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晋熙镇“2026·5·8”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太湖县晋熙镇“2026·5·8”一般高坠
事故调查报告
“2026·5·8” 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8日,太湖县晋熙镇刘羊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加工区建设项目(钢结构)发生一起高坠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3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事故单位及人员责任,深刻总结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于2026年5月11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科工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2026·5·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太湖县晋熙镇刘羊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加工区建设项目(钢结构);
2.项目建设单位: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
3.项目地址: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宋岭组;
4.工程施工合同价:4049877.27元。
(二)涉事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NBTN908;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宋岭组;法定代表人:刘*;注册资本:650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1月23日;经营范围:建筑用石料开采、加工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项目承包单位。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LGD4H;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桔路紫兰园9幢配套楼;法定代表人:马*;注册资本:12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3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和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建筑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3.劳务分包单位:安徽融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WCJGD5R;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炉路融科城融福园3栋2903;法定代表人:李*跃;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项目监理单位。安徽时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UXBQ62X;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温泉镇风情小镇12栋308室;法定代表人:胡*;注册资本:500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6月18日;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政府采购事务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研究、编制、审核;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监理乙级;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三)施工及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相关情况
1.项目背景
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在太湖县内涉及两个在建项目,一是太湖县晋熙镇刘羊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30万立方米/年露天采矿工程项目(下简称露天采矿工程);二是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石子破碎加工项目,建设内容中包括太湖县晋熙镇刘羊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加工区建设项目(钢结构)(事发项目)。2025年5月,针对太湖县晋熙镇刘羊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加工区建设项目(钢结构)(事发项目),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25年7月,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融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露天采矿工程项目备案情况: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对露天采矿工程项目进行备案,备案经县科工信局初步审核,由县科工信局上报至市经信局,2023年6月,市经信局对该项目正式备案,备案内容包含石子破碎加工站(后期石子破碎加工站建设以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石子破碎加工项目名称进行项目备案)。
露天采矿工程项目开工准备情况:2023年4月,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对露天采矿工程开展初步设计,经县科工信局初步审核后,上报至市经信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2023年10月通过市经信局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批复中均包含石子破碎加工站)。2023年5月,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对露天采矿工程开展安全设施设计,经县应急局初步审核后,上报至市应急局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23年11月,市应急局通过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根据工作职责,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内容将矿山办公区域、破碎加工区选址及运输道路剔除)。2024年5月,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向市经信局提交露天采矿工程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附件包含施工组织设计资料,该资料将石子破碎加工站纳入工程并计算工程量),同月市经信局回函同意开工。
事发项目与露天采矿工程关联情况:因石子破碎加工站建设受土地审批等条件限制,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依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关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文件规定,与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协商,针对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石子破碎加工项目(实为上文提及的石子破碎加工站)签订合作协议,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分别占股1%、99%,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项目备案,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2023年7月,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石子破碎加工项目在县发改委进行备案(后因项目进度滞后,原备案开工、竣工时间与实际不符,2026年3月重新备案,修改了开工、竣工时间,其他备案内容不变)。2024年7月,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对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石子破碎加工项目中厂房钢结构建设完成招投标,项目名称为太湖县晋熙镇刘羊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加工区建设项目(钢结构)(事发项目)。2025年5月,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25年7月,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融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25年12月20日,太湖县晋熙镇刘羊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加工区建设项目(钢结构)(事发项目)正式开工。
截至事故发生当日,事发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2.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2026年5月8日,太湖县晋熙镇刘羊建筑石料用片麻岩矿加工区建设项目(钢结构)上午7时开始施工,施工人员曹*(班组长)、陆*(死者)、董*、陈*、陆*球、朱*露、胡*磊均在厂房屋面进行面板安装。10时50分,因安装屋面板所需的支架不足,曹*乘坐登高车返回地面,去仓库找支架备用,剩余6人仍在屋面施工。10时57分,安装工作结束,施工人员陆续返回地面,陆*率先返回,在去往登高车过程中,失足坠落至地面。陈*看到陆*躺在地上,随即呼喊其他工友,10时58分,朱*露打电话告知班组长曹*。曹*和资料员李*在仓库,接到电话后两人立即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陈*、陆*球乘坐登高车到达地面,随后董*、朱*露、胡*磊3人陆续返回到地面。11时1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救援,10分钟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陆*坠落前,现场作业的其余5位施工人员与死者陆*距离较远,距离最近的施工人员陈*与死者陆*相距约15米,现场人员均未目击陆*坠落的具体过程,待发现事故情况时,陆*已坠落至地面。事后班组长曹*与工友复盘推测,陆*在返回登高车途中,在经过厂房屋顶西边起第四根横梁处,被檩条连接板绊倒,因安全绳未系坠落至地面(经调查组现场勘测,死者陆*所佩戴的安全绳本体完好,无断裂、磨损、损坏等异常情况;屋面坠落点位的钢结构、檩条连接板等构件安装牢固、完好无损,无变形、断裂、脱落等情况,排除安全绳失效、屋面钢结构构件故障引发本次事故的可能性)。
事故发生后,晋熙镇人民政府立即安排人员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组织施工方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太湖县晋熙镇刘羊村宋岭组。

事发现场图片

事发现场图片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施工工人陆*(男,身份证号码:320325********9417,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施工人员陆*在高处钢结构屋面作业返程途中,未按规范系挂安全绳,失足从高处坠落地面,系本次事故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单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安全绳佩戴、系挂等硬性安全操作要求,导致从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不足。二是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全程旁站监护高处作业,未及时发现、制止陆*不系安全绳违规作业行为。三是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属地和行业主管部门未有效督促项目各参建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太湖县晋熙镇“2026.5.8”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高处违规作业,企业主体责任、属地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单位
1.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推进项目建设,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情况下,仍组织开展钢结构厂房施工。
2.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
3.安徽时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安徽融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太湖县科工信局。对部门审批的石子破碎加工站厂房建设监管不到位,未及时纠正制止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高空作业防护缺失等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行业监管责任。
2.太湖县住建局。对全县在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发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缺失等问题,在项目日常监管上存在疏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行业监管责任。
(三)属地政府
晋熙镇人民政府。未能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不足,督促推动事发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陆*,男,身份证号码320325********9417,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追责问责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相关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三)建议行政处罚人员
1.苏*,男,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事发项目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工人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章*,男,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事发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工人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马*,女,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韦*冰,男,安徽时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事发项目监理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5.刘*,男,安徽时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总监。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涉事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徽冉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安徽时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住建局、晋熙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进行约谈。
3.安徽融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太湖县安防办将事故情况通报企业注册地安委办。
4.太湖县安吉特矿业有限公司,事发项目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情况,建议由太湖县住建局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核查处理。
(五)对属地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太湖县科工信局,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太湖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太湖县住建局,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太湖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晋熙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其向太湖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存在缺位。建设单位在手续不全情况下组织施工,从源头埋下系统性安全风险。施工单位、劳务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施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安全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晋熙镇日常巡查存在遗漏,导致项目失管;县科工信局督促部门审批的石子破碎加工站厂房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县住建局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巡查覆盖不全。行业、属地监管合力未能有效形成,未能及早发现并消除未办理施工许可、高处违规作业等突出问题。
(三)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人员对钢结构屋面高处坠落风险认知不足,心存侥幸、图省事简化安全操作流程,自我防护、风险预判能力不足,个人违规行为成为事故直接触发因素。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事发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完善高处作业专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涉事项目立即全面停工,逐项补齐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未完成审批前严禁复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开展钢结构高空作业风险辨识、防护用品规范使用实操培训,严格落实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
二是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县科工信局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要求,强化对审批项目的全面监管,对手续不全、违规施工企业依法督促停工整改;县住建局要扩大建筑工程监管覆盖面,加大无证施工、高处防护缺失执法查处力度;晋熙镇要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覆盖排查辖区在建施工项目,立即制止违规施工、违规作业等行为,同步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跟踪处置。
三是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举一反三工作。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摒弃麻痹松懈思想,完善工程备案告知流程,刚性执行“先办审批手续、后组织施工”硬性要求。全面梳理辖区在建工程清单,开展拉网式隐患大排查,重点整治未办理施工许可、高处作业无防护、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限期整改、闭环清零,常态化开展建设工程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是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安全“五进”工作,强化安全警示教育,持续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夯实基层安全生产末端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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