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 标题: | 临泉县“2020.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文号: | 无 |
| 信息来源: |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
2020年5月21日7时17分许,在临泉县解放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20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临泉县“2020.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人员伤亡情况
5月21日7时17分许,在临泉县解放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20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任*驾驶皖K0***2D牌新能源公交车沿解放路自南向北在直行车道内行驶,行驶至解放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20米时,其右侧机动车道内王*骑行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侧倒,王*跌入行车道内,致使皖K****2D牌新能源公交车右后轮碾压到王*头部,造成王*当场死亡。
(二)驾驶人及事故车辆情况
驾驶人:任*,女,汉族,持A3,身份证号码:341221*****7327,住址:临泉县城关街道戴祖寺行政村******,事故发生时驾驶皖K****2D牌大型新能源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泉分公司),登记住所:临泉县城关镇大闫村建设路东侧,车辆有保险。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品牌型号:宇通牌,车辆型号:ZK6105BEVG53,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ZYTBGCW7K1045258,发动机号码:MIE010363A,车身颜色:白、蓝,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1月2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年11月2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0.11.30。
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检测:任*血液酒精浓度为0.0mg/100mL,无酒后驾驶。
(三)天气情况
经查询临泉县国家气象站观测资料,2020年5月21日7时许,出现极大风速为3.1米/秒,风向西南风,气温21度,其他无降水天气,7时17分能见度19788米。
(四)事故单位相关情况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01月06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87587122K(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尹卫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可字阜341221100007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业户名称: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地址:临泉县建设路,经营范围:城市公交。
(五)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情况
经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2020年6月17日,出具《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公交认字[2020]229号),认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如下:
1、王*骑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且骑行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任*无责任。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5月21日7时17分许,事故发生后,驾驶员任*及时拨打120、110报警电话抢救伤员,并向临泉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刘*福、副组长武*和安全员李*康进行了报告,李*康带着公司的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 120急救中心的人到后王*已死亡,并于2020年6月17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电瓶车费用共计******。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王*骑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且骑行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查,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临泉有限公司公交分公司资质齐全,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要求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分工,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分管负责人能够带队督促、检查营运车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演练。
行业主管部门,阜阳市临泉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能够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按照执法计划督促、检查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出的问题现场下达整改指令书;特别对十一、春节重要时段,要求执法人员强化责任,明确分工,重点检查了客运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动态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人员值守记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规则制度的落实。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临泉县“2020.5.2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临泉县“2020.5.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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