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界首市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领域 > 行政管理 >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界首市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标题: 界首市光武镇西街社区自建房“10·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信息来源: 界首市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12-21 发布日期: 2024-12-21
界首市光武镇西街社区自建房“10·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21 14:44 来源:界首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2024年10月20日11时30分许,界首市光武镇西街社区发生一起自建房高处坠落事故,上料机操作工孙工厂在操作上料机上料过程中从三楼高处坠落,经医院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损失金额为协议赔偿款)。

事故发生后,界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指导光武镇政府做好善后和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工作,要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村自建房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此类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界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光武镇西街社区自建房“10·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光武镇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界首市光武镇西街社区西街自然村中兴路中段路南王卫东自建房工地,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上料机吊装建筑材料作业。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赵伟峰建筑施工队(以下简称“赵伟峰施工队”),该施工队包工头为赵伟峰(赵伟峰,男,57岁;身份证地址: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居民身份证号码:******),无营业执照,无建筑施工相应资质,是本起事故的劳务承包施工队;本起事故中赵伟峰施工队组建及运行模式:赵伟峰施工队无固定员工,赵伟峰承接施工业务后,根据建筑施工进度和任务需要委托卜抗美在社会上临时聘请相应数量的工人进行施工,卜抗美在该事故工地负责记工,安排人员具体施工,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赵伟峰将工人工资转给卜抗美,由卜抗美发放给工人。施工器具(上料机,斗车等)由赵伟峰负责提供。

2.王卫东,男,50岁,界首市光武镇人,住址: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镇******,居民身份证号码:******,涉事自建房房主,有宅基证,2024年3月王卫东经邻居徐自立介绍,于3月5日王卫东与赵伟峰以每平方米**元的工程价格签定建房合同,自此动工建房。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赵伟峰施工队承接涉事自建房工程后,因是个人承包施工,施工队日常施工均根据施工需要从社会临时聘请人员施工作业。调查发现,赵伟峰施工队没有取得建筑施工相应资质,也没有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和安全管理;没有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施工前没有制定施工方案;作业现场存在危险因素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也没有相关记录并告知施工人员;没有施工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的教育培训记录;赵伟峰及其临时聘请的工人也未取得任何建筑方面的个人资格;提供的施工工具(上料机)也未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三)涉事房屋建设施工审批情况

涉事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王卫东,宅基证使用权面积为268.75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为3层,一层层高5.3米,二层、三层层高各3.8米,2024年3月5日王卫东与赵伟峰签定《建房合同》,将房屋施工发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赵伟峰施工队施工。在未经西街社区“四议两公开”评议,未完善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即实施房屋施工。2024年3月17日光武镇政府对王卫东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王卫东于2024年4月1日向光武镇西街社区提交《光武镇集镇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西街社区于2024年4月4日通过“四议两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同意王卫东建房,相关资料报光武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四)事故发生经过

由于事故现场没有视频监控,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和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进行分析,推断还原事故经过:2024年10月20日早上6时30分该工地开始施工,事发当天事故工地有5人施工,工人范新华在一楼地面通过上料机装砖吊运至三楼,死者孙工厂在三楼楼顶边缘上料机操作平台上进行吊装作业,上料机固定在三楼楼顶,孙工厂操作上料机是一只手操作上料机开关按钮,另一只手扶着上料机机头处控制平衡,每次上料大约40块砖,另外两名工人在三楼楼顶砌墙,事发当天房主王卫东在现场,大约11时左右,卜抗美从另外一个工地回到该处工地。上午11时30分,工人范新华在上最后一车砖,上料机升至距离三楼楼顶一米左右时,因上料机后方用于固定上料机机身稳定的两侧拉杆与机身焊接处断开,致上料机失去平衡,下坠重力将位于三楼楼顶边缘处的孙工厂向外拉并坠落至一楼地面,孙工厂头部后脑出血。事发时,孙工厂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

(五)事故小型吊运机(上料机)使用情况

该小型吊运机操作注意事项载明限载150KG,每天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检查链接部位是否稳固,然后进行一次试吊,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吊运机需由专业人员操作等注意事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死者孙工厂无专业人员操作证,据现场工人范新华介绍,日常使用中每次上料40块砖,每块砖重量2.25KG,合计每次上料180KG,长期超载使用,且钢丝绳无专人维护,每日无试吊过程,长期不规范使用,维护不到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孙工厂,男,汉族,52岁,家庭住址:河南省沈丘县付井镇******,居民身份证号码:******。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七)气象情况

据天气历史资料显示,2024年10月20日界首市气温:阴-小雨,8℃-13℃,无降雨过程,气象因素对本次高处坠落无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10月20日11时51分,界首市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光武镇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11时57分,光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确认情况后,向市110指挥中心报告。12时17分,界首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光武镇自建房发生高处坠落事故;12时30 分,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向阜阳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5时20分界首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部事故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上报事故信息(初报);16时18分通过应急部事故综合统计直报系统上报事故信息(续报)。

界首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接报事故信息后立即作出批示并进行电话调度,12时40分,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光武镇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伤员救治、善后处理、舆情稳控等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 施工现场工人范新华、卜抗美等人立即参与救人,11时51分房主王卫东报警,11时57分光武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疏散附近人群,拉设警戒带,全程录音录像,现场民警确认伤亡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市110指挥中心和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1时40分,界首市120接到急救电话。11时5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生现场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光武镇政府迅速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和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积极协调善后事宜。经光武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死者家属与赵伟峰、卜抗美已达成协议,于2024年10月27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万元,目前已经赔偿到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自发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公安、卫健等部门接到报警信息后,能够及时调度并出动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秩序管控有力;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顺畅;事故善后工作有序有力。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1.孙工厂安全意识淡薄,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识不足和安全措施不落实,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

2.简易上料机操作平台处临边,作业现场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上料机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使用人员长期超载,操作不规范,维护不到位。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赵伟峰施工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作业前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光武镇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或个人

1. 赵伟峰施工队

赵伟峰施工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现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缺失,造成人员伤亡。

2.孙工厂

孙工厂安全意识淡薄,吊装作业前未对施工用具进行检查维护,事发当日在无指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未设置警戒区域的情况下违规在三楼楼顶临边冒险作业,未能发现吊装作业施工用具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3.王君

界首市光武镇西街社区书记、主任,对辖区内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措施。对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4.刘春雨

界首市光武镇政府三级主任科员,原规划建设管理分局局长(2024年10月机构改革撤销规划建设分局),负责自然资源与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违法建设防控等工作,对辖区内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措施。

(二)光武镇党委、政府

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力,未严格落实《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阜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行业和属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相关要求,履行自建房安全管理职责不力,开展自建房安全宣传教育流于形式。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赵伟峰,自建房建筑施工承包者,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对房屋建设工地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将赵伟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责成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王君,界首市光武镇西街社区书记、主任,对辖区内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共界首市委、界首市人民政府《界首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管理办法》,建议向界首市光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材料报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刘春雨,界首市光武镇政府三级主任科员,原规划建设管理分局局长(2024年10月机构改革撤销规划建设分局),负责自然资源与规划、土地综合整治、违法建设防控等工作,对辖区内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中共界首市委、界首市人民政府《界首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管理办法》,建议向界首市光武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材料报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界首市光武镇人民政府作为事故属地乡镇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依据中共界首市委、界首市人民政府《界首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管理办法》,建议责成光武镇政府向界首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书面检查材料报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孙工厂,安全意识淡薄,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识不足和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因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农村自建房参建各方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违章作业普遍存在。赵伟峰施工队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乏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向施工人员严格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施工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协调,未对施工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普遍存在。孙工厂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吊装作业,未对现场吊装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失控,造成人员伤亡。 

(二)乡镇自建房监管力量不足,对自建房建设监管指导和监督主动性不够。乡镇作为自建房建设过程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存在安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性不够等问题,未对农村自建房施工过程形成有效监管。

(三)地方政府吸取同类事故教训不深刻,对自建房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未认真吸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和临泉县“2·24”较大自建民房倒塌事故教训,暴露出光武镇对自建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没有真正形成。

七、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光武镇政府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立即开展对辖区在建私人自建房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执法监管,不仅要重点检查是否未批先建,更要重点核查施工队和施工人员资质、是否签订施工和质量安全协议、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等,要突出强化自建房房主和施工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并严厉查处自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建设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各私人自建房主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停止房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完成相关报建手续后方可建设房屋,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强化农村自建房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光武镇结合此次事故发生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普及有关农村自建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此次事故和其它典型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案释法,让广大群众了解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的法律后果,增强农村自建房房主、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安全意识,推动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安全施工进村入户,自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施工、安全施工,杜绝事故发生。

 

 

 

                   界首市光武镇西街社区自建房“10·2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