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4日8时30分左右,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一名工人在C14号楼地下室顶板风井口内壁进行抹灰作业时,不慎从风井口坠落至地下室地面,经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当场死亡。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损失金额为协议赔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界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 “2023·11·4”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名称为界首市城投首居福通家园南苑项目,位于界首市颍南街道福通路北侧、裕民路西侧,工程包括南苑地块三、四两个地块,总建筑面积约21.34万平方米,工程造价约5.41亿元。2021年12月16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412822105130001-SX-002、3412822105130001-SX-003),合同工期:2021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7日,780日历天。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福通家园南苑地块三C14号楼。事故发生时该栋楼主体已完工,处于装修装饰施工阶段。
福通家园南苑项目建设单位:界首市恒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该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建设、监理、施工及劳务分包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界首市恒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企业由安徽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60%)、界首市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0%)联合组建。法定代表人:李攀,分管经理:范守良,该项目现场负责人:贾小振。
2.监理单位: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369号。企业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乙级等资质,其中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34003832,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张勇,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田立斌,2022年12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李坚。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法定代表人:高武久。企业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多项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D131013979,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0027,有效期至2025年6月13日。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福通家园南苑项目经理部,原项目经理张白,2022年4月项目经理变更为田孝强。项目安全员:宋启程等四名安全员,对该项目的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管理。
4.劳务分包单位: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余涛,企业具有施工劳务、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334196935,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19]015699,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6日。2022年1月,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C地块土建劳务分包作业,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现场负责人:余涛,生产经理:褚海涛,专职安全员:杨辉,现场管理员:申克彬,带班班长:陈守亚和段卫锋,为死者段卫中所在班组的带班班长。
(三)事故发生部位施工工程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部位位于福通家园南苑项目地块三C14号楼,该栋楼建筑面积4293.85平方米,建筑高度20.7米,地上7层,地下一层。事故发生时,14 号楼主体工程已完工,处于装修装饰施工阶段,按照工程进度安排,施工班组正在从事粉刷外墙作业。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4日上午6时许,班组长陈守亚对段卫中等32人进行了班前安全交底并填写《班前安全交底记录》(当日天气:小雨转中雨),安排段卫中等人进行C14号楼、C15号楼等楼栋粉刷外墙作业,交底内容包括防护设施及施工环境、个人防护等方面内容(其中,安全带标注“√”记录),但事故调查核实,段卫中作业时并未配备安全带。6时14分段卫中通过工地大门实名制考勤通道进入施工现场,8时30分左右,段卫中在C14号楼地下室顶板风井口内壁进行抹灰作业时,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井口的水平防护,不慎从风井口坠落至地下室地面,安全帽在坠落过程中甩出头部,导致头部受损,120到达现场后确认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此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段卫中,男,汉族,53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安徽省界首市陶庙镇******。2023年8月16日,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段卫中签订《劳动合同》,段卫中在该项目承担瓦工岗位工作。在本起事故中因高处坠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达成《意外身亡赔偿协议书》,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万元,善后工作现已结束。
(六)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田孝强、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余涛以及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到现场查看事故情况,事故当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进行事故上报;在与死者家属善后工作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也未进行补报。福通家园南苑项目相关负责人员均未将此起事故向事故发生地界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后经群众举报至纪检监察部门,经事故调查组介入调查后查实。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段卫中在粉刷作业时,擅自拆除地下室顶板风井口处的钢管水平防护,在未系挂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临边洞口高处作业,不慎坠落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C区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且在专职安全员请假期间未安排其他有资格人员顶岗,对工人教育交底管理不到位,未向工人配齐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未发现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2.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情况失察失管,对工人教育交底管理不到位,未向工人配齐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未发现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3.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监理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以及工人教育交底、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监理不到位。
4.界首市恒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11.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工人违反高处作业相关规定、劳务分包单位监督管理缺失、施工总承包单位瞒报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陈守亚,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西区外墙粉刷班组班组长,疏于对作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未如实填写事故当日《班前安全交底记录》,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正确配备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发现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陈守亚给予行政处罚。
(二)段卫峰,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西区外墙粉刷班组班组长,疏于对作业人员安全监督管理,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正确配备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发现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段卫峰给予行政处罚。
(三)褚海涛,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西区劳务分包生产经理,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且在专职安全员请假期间未安排其他有资格人员顶岗;对工人教育交底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正确配备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褚海涛给予行政处罚。
(四)余涛,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西区劳务分包现场负责人,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且在专职安全员请假期间未安排其他有资格人员顶岗;未认真审核事故当日《班前安全交底记录》,对工人教育交底管理不到位,未向工人配齐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对此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余涛给予行政处罚。
(五)宋启程,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专职安全员,未认真审核事故当日《班前安全交底记录》,对分包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情况失察失管,对此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宋启程给予行政处罚。
(六)田孝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包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情况失察失管,未向工人配齐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事故发生后,未向企业主要负责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对此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田孝强给予行政处罚。
(七)李坚,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对劳务分包单位以及工人教育交底、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监理不到位,对此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李坚给予行政处罚。
(八)贾小振,界首市恒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虽施工单位未直接向其报告事故情况,但在得知该项目发生事故后,未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未要求施工单位补报事故,也未采取其他补报措施。建议由界首市恒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贾小振进行内部处理,处理结果报界首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九)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C区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且在专职安全员请假期间未安排其他有资格人员顶岗,对工人教育交底管理不到位,未向工人配齐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未发现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和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十)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情况失察失管,对工人教育交底管理不到位,未向工人配齐个人安全防护用品,未有效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未发现和纠正工人违章作业行为,且瞒报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建议由界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段卫中,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福通家园南苑项目西区外墙粉刷工人,擅自拆除地下室顶板风井口处的钢管水平防护,在未系挂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临边洞口高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段卫中在此起事故中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安徽圣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其劳务作业范围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和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力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交底情况;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工整改,切实发挥安全监理作用。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界首市恒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定期组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五)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发生事故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界首市政府福通家园南苑项目“11.4”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