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宿州马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14日9时30分许,宿州马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在校正、加固筒节时,因筒节倾倒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以此为戒,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成立了宿州马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以及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管委会有关人员为成员,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等,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宿州马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龙公司”),位于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成立于2018年06月11日,法定代表人马**,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垃圾焚烧炉制造;矿物粉磨机械制造;铸造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锻件制造;环保设备、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矿山设备、起重机械、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及配件的生产、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马龙公司现有员工103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2022年6月之前潘*为公司名义主要负责人,2022年6月起授权委托盖**全权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盖**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兼设备科科长、潘*为安环部部长,马**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盖**、潘*及3名车间主任均各自直接向马**汇报工作。
(二)筒节加工基本工序
利用卷板机将钢板加工成圆筒状---在两端安装支撑工装将筒节调整规则---利用车床处理筒节两端接头—将筒节焊接成整体
事故发生在筒节安装支撑工装环节中,该筒节直径约3.6米,长约2.2米,重约2吨,支撑工装重约1吨。
二、事故有关人员基本情况
1.赵*(死者):男,35岁,高中学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生前系马龙公司金加工车间员工。
2.马**:男,59岁,高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人,系马龙公司法定代表人。
3.盖**:男,40岁,高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人,系马龙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兼设备科科长。
4.潘*:男,36岁,高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人,系马龙公司安环部负责人。
5.高* :男,45 岁,大学本科,安徽省固镇县人,系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6.马*:男,时任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管委会主任。
7.吴**:男,35岁,高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人,系马龙公司铆焊车间主任。
8.刘**:男,41岁,初中学历,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胡庄村人,系马龙公司铆焊车间员工。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7月10日,铆焊车间主任吴**与金加工车间主任佟**联系,借调赵*到铆焊车间工作十余天,负责筒节加固加工作业。7月14日班前会后,赵*和刘**使用行车将一节筒节和一个支撑工装吊起放在一东西方向的滚动支架上。调整好位置后,两人配合将支撑工装安装在筒节西端口(东侧端口无支撑工装)。初步紧固支撑工装后,两人将行车移走,但未对筒节做任何固定处理,也未安装东侧支撑工装,然后开始对筒节西侧的支撑工装进一步加固。8时43分许,赵*使用长柄工具紧固支撑工装螺栓时,筒节突然向西侧倾倒,砸到正在作业的赵*胸部,并将刘**碰倒。现场人员发现后,立刻通知了吴**、盖**、潘*等人。吴**用行车将筒节及支撑工装吊起,其余人将赵*移出,平放在地上,并拨打了徐州市120。盖**随救护车到达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1时45分许,赵贺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2年7月14日11时30左右,区应急局接报后,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赴马龙公司核查事故信息,并协助指导善后处理工作。7月20日,经协商,马龙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工亡赔偿协议书,向死者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90万元整(大写壹百玖拾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赵*安全意识淡薄,将重心偏移的大型筒节放置于滚动支架上,移走行车后,在未对筒节做任何固定处理的情况下进行支撑工装紧固,导致筒节侧翻砸到胸部,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马龙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经常不在单位,无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要求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有关人员的调查、实地勘察以及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违章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马龙公司未按照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第二款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马龙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2.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本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加强对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但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对马龙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机构设立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督促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区政府给予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管委会通报批评。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赵*(死者),马龙公司金加工车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将重心偏移的大型筒节放置于滚动支架上,在未对筒节做任何固定处理的情况下进行支撑工装紧固,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马**,马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3.盖**,马龙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兼设备科科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4.潘*,马龙公司安环部负责人,安全员,未认真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员工违章作业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进行处罚。
5.吴**,马龙公司铆焊车间主任,负责铆焊车间日常工作,借调赵*(为金加工车间员工)到新岗位工作前,未进行针对性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马龙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对吴**进行处理。
6.高*,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管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高*同志诫勉处理。
7.马*,时任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管委会主任,负责园区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宿州市埇桥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马*同志约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马龙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查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岗位操作规程,加大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力度;规范操作行为,严惩“三违”,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宿徐现代产业园埇桥园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1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