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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标题: 临泉县“2020·8·15”一般道路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信息来源: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日期: 2024-02-01

临泉县“2020·8·15”一般道路施工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4-02-01 09:30 来源: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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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接群众举报,2020年8月15日下午3时许,在临泉县白庙镇G345国道南侧姚集路段在建路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吴某某在驾驶工程平地机施工过程倒车时,碾压到在旁边的行人王某,致王某当场死亡。当地未按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只按一般交通事故对肇事者个人进行处理,未按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经核实,举报内容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临泉县“2020·8·15”一般道路施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总工会组成,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临泉县白庙镇G345国道南侧姚集路段在建路上。事发时,工人正在进行平地机施工作业。

(二)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为临泉县G345国道临泉至关庙段改建工程一期,目前该工程已竣工。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项目单位: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中标单位: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8日,注册地位于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安路688号,法定代表人为唐谦。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砌块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废旧沥青再生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分包单位: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4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西湖大道139号丽丰一品C1#办公商业楼1306室,法定代表人为刘*霞。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房屋拆迁工程(不含爆破拆除)、土地复垦工程、照明工程、河道治理工程、公路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道排工程施工安装、维护,交通监控设备安装及维护、自来水管道安装及维护,通信管道安装施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围挡及交通警示牌制作、安装、维护、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监理单位:安徽省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22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6号,法定代表人为沈*斌。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安全评价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安全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咨询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经查,2019年8月份,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临泉县G345国道临泉至关庙段改建工程一期工程,工期24个月。2020年6月份,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工程临泉至关庙段一标段分包给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2020年8月15日下午,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平地机驾驶员吴某某驾驶工程平地机在施工过程倒车时,碾压到旁边的行人,致使1人当场死亡。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2020年8月15日下午3时许,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平地机驾驶员吴某某驾驶工程平地机在施工过程倒车时,碾压到旁边行走的王某。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迅速组织自救,同时拨打了110和120。20分钟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务人员确认,王某已死亡。

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系肝脏挫碎大出血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吴某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5日,吴某某亲属及施工方和王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某近亲属人民币1100000元,并取得谅解。吴某某被临泉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王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21959********,住址:临泉县白庙镇XX村。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程平地机驾驶员吴某某,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观念,安全隐患研判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间接原因

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管理,施工现场无看护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未按要求对分包公司(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导致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2020·8·15”道路施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临泉县“2020·8·15”一般道路施工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单位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未向项目中标单位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进行报告,认定为瞒报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1.马某某,                                                                                     、                                                                  

2.常某某,                                                                                     、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6人)

1.吴某某,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平地机驾驶员,未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观念,安全隐患研判不足,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被临泉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再进行处罚。

2.薛某,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G345国道临泉至关庙段改建工程一期一标段项目经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3.张某某,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G345国道临泉至关庙段改建工程一期一标段执行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4.余某某,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G345国道临泉至关庙段改建工程一期一标段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

5.李某,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6.刘某某,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7.张某,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施工项目班组长,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1个)

安徽路明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工程平地机司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1个)

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对道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把关不严格,对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资质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检查不严。建议项目单位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向临泉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各项制度,具体措施到点、到岗,有力、有效,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夯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行业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保持排查整治经常性和长期性。聘请行业权威专家对全县道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会诊”,针对问题、专题研讨,即知即改、立行立改,抓早抓小、抓实抓细。

(三)扎实开展道路施工安全整治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道路施工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临泉县“2020·8·15”   

             一般道路施工事故调查组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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