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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龙潭镇“3·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2026-10-13 11:34

2026年3月9日9时32分许,宣威市境内*******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宣威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宣威“3·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开展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宣威“3·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事故地点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进入湿滑路面的弯道时车辆发生侧滑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超速、超载的云DE****号车对向碰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车辆云D3****号车为灰色“**牌”LZ********型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刘**(公民身份证编号53**********),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核定载客:8人,使用性质:营转非,车辆识别代号:LZ**********,发动机号:UL**********;该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商业险保险单号PD**********,保险期限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肇事时由朱**驾驶。2026年3月14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6】车鉴字第00250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刮水器装置功能均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

2、肇事车辆云DE****号车为灰色“***牌/CA**********”轻型仓栅式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袁**(公民身份证编号53**********),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2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995kg,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F**********,发动机号:UL**********;该车投保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61**********,保险期限自2025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商业险保险单号61**********,保险期限自2025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肇事时由袁**驾驶,货厢载1295千克货物。2026年3月14日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2026】车鉴字第00249号)司法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刮水器装置功能均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计算。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刮水器装置功能、反光标识装置功能、防护装置功能均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未检见该车的改装改型部位;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7km/h。

(二)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驾驶人朱**,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53**********,中专文化,政治面貌为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户籍登记住址及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无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为15*******。持驾驶证号53**********,档案号53**********的“C1”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3月6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20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6日。肇事时驾驶云D3****号小型普通客车。2026年3月9日12时40分,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朱**呼出气体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0mg/100ml。

2.驾驶人袁**,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53**********,初中文化,政治面貌为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户籍登记住址及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无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为15********。持驾驶证号53**********,档案号53********0的“C1D”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8月22日,驾驶证有效期限2023年8月22日至长期。肇事时驾驶云D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2026年3月9日12时35分,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袁**呼出气体血液酒精含量结果均为0mg/100ml。

3、乘车人:褚**,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52***********,户籍登记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系本案中云D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2026年03月10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宣公(司)鉴(尸)字【2026】41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褚**系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4、乘车人: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52*************,户籍登记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系本案中云D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5、乘车人:许**,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编号52*************,户籍登记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系本案中云D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在事故中受轻伤一级。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9日,朱**驾驶云D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秀河线由北向南东行驶,9时32分行至*******(小荒岔)处时,车辆右侧与袁**驾驶对向驶来的云D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前部相撞,造成云D3****号车乘车人褚**、徐**、许**共三人受伤,其中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处,该路段为南北走向,南至宣威市区,北至会泽县,道路由南向北系上坡转左弯,弯道半径R=102.8米,纵坡度i=±5.0%。现场道路由道路中心实线分隔为宽360cm、370cm的东、西双向二车道,道路两侧为宽25cm的路肩,路肩外侧均为宽40cm、深40cm的排水沟,排水沟东侧为山冈、西侧为高于路面的山冈。

该路段为国道四级公路,路面为潮湿的沥青路面,系混合式交通,标志限速30km/h(现场以南200米处及现场以北300米处均设有限速30km/h交通标志)。

事故发生后,因抢救受伤人员,现场受到一定破坏,伤亡人员的具体位置关系不能确定。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8.6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6年3月9日至10日,宣威市无明显天气系统影响,维持多云间晴天气。3日平均气温18.2℃,最高气温27.0℃,最低气温9.6℃;平均风速2.4米每秒,最大风速5.4米每秒。4日平均气温14.4℃,最高气温22.7℃,最低气温8.8℃;平均风速2.5米每秒,最大风速4.8米每秒。

(七)事故责任

朱**驾驶云D3****号小型普通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进入湿滑路面的弯道时车辆发生侧滑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云DE****号车对向碰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袁**驾驶云D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2]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3]之规定,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4]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5]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朱**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褚**、徐**、许**无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3月9日9时38分,宣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冒水井中队民警严国俊接到110指令称:在宣威市境内秀河线小荒岔路段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有人员受伤,请出警处理。接到指令后,严国俊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于10时5分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维护,同时赶到的医疗救护人员确认一名伤者已现场死亡,随后报告宣威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值班领导、事故分管领导李坤锦,并向宣威市公安局副局长报告事故情况。接报后,宣威市公安局龚德昌副局长、交管大队长徐兴礼及事故处理民警于3月9日10时55分先后到达现场,指导和参与现场处置、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随即宣威市人民政府市长叶旭军、宣威市公安局局长高尧昱带领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于12时28分结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向宣威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9日9时32分许,朱**驾驶云D3****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处一辆轻型货车直撞肇事,朱**发现本车人员受伤,于是立即拨打120、110报警。10时01分,宣威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封锁,然后开展现场勘查。10时0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检查后确认1人已死亡。12时28分,民警对现场勘验完毕,解除交通管制,死者遗体运送至宣威市殡仪馆存放。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靖市委常委、宣威市委书记解天云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宣威市属各相关部门迅速组成工作组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舆情管控、综合协调等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组围绕遇难者家属,积极开展善后处置相关工作,于2026年03月11日,由袁**先期垫付丧葬费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给死者家属,目前褚**遗体已火化安埋;民事赔偿事宜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未达成一致协议。事故受伤人员均得到及时救治,康复情况良好。

经努力工作,死者家属及受伤人员均得到安抚、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宣威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120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处置迅速;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救援队伍(消防)训练有素、技能过硬,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充分,保障到位,应急处置方案制定科学、规范,针对性强;宣威市党委、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全面统筹责任落实到位,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现场处置得当,确保了救援人员绝对安全,杜绝了次生事故发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朱**驾驶云D3****号小型普通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进入湿滑路面的弯道时车辆发生侧滑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云DE****号车对向碰撞,其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袁**驾驶云D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有关监管部门

(1)宣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严格落实部门违法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违法超速、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巡查、监督检查、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组织交通管控不力、处置不当。

(2)宣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冒水井中队,未严格落实部门交通违法查处工作责任,在辖区道路交通管控中对事故车辆存在违法超速及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查处不到位,路面管控工作存在漏洞。

(3)公路客运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本案中驾驶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客运安全、思想麻痹大意、非营运客车参与运送乘客,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2.地方党委政府

宣威市龙潭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力,对辖区客、货车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标本兼治措施进行治理。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过错肇事驾驶人处置情况

朱**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该案于2026年4月3日已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同年4月20日朱**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另云D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超载、超速违法行为,对驾驶人袁**依法进行了相应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龙潭镇主要领导、龙潭镇交通安全分管领导、宣威公安局交管大队分管交管中队的领导进行约谈。

(三)建议宣威市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龙潭镇有关领导、安监站长、宣威公路分局有关领导、派出所所长、交通运输管理大队长、交管中队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议宣威市交通运输管理相关部门对本案中的“私车客运”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制意识淡薄。驾驶员朱**,严重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行至事故地点时,遇雨雾天气,驾驶云D3****号小型普通客车进入湿滑路面的弯道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发生侧滑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肇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见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安全驾驶习惯和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袁**驾驶云DE****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肇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足见心怀侥幸、安全观念淡薄。

(二)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公安交管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动性不强,对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应对不足,准备不足、措施不力;对客、货车等违法行为监管不严、打击力度不足,安全检查、巡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本案暴露出公路客运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对跨县市、跨省等跨区域的私车客运监督管理不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行业的高风险性,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以安全稳定建设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辖区道路运输、货运源头等企业超限超载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控。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形势,强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整治,使辖区内重点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理顺防控工作机制,协调统筹好各类防控力量资源,整合深化好源头防范、路面治理、溯源追究等工作措施,发挥更广泛的社会企业、力量参与,努力推动形成“党政统领、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工作格局。

(二)强化安全意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六月安全生产月”、“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为抓手,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媒体,紧紧围绕依法整治货车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的重要意义,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达到曝光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效果。要深入道路运输、货运源头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要开通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共识。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源头管理。一是积极组织警力深入辖区客运企业,组织客运企业负责人、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人员及客运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二是组织民警联合“一办一站五员”进村入户,对微型面包车、三轮摩托车登记、驾驶证申领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车开展安全提示、签订承诺书、登记建档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农村客运车辆驾驶人、面包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和路面管控力度。一是加强雨雾天气交通管控力度,提高安全通行管控能力。二是与交警大队执法分队持续开展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治理,加大超速、超载查处打击力度。三是交通运输管理大队严格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特别是跨县市、跨省等跨区域的私车客运过境车辆严管不懈,依法查处,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注:[1]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3] 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4]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 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5]第六十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 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