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城西乡“2026·6·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10-09 15:07 作者:应急管理局 来源:太湖县应急管理局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背景色:       

太湖县城西乡“2026·6·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6·6·23” 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23日7时40分许,太湖县城西乡幸福村G50沪渝高速公路鸽子墩枢纽至皖鄂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HYTS-02标段)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事故单位及人员责任,深刻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于2026年6月26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运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2026·6·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的大量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G50沪渝高速公路鸽子墩枢纽至皖鄂界段改扩建工程施工(第HYTS-02标段);

2.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太湖县服务区、太湖南枢纽、太湖大桥、花凉亭水库总干渠大桥;桥涵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临时保通设施、隔离栅及其他工程,含施工、交验、缺陷期修复等工作内容;

3.工程施工合同价:7.673876亿元。

(二)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3087E,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法定代表人:汪**,注册资本:170,859.1889万元;成立日期:1996年8月15日;经营范围:

高等级公路设计、建设、监理、收费、养护、施救、路产路权管理,仓储,公路建设经营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汽车及零配件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

2.项目总承包单位。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5178U;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黄*,注册资本:56000万元;成立日期:1984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

3.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安徽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TGQW848;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洪**;注册资本:6988.8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3月5日;经营范围:市政道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桥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幕墙装饰装修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电力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及设备租赁,五金产品,建材,消防设备,安全、自动化监控设备销售,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建筑劳务承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项目监理单位。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72826B;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注册资本:1252.27万元;成立日期:1996年6月20日;经营范围:国内一类、二类、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监理,国内特殊独立大桥、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监理,国内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项目的监理,国内水运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公路工程技术开发等业务。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5年12月5日,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2026年5月9日办理了施工许可,2026年5月19日,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发开工令。2026年6月1日,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协议书,工程名称为沪渝高速公路鸽子墩枢纽至皖鄂界段改扩建工程太湖至宿松段02标段项目古路河钢便桥施工,分包工程范围内容是钢便桥施工,属于专业分包。

2026年6月23日(当日下雨),钢便桥施工项目处于进场筹备阶段。6时40分左右,安徽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张**、张**(死者)、张**在钢便桥施工项目(太湖县城西乡幸福村棋盘组)开展零星辅助材料整理作业。7时30分许,一辆运载工字钢、角钢、槽钢等建材材料的货运车辆到达施工现场附近的河坝上(未进施工区域),张**、张**看到后到河坝上查看,准备卸货工作。到达货运车辆处后,张**、张**发现车上货物捆扎绳索出现松动,遂登上货车重新紧固绳索,张**位于货车车尾部位,张**位于货车中部,计划完成绳索紧固后对工字钢穿设钢丝绳加固。7时40分许,受雨天湿滑影响,张**脚底打滑,从货车上坠落。坠落过程中,车上一块工字钢随之掉落,砸压到张**大腿部位,当时张**面朝下趴在地面上。张**随即呼喊工友张**紧急抬走工字钢,7时48分,张**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张**、张**自行驾车将张**送往太湖县人民医院救治。8时27分,张**被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9时14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城西乡人民政府组织施工方与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协商。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太湖县城西乡幸福村棋盘组。

事发地点示意图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施工工人张**(男,身份证号码:342422********3916,户籍地址:安徽省寿县保义镇张祠村洪岗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施工工人张**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在雨天湿滑的危险作业环境下,登上货运车进行材料绳索加固作业,作业过程中失足坠落且车上工字钢随之滑落,砸压其大腿部位,造成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一是分包单位安全教育、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有效性,对项目进场筹备阶段零星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导致施工人员雨天冒险违规装卸作业。二是总包单位统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施工分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三是监理单位安全监督履责不到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日常安全巡查力度不够。四是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项目各参建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太湖县城西乡“2026·6·23” 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属地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单位

1.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不到位。

2.安徽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作为分包工程的直接责任单位,未严格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有效防控施工现场坠落风险,对施工人员违规装卸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

3.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日常安全巡查力度不够。

(二)有关监管部门

太湖县交运局。作为交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指导不到位。

(三)地方政府

城西乡人民政府。督促推动事发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男,身份证号码342422********3916,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在雨天湿滑的危险作业环境下,违规进行材料装卸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洪**,男,安徽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人员雨天违规进行装卸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刘*,女,安徽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施工人员雨天违规进行装卸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张*,男,安徽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事发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施工人员雨天违规进行装卸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规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涉事单位的处理建议

1.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未严格履行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不到位。建议由太湖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2.安徽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人员雨天冒险违规进行装卸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日常安全巡查力度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四)对属地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相关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作业人员对雨天装卸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违规进行装卸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包单位对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交底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不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雨天违规装卸作业行为。总包单位统筹监管存在短板,对分包单位安全全过程监管不严,督促指导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不到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日常安全巡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规作业行为。

(三)行业和属地安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对高速改扩建项目装卸作业督促指导不够,常态化安全监管不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各参建单位要抓实全员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交底,坚决杜绝模板化、走过场。重点针对雨天湿滑环境作业、钢材转运加固等现场实际工况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提升作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自觉抵制违规作业行为。

(二)压实参建各方安全主体责任。分包单位要抓实现场直接管控,要把进场筹备、材料进场、零星辅助作业纳入日常安全管理,作业过程落实现场监护、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查纠正各类违规行为;总包单位要严格履行总承包安全责任,强化对分包单位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分包履约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跟踪闭环整改;监理单位要做实全过程安全监理,扩大现场安全巡查覆盖面,加大雨天等风险时段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第一时间制止,对隐患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三)强化行业属地的安全监管。县交通运输局要统筹全县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监管,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城西乡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在建项目巡查提醒,督促参建单位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补齐监管薄弱环节,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四)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全县交通建设各项目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立即组织开展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风险专项排查,健全完善作业管理制度,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