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上午9时38分许,在345国道844KM+700M处(九龙镇九龙大桥东侧人行横道线处,与临泉县交界)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二轮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相关规定,颍州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分局、区总工会、区卫健委、九龙镇人民政府等共同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危险物品运输半挂车驾驶员,在行驶中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发生碰撞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1.驻马店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顺通公司”),涉事车辆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苗某某,住所: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成立日期:2008年10月21日,营业期限:2008年10月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导航设备安装;汽车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情况:2023年10月27日取得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驻字41170100****号),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5日。
2.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煤中能化工”),涉事车辆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从该公司充装甲醇运输,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住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临化路**,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营业期限:1994年6月30日至2044年6月30日,经营范围:农用氮肥、复混肥料、甲醇加工、销售,化工产品(含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在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经营)生产、销售;发电;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煤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情况:2023年6月15日取得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K)WH安许证字〔2023〕**号,有效期:2023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20日。
3.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驻马店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注册日期:2017年4月1日,事故发生时,最近定检日期:2023年3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4月30日,交强险、商业险有效期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均在有效期内。
4.豫Q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驻马店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注册日期:2017年4月1日,事故发生时,最近定检日期:2023年3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4月30日,均在有效期内。
5.夏某某,男,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身份证号:411503********0730,家庭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准驾车型:A2,领证日期:2020年12月11日,审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1日。
资质情况:2020年6月17日取得信阳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6月16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6.郭某某,男,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该起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身份证号:342122********3717,家庭住址: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驻马店顺通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均取得了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场地停车场地安全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存在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卫星定位装置异常)、车辆带着事故隐患上路行驶等问题。
2.晋煤中能化工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液体产品交付管理办法》《甲醇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存在甲醇充装查验、记录制度不健全、未按照规定在充装前查验危险货物运单的问题。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4年1月17日8时左右,夏某某驾驶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临泉县晋煤中能化工充装33吨甲醇,8时40分左右充装完成并离开驶往江西九江方向。9时38分许,夏某某驾驶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4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龙镇九龙大桥东侧人行横道线处(844KM+700M,与临泉县交界)时,与由北向南行经人行横道线的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被送至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4年1月17日14时48分死亡。

图1 事故现场1(由东向西方向拍摄)

图2 事故现场2(由西向东方向拍摄)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345国道844KM+700M处(九龙镇九龙大桥东侧人行横道线处,与临泉县交界)南侧第二车道,道路平直,呈东西走向,西往临泉县方向,东往阜阳市区方向。沥青路面宽30米,双向6车道,道路中间有隔离护栏,道路两侧有绿化带,道路上设置有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交通标志显示345国道限速80Km/h。

图3 事故发生地点交通标志、标线(临泉县境内由西向东方向拍摄)
(五)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郭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规定,经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七)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阜阳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查询:2024年1月17日阜阳市气象信息:阴有小雨,气温3-5℃,偏北风2-3级。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及事故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夏某某下车查看郭某某受伤情况,并分别拨打了120、110。9时48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中队接到该起事故信息后赶往事故现场处置。
市紧急救援中心120调度室于9时42分接到电话报警,随即指派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西湖分院出车,将郭某某送往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14时48分,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夏某某向驻马店顺通公司报告事故情况,驻马店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苗某某电话向驻马店市运输服务中心报告了事故情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书面向颍州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颍州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颍州区人民政府和阜阳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郭某某死亡后,夏某某、驻马店顺通公司积极与郭某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达成谅解赔偿9万元,保险公司赔偿31万元。郭某某遗体已经火化下葬。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人行横道线,未能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郭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事故检测和鉴定情况
1.酒毒驾鉴定检测情况
在事故现场,夏某某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显示0mg/100ml,排除酒驾情形。经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阜临路派出所1月17日18时33分现场检测,排除夏某某毒驾情形。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郭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7.9mg/100ml。
2.车辆鉴定情况
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43Km/h-46Km/h,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0Km/h。
3.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郭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型胸部损伤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间接原因
1.驻马店顺通公司未有效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未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发现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而车辆继续上路行驶营运;未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2.晋煤中能化工未有效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甲醇充装查验、记录制度不健全,在充装甲醇前未检查所充装车辆危险货物运单,晋煤中能化工《危险化学品车辆装卸安全检查记录》所显示检查内容中亦无“危险货物运单”事项。晋煤中能化工所属化工经营公司与化工车间沟通不畅,所查验的甲醇充装车辆相关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信息未能共享,两部门均未发现查验的驾驶员不是同一人。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驻马店顺通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有效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未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在2024年1月14日发现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故障、定位异常后,仅电话通知驾驶员检查维修并于14时17分在驻马店市两客一危微信群中报备,未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停车维修卫星定位装置。从2024年1月15日23时18分至1月17日10时42分事故发生后,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一直处于掉电报警状态,驻马店顺通公司仍未采取相关整改措施,而该车已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行驶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未有效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致使夏某某违规驾驶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行驶至颍州区九龙镇发生事故。
2.晋煤中能化工,未有效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醇充装查验、记录制度不健全,在充装甲醇前未检查所充装车辆危险货物运单,统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装卸安全检查记录》所显示检查内容中亦无“危险货物运单”事项,违规向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充装甲醇,夏某某又违规驾驶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临泉县晋煤中能化工行驶至颍州区境内发生事故。晋煤中能化工所属化工经营公司与化工车间沟通不畅,所查验的甲醇充装车辆相关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信息未能共享[],化工经营公司查验的驻马店顺通公司驾驶员是董某某,而化工车间查验的驾驶员是夏某某,化工经营公司与化工车间均未发现查验的驾驶员不是同一人。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郭某某,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1.夏某某,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人行横道线,未能降低车辆行驶速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于2024年3月4日刑事立案进行侦查,并于2024年7月2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起诉意见书[]。
2.苗某某,驻马店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河南省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对苗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3.张某,驻马店顺通公司安全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发现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故障、定位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停车维修卫星定位装置,未能及时消除隐患,未发现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无危险货物运单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河南省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4.骆某某,驻马店顺通公司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发现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故障、定位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停车维修卫星定位装置,未能及时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河南省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对骆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2家)
1.驻马店顺通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河南省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对驻马店顺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晋煤中能化工,甲醇充装查验、记录制度不健全,在充装甲醇前未检查所充装车辆危险货物运单,晋煤中能化工《危险化学品车辆装卸安全检查记录》所显示检查内容中亦无“危险货物运单”事项;晋煤中能化工所属化工经营公司与化工车间沟通不畅,两部门所查验的甲醇充装车辆相关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信息未能共享,建议事故调查组将相关问题线索资料移交临泉县应急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凸显。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前方人行横道线,未能降低车辆行驶速度,且在卫星定位装置异常、无危险货物运单等安全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事故发生。
(二)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驻马店顺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豫QC****重型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装置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造成事故发生。晋煤中能化工甲醇充装查验、记录制度不健全,在充装甲醇前未检查所充装车辆危险货物运单,晋煤中能化工《危险化学品车辆装卸安全检查记录》所显示检查内容中亦无“危险货物运单”事项;晋煤中能化工所属化工经营公司与化工车间沟通不畅,两部门所查验的甲醇充装车辆相关资料和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信息未能共享。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驻马店顺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压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异常时的管理制度和处置措施,及时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员随车携带,确保运输安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二)晋煤中能化工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压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甲醇充装查验、记录制度,确保生产安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三)驻马店市运输服务中心,要以此起事故教训为契机,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认真履行对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督促企业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