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 标题: | 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 文号: | 无 |
| 信息来源: |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县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批复结案的请示》(临应急〔2021〕60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同意《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县纪委监委、城关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抓好落实,并将落实结果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此复
附件: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27日凌晨4时15分许,城关街道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临泉县“2021.7.2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城关街道、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21年7月27日凌晨4时15分许,城关街道银泉社区城中北路发生一起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火灾事故,共造成母女二人(马*敏,女,48岁,身份证号:341221******;杨*,女,19岁,身份证号:341221******)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合人民币98.4万元。
(二)事故场所基本情况
1.起火建筑物位于临泉县城关街道银泉社区城中北路308号,建于1998年,主体2层,单层建筑面积约63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两间是门面,设有卷闸门,经营烟酒、预包装食品;二层住宿,南侧为业主杨*铁与妻子马*敏休息的房间,北侧为杨*休息的房间,两个休息的房间均临大街,安装了防盗窗;楼梯为木制材料装修而成,一楼与二楼之间装修为木制阁楼,为杨*铁与马*敏儿子杨*的休息室;一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处堆放大量烟酒及杂物。
当日气象条件为阴天,气温最低26.2摄氏度,最大相对湿度94%,微风。
2.临泉县杨*铁烟酒食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经营者:杨*铁,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临泉县城关街道银泉社区城中北路****,经营形式:个人经营,成立日期:2007年11月08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8年04月27日。
3.家庭成员信息,杨*铁(户主),身份证号:341221******;马*敏(妻子),身份证号:341221******;杨*(儿子),身份证号:341221******,杨*(女儿),身份证号:34122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街道城中社区城中路****。
4.2021年7月26日夜,杨*铁、马*敏、杨*、杨*分别在临泉县杨*铁烟酒食品店各自房间休息。凌晨4时许,一楼电脑、监控设备处起火,杨*铁和杨*发现后脱离危险,马*敏和杨*被困,杨光拨打报警电话,辖区派出所和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到达火灾现场进行施救。大火扑灭后,经确认,马*敏和杨*均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2021年7月27日凌晨4时25分,城关街道银泉社区城中北路一住房发生火灾,有人被困。接到报警后,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4车22人赶赴火灾现场,到达现场后,火势已经处于猛烈燃烧状态,且已向二楼蔓延。指挥员迅速组织1号车战斗员出两只水枪从一楼正面出水压制火势并进行内攻,2号车战斗员迅速架设6米拉梯并出一只水枪对在二楼窗口使用无齿锯破拆防盗窗的人员进行掩护,另组织人员占领周边消火栓进行不间断供水。5时10分左右,火势呈下降趋势。5时20分许,两名被困人员在西北侧房间和西南侧房间被发现并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5时30分许,现场余火清理完毕,救援工作结束。
火灾发生后,县政府县长江利国、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刘克俭、县政府党组成员蔡彪、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周鹏飞、城关街道办事处主任王亦栋第一时间赶往火灾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三、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起火部位为一层北侧店面阁楼下方;起火点在东墙向西2.4米至3.9米、南墙向北2.4米范围内;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
四、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杨*铁烟酒食品店
一是业主安全意识淡薄,建筑物内存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现象;二是业主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日常管理混乱,疏于防范,对家庭成员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家庭成员缺乏消防安全常识,遇火情后,应急处置不当,未及时、有效逃生;四是“合用”建筑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未对住宿与非住宿部分进行防火分隔,未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辅助疏散设施等。
(二)西关派出所
未认真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2020年12月19日,参与城关街道银泉社区与业主杨*铁签订《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但是,在落实2021年6月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防〔2021〕01号)和《关于印发〈临泉县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临防〔2021〕02号)文件精神时,未对临泉县杨*铁烟酒食品店组织开展消防隐患监督检查。
(三)居委会及街道
1.银泉社区居委会。 一是对辖区经营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状况巡查不到位。在落实2021年6月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临防〔2021〕01号)和《关于印发〈临泉县消防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临防〔2021〕02号)文件精神时,未按规定对临泉县杨永铁烟酒食品店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二是“合用”场所隐患排查台账底数不清;三是未按要求对业主杨永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城关街道办事处。 对县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和县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等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一是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二是“合用”场所隐患排查工作不彻底,对事故单位临泉县杨*铁烟酒食品店疏于排查,“合用”场所隐患排查台账底数不清;三是未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宣传等工作,对“合用”场所商户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流于形式,事故单位临泉县杨永铁烟酒食品店业主未得到培训;四是未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工作。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人)
1.银泉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曾现堂,负责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到位,对“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疏于管理,日常监督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责任。 根据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建议给予诫勉(2人)
1.城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姚*恒,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合用”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2.西关派出所银泉社区片警简*亮,对管辖片区“合用”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诫勉。
(三)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个人(1人)
城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王*栋,对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其向临泉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建议相关行政问责的单位(1个)
城关街道办事处,未认真部署、检查、督促落实辖区内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未认真部署、指导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未认真指导、检查和督促居委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责成城关街道办事处向临泉县政府作书面检查。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责任体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全县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和“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原则方针,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合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二)城关街道办事处要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沉痛教训,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改专项行动和县消防安全委员关于进一加强“小火亡人”多发场所火灾防控工作,按照合用场所自建房消防安全专项集中排查整治“十个一律”标准,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坚持常管长严、常态长效,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按照职责分工,持续深入排查辖区内“合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建立“一户一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台账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小火亡人”事故。
(三)全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加强对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动构建消防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全过程安全监管、全覆盖排查隐患、全方位防范风险、全链条落实责任,真正构建起“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及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社会消防安全基础。要针对辖区人口密集,“合用”场所众多等实际,不断加强“合用”场所消防信息化技术水平,鼓励推广此类场所使用技防设施,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全县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公众特别是从业人员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强化举报奖励力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消防隐患整治的强大声势,督促单位和个人自觉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临泉县“2021.7.27”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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