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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颍上县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标题: 颍上关屯“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信息来源: 颍上县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07

颍上关屯“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5-07 09:53 来源:颍上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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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10日08时09分许,颍上县关屯乡董郢村林北队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郑*银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KP7825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32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颍上县关屯乡董郢村林北队路段时,与同方向王*志骑行的皖K5X0513号“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发生剐蹭,造成王*志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关屯乡人民政府、垂岗乡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参加的颍上关屯“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全面、认真、细致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经调查认定,颍上关屯“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车辆所属单位: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3279497280(1-1);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4日;法定代表人:王*彪;注册资本:贰仟陆佰万圆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垂岗乡墩黄村;经营范围:混凝土加工、铺设、销售;加气块、免烧砖生产、销售;建材(不含危化品)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图一 颍上关屯“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图二  颍上关屯“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图三  颍上关屯“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点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皖KP7825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登记日期:2018年5月31日;车辆所有人: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垂岗乡墩黄村;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使用性质:货运;发动机号码:1618E061365;车架号:LFCDKF6PXJ1003729;核定载客:2人;核定载质量:13055kg;车辆获得方式:购买;车辆投保情况: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时间自2023年5月26日0时0分至2024年5月25日24时0分止);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购买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时间自2023年5月23日0时至2024年5月22日24时止)。该车为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部自用货物运输车,非从事道路运输营运车辆。

(三)事故车辆轨迹情况

皖KP7825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5点55分从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发——6时19分到达颍上县赛涧回族乡——7时19分回到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时40分从垂岗乡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发前往润河镇——8时08分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事故。

(四)相关驾驶人员基本情况

1、机动车驾驶人:郑*银,男,汉族,身份证号:342128********4310,安徽省颍上县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2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5月19日。

2、电动车驾驶人:王*志,男,汉族,骑行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身份证号:342128********3715,安徽省颍上县人,事故发生时骑行皖K5X0513号“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五)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320省道阜阳市颍上县关屯乡境内,路面为分车式道路,道路中心设有虚黄线。S320省道事故路段道路南侧设置有一截隔离护栏,双向设置2条机动车道。现场路面全宽6米,道路平坦,沥青路面,路面干躁,视线良好。

(六)事故现场情况

1、现场车辆情况:通过颍上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复勘发现,现场有两滩血迹,一滩为0.5m*0.7m,一滩为0.5m*0.5m,二轮电动车倒地划痕8.3m,接触点距离路北侧边缘线1米,路北侧树木表面见刮痕且现场遗留有二轮电动车散落物。

2、车体痕迹:重型货车的右前方保险杠与两轮电动车的左侧发生接触。

3、路面痕迹:二轮电动车倒地划痕8.3m。

(七)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226********0169号),认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如下:

1、驾车人郑*银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载(核载:13055KG,实载:22570KG)的皖KP7825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道路行驶,因疏忽观察,且未遵守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2、驾车人王*志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此认定:

1、当事人郑*银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王*志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2023年10月10日08时09分,驾驶人郑*银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KP7825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32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关屯乡董郢村林北队路段时,因疏忽观察,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刮蹭到同方向王*志骑行的皖K5X0513号“雅迪”牌二轮电动车。08时11分,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八里河中队接指挥中心指令:在X043关屯乡董郢村朱文启家门口,水泥罐车皖KP7825撞到电瓶车,伤势严重。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警后赶往事故现场,现场系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因超车时刮蹭到同方向骑行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志送往县人民医院后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郑*银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KP7825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路面行驶,车辆严重超载(超载72.88%),疏忽观察,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刮蹭到同方向二轮电动车车辆,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管理流于形式,对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监管不到位,无专职动态监控管理员,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驾驶人王*志骑行二轮电动车,安全意识不足,未佩戴安全头盔,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事故路段道路两侧视线遮挡物过多,道路缺乏标志标牌,缺乏警示标语,无限速标志,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郑*银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KP7825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路面行驶,车辆严重超载(超载72.88%),疏忽观察,超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刮蹭到同方向二轮电动车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目前郑*银已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王*彪,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颍上县应急管理局对王*彪实施

行政处罚。

2、王*升,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有效开展车辆驾驶人员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之规定,由颍上县应急管理局对王*升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驾驶安全教育管理流于形式,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颍上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徽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涉事企业春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把驾驶人的培训教育关,切实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确保行车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谨慎驾驶。加强车辆运行动态监控管理,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排查,确保监控率达到100%,及时处理、纠正车辆驾驶人超速、酒驾等行为,切实发挥动态监控系统预防和减少事故的作用。

(二)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县交运、公安部门要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布控,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整治力度,全力打击超载、超速、违规载人、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研究各路段的交通特点,采取技术措施,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建立和健全重点路段部位的警示、监控设施,有效查处车辆超速、超员和违规占道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把运输车辆资质关、货物计重关、安全检查关,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提升道路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三)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紧密围绕交通安全工作和重点车辆、重点人群、重点违法行为,宣传交通安全常识,通过剖析事故典型案例,大力倡导文明交通,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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