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应急管理局> 基层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领域> 行政管理> 事故通报
索引号: 11340705MB0T74604N/202601-00008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事故报告】(2025年)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金属化膜及电容器生产基地项目“10.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6-01-19 有效性: 有效
【事故报告】(2025年)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金属化膜及电容器生产基地项目“10.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1-19 16:47 来源: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文本下载

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能源

金属化膜及电容器生产基地项目

“10.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10月8日上午10点06分左右,位于铜陵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境内的某生产基地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救治无效,于10月8日上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成立了由市建工局、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狮子山高新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还聘请了3名建筑行业专家参加。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科学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工程概况

某生产基地项目,位于铜陵市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建设单位为安徽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监理单位为浙江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该工程建筑面积35051.96平方米,工程造价3248万元,2025年04月28日开工,计划2025年10月28日竣工。1#车间、消防水池及泵房、门卫工程由铜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2#车间工程由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安徽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2月01日,法定代表人:周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D,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栖凤路1771号,经营范围:电容器及材料、石英晶体元器件及材料生产和销售;塑料制品、航空用品、铜产品、电脑、软件、数码介质、建材、办公用品、农产品、纺织服装、皮革、劳保用品、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电工电器产品、矿产品销售;通讯器材、普通机械设备销售及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定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二)总包单位:铜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黄某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M,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观湖大道169号,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壹级、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通信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模板与脚手架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装配服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的加工及销售:机械租赁,建材、五金、机电产品销售;普通货物运输;劳务服务(除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8月04日,法定代表人:李*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注册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1551号,资质等级:住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地资源保护和修复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模板及脚手架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工程、住宅装饰和装修工程、建筑幕墙装饰和装修工程、亮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的加工及销售,绿化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金属结构、砼结构构件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材销售,劳务服务(除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满足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所有人员均持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铜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数量:安全A证6个,安全B证40个,安全C证15个;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数量:安全A证2个,安全B证8个,安全C证4个),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考核。

(三)监理单位:浙江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06月26日,法定代表人:钟荣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888号1118-1119、1414-1419室。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转发《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等文件,下发《铜陵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硬五条”措施》、《铜陵市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预防工作指南》等文件,并组织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另外,铜陵市建筑安全监察站于2025年9月30日及10月5日对某生产基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下达铜陵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问题整改通知书(建工【2025】0004324号及0004377)。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2025年10月8日10时许,某生产基地项目工人万某某和另两名工友查正赞、沈金,站在2#车间钢结构屋面瓦上(宽度约1米),进行屋面瓦安装。在屋面瓦安装过程中,万某某所站的瓦片被打瓦机推进的另一片屋面瓦挤压至气楼边(透气口)导致万某某不慎从高度(约10m)处坠落。随即项目部安全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项目经理张某信汇报了高坠情况。项目经理张某信赶到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救援,并拨打了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永和铜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工陈某兵的电话,李某永和陈某兵随后赶到事故现场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并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11时28分左右市建工局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2、事故救援情况

项目经理张某信和安全负责人姚某、安全员佘某安立即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带班储成角让伤者平躺并保持和伤者沟通,让其保持清醒,10月8日10时12分救护车赶到现场。总包单位负责人立即安排专人跟随救护车到铜陵市人民医院,并通知万某某家属到医院。随后总包单位负责人到达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并落实相关处置工作。10月8日上午,伤者万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事故信息后,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建工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等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相关事宜,帮助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现场责令该项目工地立即停止施工,并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涉及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所有项目立即开展隐患排查。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5年10月8日10时06分。

(二)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事故。

(三)事故等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伤亡情况:死亡1人。

(五)死亡人员基本情况:万某某,性别:男,工种:电焊工,身份证号码:43020419********14,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万家组050号,出生于1971年9月22日,殁年54周岁,系铜陵市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生产基地项目工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七)善后情况:10月8日伤者万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事故相关单位及时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并就相关善后及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各项善后工作已得到妥善处理。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万某某(死者)安全意识淡薄,在高空作业中未系挂安全带,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气楼临边未做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铜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新工人未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方面未有效进行管理。

(三)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规定及现场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万某某,某生产基地项目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高空作业中未系挂安全带,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鉴于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张某信,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四十六和四十九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住建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铜陵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建函〔2019〕105号)有关规定,给予项目经理张某信记安全生产不良记录1次,期限1年,6个月内不得在铜陵市行政区域内担任新的项目经理。

2.姚某,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未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铜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气楼临边未做安全防护措施,对项目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督促不到位,对新工人未及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未到位等,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铜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建函〔2019〕105号《铜陵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有关规定,对铜陵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同时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1次、记录期限1年,扣企业信用分5分。

(三)对事故其它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徽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将本工程发包给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并及时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支付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现场危险源已公示挂牌督办,定期不定期组织项目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外聘专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安全检查等管理活动,基本履行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但对总承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不到位。建议由住建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2.浙江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项目监理规划细则,审查了项目组织机构、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件,批准了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监理和指导,每周召开了监理安全例会,安排监理员进行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全过程旁站监理。基本履行了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但对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开展情况监督不到位,建议由住建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全方位守住安全底线。区住建局作为建筑施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切实抓好工业项目隐患排查整改,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并以此案立即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和动态监控管理,切实加强对事故现场各工种作业过程安全管理,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铜陵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省、市、区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并根据市住建领域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坚决遏制一般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