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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标题: 临泉县“2023·3·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信息来源: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05-23 发布日期: 2023-05-23

临泉县“2023·3·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5-23 16:30 来源: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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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3日下午2时许,临泉县高塘镇魏庄村委会***,发生一起农民自建房混凝土泵车浇筑作业时,混凝土泵车底部右后方支架发生倾斜下陷,导致泵车前大臂撞击到现场施工人员,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轻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临泉县“2023·3·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住建局、县总工会、高塘镇政府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临泉县高塘镇魏庄村委会***,农民自建房混凝土浇筑现场。事发时,工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二)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为临泉县高塘镇魏庄村委会***,农民自建房混凝土浇筑施工现场,为农民自建房。事发时工程处于对一楼顶板进行浇筑灌顶阶段。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施工单位:临泉县龙*劳务建筑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牛*,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承揽建筑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拆迁工程、桥梁隧道工程、机电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玻璃幕墙安装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门窗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脚手架安装工程、河道疏浚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果树、苗木、花卉种植、线上线下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年03月04日,营业期限:2019年03月04日至 2039年03月03日,注册地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牛老营村委会***,注册成立于2019年03月04日。

混凝土泵车单位: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朱*,经营范围:混凝土加工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化品)、五金交电销售、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2日,营业期限:2016年11月22日至2036年11月21日,注册地址:临泉县张新镇马楼村民委员会***,注册成立于2021年02月25日。

经查,2023年2月份,临泉县高塘镇魏庄村委会**村民牛*峰,主动找到临泉县龙*劳务建筑公司牛*明,将自建房工程以每平方米120元口头约定承包给牛*明。牛*明联系临泉县杨桥镇搅拌公司的张*龙,让张*龙为牛*峰的自建房屋浇筑混凝土,因张*龙泵车臂长度不够,无法满足浇筑要求,随后张*龙帮忙为牛*峰联系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牛*峰的自建房浇筑混凝土。2023年3月23日下午,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泵车在为牛*峰自建房屋浇筑混凝土时,泵车底部右后方支架发生倾斜下陷,导致泵车前大臂撞击到现场施工人员,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轻伤。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3年3月23日2时许,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陈*泰(有混凝土泵车有效操作证)将混凝土泵车(车牌号:皖KS6396)驾驶至事故农民自建房地点,并在现场架设了臂架及支腿。随后混凝土浇筑工人,开始对一楼顶板进行浇筑施工,在施工作业中,混凝土泵车底部右后方支架发生倾斜下陷,导致泵车前大臂撞击到现场施工人员,造成牛*平当场死亡,牛*田脚部砸伤,牛*忠头部砸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迅速组织自救,同时拨打了110、119和120。临泉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救援。20分钟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受伤2人送至临泉县人民医院(南区)救治,目前伤者正在治疗康复中。接报后,临泉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应急处置得当。

经县公安局刑侦人员调查及法医鉴定,牛*平死亡原因系物体砸压致头部损伤死亡,排除他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牛*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42122****8260,住址:安徽省临泉县高塘镇孙桥口村委会***。

(二)事故造成2人轻伤

1.伤者牛*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1****8253,住址:安徽省临泉县高塘镇贾王村委会****。

2.伤者牛*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1*****827X,住址:安徽省临泉县高塘镇魏庄村委会****。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混凝土泵车操作员陈*泰,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观念,安全隐患研判不足,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间接原因

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临泉县龙*劳务建筑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未督促管理员工佩戴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缺失,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临泉县“2023·3·23”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及应急处置措施

(一)对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牛*平,临泉县龙*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观念,在混凝土泵车浇灌作业时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混凝土泵车倾斜大臂砸中头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3人)

1.刘*伟,临泉县高塘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国土、环保工作,并负责高塘镇农村自建房屋的排查工作,在日常监管中,未认真指导、督促、检查和落实农民自建房屋施工安全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议其向高塘镇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牛*贤,临泉县高塘镇魏庄村聘用人员,负责魏庄村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农民自建房施工安全宣传不力,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高塘镇政府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李*,临泉县高塘镇魏庄村党支部书记,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对辖区内农民自建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检查不到位,未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应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2人)

1.郝*平,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郝*伟,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四)移交司法机关人员建议(1人)

陈*泰,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泵车操作人员,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混凝土泵车架设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把泵车支腿架设在不平坦的地面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混凝土泵车》(QC/T718-2013)4.2.4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理。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2个)

1.临泉县龙*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混凝土泵车浇灌作业时未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混凝土泵车司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临泉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2个) 

1.高塘镇政府,作为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责任主体,未能有效落实农村居民建房动态巡查制度,督促辖区内行政村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令其向临泉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2.临泉县住建局建管股,系住建局混凝土搅拌站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存在对临泉县合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督促指导不够、监督管理不严、履职不到位,责令其向临泉县住建局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及应对情况

(一)临泉县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开展问题整改。一是公司要层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操作员、信号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二是要制定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操作员等外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外出作业人员的现场作业管理;三是要完善混凝土泵车安全操作规程,彻底解决泵车支腿的安全支撑和防护问题,进一步开展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四是要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混凝土泵车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二)临泉县龙*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大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加大施工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高塘镇魏庄村,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认真反思整改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加大对辖区农民自建房的巡查力度,及时向上级报告辖区内违法建筑施工情况,及时传达并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要认真梳理职责,做到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四)高塘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工作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村镇农民自建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深入研判农民自建房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充分利用新媒体和“大喇叭、小卡片”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大对农民自建房施工作业的安全教育,加强巡查力度,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五)临泉县住建局,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督促、管理、指导全县范围内预拌混凝土搅拌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安全生产法治教育,通过事故警示汲取教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建房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临泉县“2023·3·2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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