。工程主要内容:坚威公司内三幢厂房中间通道加盖一层钢结构屋面。
2020年4月20日,华美达公司与坚威公司签订了《屋面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明确工程内容为新建屋面钢结构工程19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造价50万元,工期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合同约定乙方(华美达公司)自行组织施工队,明确林守明为现场负责人。乙方和林守明全面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在施工、运输及装卸等过程中若出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得知,林守明与华美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约定,华美达公司出借公司资质给林守明,不收管理费,不派人参与项目施工管理。
项目实际开工日期:2020年12月。A、B幢厂房间通道1月10日左右已完工,B、C幢厂房间通道1月25日开工,至事故发生时,钢结构已经安装完成,屋面瓦已盖好50%。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情况
2021年2月3日早晨7点半左右,王兆明等6名工人开始在地面施工。8点左右,王兆明等6人到达距地面10米多高的屋面上作业。王兆明负责屋面彩钢瓦的固定工作。9点40左右,在王兆明附近作业的工友石金亚发现王兆明失联,随即到地面寻找,发现王兆明躺在厂房地面上,在头部北侧有个脱落的安全帽。
(二)事故救援情况
石金亚立即呼叫工友,并立即拨打了110、120。10点左右,120到达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万元。
死者:王兆明,男,58岁,金湖县城桥镇人。
四、事故直接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江苏坚威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屋面钢结构工程作业过程中,工人王兆明未佩戴安全带且作业立面下未悬挂安全网,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华美达公司将公司资质借用给林守明个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2.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
3.林守明安排6名高处作业人员,都没有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
(三)事故性质认定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3”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守明,江苏坚威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屋面钢结构工程现场实际负责人。使用6名无特种作业证的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在高处作业施工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王辉,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依法对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制定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为该工程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深刻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要吸取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我县对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部署,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要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项目工地的日常管控。要强化法制观念,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把控,查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组织项目员工进行安全法律、技能知识培训,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氾水镇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同时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发展,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3.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审批、执法全过程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对全县范围内建筑工地内高空作业进行排查,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的,依法依规处理。
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事故调查组
2021年4月19日
附件:现场勘探及事故调查取证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探
事故发生地点为江苏坚威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西北侧两栋厂房间钢结构施工现场,坠落地点是南侧厂房的屋顶西北侧。经现场测量,两栋厂房间通道跨度24米,屋顶距离地面高度为10.3米,坠落高度为10.3米,事故坠落点位于南侧厂房西北侧,偏西6.2米,偏北2.7米。事故坠落处,有一安全帽。
(二)调查取证情况
调查组先后对以下人员做了询问笔录:江苏坚威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森林、副总经理陈健、综合科科长赵有喜,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辉,江苏坚威防护科技有限公司屋面钢结构工程现场负责人林守明,该工程现场作业人员石金亚、董义成、董性军、王广兵、董义祥。
调查组先后收集了:江苏坚威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明、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江苏华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屋面钢结构工程合同复印件、坚威公司扩建厂房的安全协议复印件、死亡赔偿协议书、江苏坚威防护科技有限公司钢结构现场安全检查记录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