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国际广场“2020·11·0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6-06 09:04 来源: 蚌山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中城·国际广场“2020·11·02”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2日10时许,蚌埠市中城·国际广场B地块4号楼负二层地下室内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项目部临时务工人员李xx仰面平躺在地面昏迷,120急救车赶到时发现李xx生命体征消失,紧急将其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后被医生诊断死亡。

事发后,蚌山区公安、应急、住建、天桥街道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蚌山区政府立即成立了以区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副组长,区住建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公安分局、天桥街道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区人民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专家分析、调阅案卷、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501xxxxxx,注册资本:壹亿零贰拾陆万陆仟圆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线路安装、电梯安装、建筑结构无损探测、建筑劳务分包等。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写字楼x座xx层xxxx室。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徽中恒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xx,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52xxxxxx,注册资本:贰亿圆整,地址:蚌埠市东海大道3858号蚌山发展大厦x号楼xxx室。经营范围:房屋、商铺和市场经营设施的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仓储服务;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等。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蚌埠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xxxxxx,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经营范围: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开发、工程建设第三方服务等,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马场湖路88号和谐家园x号楼x单元x层x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评估

2020年11月2日上午,中城·国际广场B地块4号楼正在施工期间,李xx进入工地从事楼栋垃圾清扫等保洁工作,10时许,李xx摔落在B地块4号楼负二层内,项目部勤杂人员王x见工友围观得知情况后向4号楼施工长周xx报告,周xx接电话后赶赴事发现场,发现李xx躺地昏迷,便立即上报项目执行经理徐xx,并让王x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后,将李xx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项目部后勤人员王xx随即前往医院,后李xx被医生诊断死亡。

事故发生后,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并于当晚签订了“谅解书”,2022年11月3日,工程项目部给予死者家属赔付到位,其间未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同时工程项目部积极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2万元。死者李xx,女,汉族,时年67岁,身份证号码:340311

***********4,住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贾庵村x组xxx号。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李xx于2020年11月2日上午进入中城·国际广场B地块4号楼工地务工,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导致摔落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在B地块4号楼施工期间,死者李xx进入工地务工,导致其死亡,项目部未对李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和等级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该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和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死者李xx,安全意识淡薄,进入工地务工期间摔落死亡,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未对临时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造成李xx死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中铁中基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刁xx,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及时,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已于2022年7月26日因病死亡,建议免予处罚。

(四)蚌埠市建筑管理处派驻中城·国际广场B地块监管员安全监管不到位,督促整改隐患不力,建议蚌埠市建筑管理处对派驻监管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备案。

七、工作建议

为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这次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该起事故反映出项目承包单位存在较大安全管理漏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企业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促落实。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蚌埠市住建局要切实加强对市级监管工地的安全监管,指导市建筑管理处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日常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各乡街(社区中心)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要配齐配强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充争发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形成安全监管工作合力,防范遏制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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