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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5MB0T74604N/202505-00046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事故报告】(2025年)安徽铜陵市佳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0”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5-05-12 有效性: 有效
【事故报告】(2025年)安徽铜陵市佳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0”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05-12 15:44 来源:铜官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文本下载

 安徽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0”

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安徽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1·10”事故调查组

2025年5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四)事故救援经过 

(五)事故作业现场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三)事故类型

(四)事故性质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安徽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0”

一般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10日中午12点25分左右,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公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洪某某在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磷肥厂磷酸车间对V3501储罐开展防腐作业时,因使用磨光机打磨致使储罐折流板空腔内可燃气体发生闪爆,造成人员现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属地部门、杨家山派出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决定成立安徽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10”一般闪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同时聘请2名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报告过程、原因、类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 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单位)

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磷铵生活区幼儿园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700MA2MRUYX6H,法定代表人为方某贵,注册资本500万元,为安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提供机械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管道安装、小型土建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施工,玻璃钢制品制作、安装,提供劳务服务(除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包单位)

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成立于2000年12月28日,统一信用代码913407******3933H。2004年3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0470)。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法定代表人陈某前。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农药批发;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食品销售;生鲜乳道路运输;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肥料销售;化肥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棉、麻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粮食收购;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程管理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工程项目情况

(1)承包合同概况

2024年6月28日,某化工与佳某某公司签订《某化工外包商业服务项目承揽合同》,承包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作业项目具体内容一是乙方负责某化工磷肥厂磷酸车间三期浓缩、罐区(包括氟吸收系统)、MAP区域生产清理、区域卫生保洁;二是乙方为甲方负责临时突击清理作业。乙方指定项目经理为何龙,且规定乙方项目经理更换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需满足甲方项目需要,并确保该项目工作人员具有全部相关合法有效的操作岗位证书;乙方承诺项目服务人员每天不少于6人,且年龄不超60周岁。根据合同内容,甲方对乙方提出11项作业要求,主要内容有:一是乙方需严格按照车间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安排;二是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应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并服从甲方安全、技术人员的管理;三是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四是乙方作业现场须安排现场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实施全过程安全、环保及进度跟踪,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佳某某公司在某化工配有经理1名(法定代表人)、副经理1名、项目经理1名、安全员2名、队长2名,总计员工21人;口头指定副总经理卢某负责作业现场安全,制订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但内容不全、制度不规范。

2. 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化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党委书记)陈某前,总经理马某,副总经理(分管生产设备、安全环保)梁某,安全总监许某红,负责公司安全。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置安全环保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综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环境)监督管理。企业所属磷肥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设有安环科,负责分厂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环境)日常管理,并接受企业安全环保部管理监督。事故区域磷肥厂磷酸车间配有主任1名、主任助理(或副主任)4名、技术员5名,安全员2名(其中1名为兼职)。

 

图1 某化工组织机构示意图

(三)事故发生经过

1月10日上午9点,某化工磷肥厂磷酸车间主任李某阳在巡检过程中发现V3501储罐存在一处泄漏点,并现场告知了正在巡检的V3501储罐对应区域的技术员查某平;查某平在后续的巡检中碰到了该区域负责人,磷酸车间副主任王某飞,现场汇报了该情况;11点15分,查某平电话联系死者洪某来(佳某某公司防腐班班长)协调处理,洪某来告知查某平,此事须两家公司领导沟通,查某平告知了王某飞,并于11点19分在磷酸车间风险研判群报备V3501堵漏防腐登高作业;王某飞11点20分电话联系佳某某公司安全员张某华(原佳某某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2月底退休,后被佳某某公司返聘成为安全员)告知此事,且强调此次作业需要有取得登高证的人员作业;11点21分,张某华电话联系洪某来安排具有登高证的人准备补漏作业;11点22分,查某平在风险研判群补充此次作业单位;11点23分,张某华电话联系佳某某公司负责办理特殊作业票的吴礼和办理登高作业票,且告知具体的作业内容及安排已告知洪某来,具体内容咨询洪某来,作业人员为佳某某公司设备安装班的荣正(非某化工与佳某某公司签订的员工,但在佳某某公司驻某化工磷肥厂办公地点(二道门内)办公);与此同时,张某华将此次堵漏作业告知了处于同一办公室的佳某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卢某,卢某随后电话联系佳某某公司设备安装班班长程昊(非某化工与佳某某公司签订的员工,但在佳某某公司驻某化工磷肥厂办公地点办公),让其安排人等待前往作业点监护,监护内容、时间、地点、被监护人均未告知;程昊认为班组张某发与洪某来在往期作业中配合较多,遂安排张某发作为监护人;11点50左右,吴礼和到达某化工磷肥厂磷酸车间安全员董某办公室,询问正在就餐的董某是否知晓下午要对V3501储罐开展的登高防腐作业,董某随即递给吴礼和一张空白作业票,吴礼和拿着空白作业票于12点左右离开董某办公室;12点10分,洪某来到佳某某公司安装班休息室(佳某某公司驻某化工磷肥厂办公地点),通知张某发准备开工;12点15分,二人携带锤子、铲子、磨光机(电池版)等工具到达V3501储罐作业现场,洪某来携带锤子、铲子、磨光机通过脚手架到达储罐指定位置开展作业,在用锤子、铲子清理罐体约5分钟后(该过程中卢某到达现场巡查,见洪某来已佩戴安全绳及安全帽,拍照后离开现场,未提出问题),洪某来换用磨光机打磨罐体漏点处,约不到1分钟(预计12点25分左右),张某发听到“轰”的一声,之后就看到有安全帽掉落,洪某来被安全绳悬挂于半空,张某发立即前往佳某某公司驻某化工磷肥厂办公地点喊人求救。

(四)事故救援经过

张某发在赶往佳某某公司驻某化工磷肥厂办公地点过程中,碰到王某飞,王某飞问其发生了什么事,因未听清张某发所说内容,便跟随其前往佳某某公司办公室;到达办公室后,张某发说出大事了,在办公室的方某贵等人立即赶赴现场;王某飞到达现场后,于12点34分电话告知了李某阳情况;李某阳到达现场后,于12点37分电话告知了某化工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梁某,于12点38分拨打了120,120大约10分钟左右到达现场,李某阳等人通过安全绳将死者下放置地面,经现场诊断,洪某来已无生命迹象,120联动110、现场勘查等部门作进一步处理,杨家山派出所等公安部门下午1点左右到达现场;梁某分别将相关情况汇报给了某化工董事长(党委书记)陈某前、总经理马某(当时在外出差)、磷肥厂厂长阮某贵;某化工安全总监许某红于下午12点50左右向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汇报相关情况;下午2点半左右,洪某来经殡仪车送至殡仪馆。

(五)事故作业现场情况

1.事发地点情况:位于某化工磷酸车间磷酸三期浓缩罐区V3501储罐东侧折流板距离地面约7.4米高处。

2.现场勘察情况:磷酸车间三期浓缩罐区位于磷肥厂区中段偏西部区域,浓缩罐区东边为磷矿库,北侧为空地及厂区内部道路、架空皮带廊,西边为复合肥成品库,南边为磷酸车间三期浓缩装置、东南为四期浓缩装置。(详见图2)。

 

图2磷酸车间三期浓缩罐区位置示意图

三期浓缩罐区围堰占地面积2400平方米,地上式钢砼结构,火险类别为戊类;自北向南布置两排共8只酸罐,中间为巡检通道;西侧一排布置三台大磷酸储罐,自北向南分别为V3503、V3511B、V3511A;东侧一排布置五台储罐,自北向南分别为磷酸储罐(V3501)(事故罐)、污水储罐(V3502)、磷酸储罐(V3504)、氟硅酸储罐(V3505)和硫酸储罐(V3513)。(详见图3)

现场磷酸三期浓缩围堰内,V3501磷酸储罐布置在围堰内东北角,设备上清理人孔方位在西南方向,四个折流板正对东、西、南、北方向各一个。罐体有八圈钢板焊制而成,则每层钢板宽为1.5米,共12米高。设备投入运行近20年,设备老旧,腐蚀严重,设备外壁多处有漏酸痕迹,局部设备表面锈蚀、起泡、脱皮;设备内壁肉眼可见堆积磷石膏垢严重。(详见图4)。

查看磷酸储罐V3501设计蓝图,该设备由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设计,直径11米、直段高12米、全容积1140m3,存储介质22%稀磷酸,主体结构材质采用Q235A+K.BS胶板+底部衬碳砖,内带搅拌桨(电机功率18.5kW、转速25rpm);筒体内沿圆周均布(东、南、西、北方向各一个)四个高11.5米的折流板,此折流板两边内顶角夹角为40°,与筒体内壁形成一个封闭的三棱柱。折流板外表面衬有防腐胶板,折流板内表面与储罐筒体内辟形成的三棱柱,因内部不接触液体,未进行防腐衬胶处理。

该设备于2005年投入使用,至今已运行约20年。V3501结构如图5所示。

经问询,此储罐之前已就局部泄漏问题进行过临时防腐处理类似作业,将泄漏点清理干净,用胶泥堵漏打疤继续使用。事发前,V3501储罐内储存有稀磷酸液位高度在7米,泄漏点在槽体东侧折流板处约 7.4米位置。现场槽体东侧外搭设有脚手架(经查于2024年12月10日搭设(见作业票LS-GC-20241210(1))、于2024年12月16日进行过筒体补漏高处作业(见作业票LS-GC-20241316(4))); 同时,查看2024年8月28日V3501酸罐折流板修复项目交底,辨识结果有折流板内含可燃气体,已对此酸罐南边一处折流板泄漏实施修复作业。

现场查看,槽体东侧脚手架作业平台上遗留有一手持磨光机、一只锤子、一把铁锹;储罐筒体外壁从下向上数第六层圈板位置(折算7.5-9m高),两对接焊钢板处开口外翻与筒体垂直约呈90°,此层圈板两边分别外翻宽度约300mm、500mm不等。(详见图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具体情况:洪某来,男,汉族,62岁,户口地址为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铜化新村19栋608号,身份证号为340702************,系佳某某公司员工,某化工被派遣劳动者。

直接经济损失146万元(事故罚款未记)。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王某飞根据张某发反馈情况,到达现场后于12点34分电话告知了李某阳情况;李某阳到达现场后,于12点37分电话向某化工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梁某汇报了相关情况,梁某分别向某化工董事长(党委书记)陈某前、总经理马某(当时在外出差)、磷肥厂厂长阮某贵汇报了相关情况;某化工安全总监许某红12点50左右向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汇报了相关情况;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立即向铜陵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相关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李某阳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了120。12点48分左右,120到达现场,李某阳等人通过安全绳将死者下放置地面,经现场诊断,确定洪某来已无生命迹象,随后120联动110、法医及属地公安部门等介入,法医现场勘查结束后,某化工联系殡仪车,将死者送至殡仪馆。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120现场诊断后,确认伤者已无生命迹象,当场宣布死亡。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佳某某公司、某化工及其佳某某公司全资母公司安徽华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立刻开展善后及家属安抚事宜,确保家属情绪稳定,积极与家属沟通、协商赔偿事宜,1月16日善后相关事宜全部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佳某某公司员工立即前往办公室喊人救援,佳某某公司、某化工相关负责人接反馈后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李某阳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120,梁某等人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至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安全总监许某红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伤者经120现场诊断已无生命迹象后,某化工立即联系殡仪车将死者送至殡仪馆。佳某某公司相关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开展,某化工部分相关负责人未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开展。

事故地点未出现次生伤害,未出现较大舆情舆论。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佳某某公司员工违规操作,擅自进入某化工生产区域,在未完成登高、动火等特殊作业票的办理且在自身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擅自登高,未开展气体检测分析就使用磨光机打磨存有可燃气体(折流板对应的三棱柱外部与磷酸接触区域,外部胶板部分脱落,致使磷酸逐渐腐蚀折流板暴露出的Q235A碳钢,生成氢气等可燃气体,最终导致折流板被腐蚀穿孔,磷酸流入折流板对应的三棱柱内部,三棱柱本身为密闭空间,内部表面未使用胶板防腐,反应面积进一步加大,氢气含量逐渐增多,最终达到爆炸极限)的V3501储罐东侧折流板对应的三菱柱外壁漏点,造成折流板三棱柱内部聚集的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发生闪爆,致使人员当场死亡。排除他杀等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二)间接原因

1.制度建设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佳某某公司《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一是修订不及时,结合佳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全称为“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责任制显示“金桥公司”,未见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等签字及批准日期;二是全员未覆盖,结合2024年6月28日某化工与佳某某公司签订的《某化工外包商业服务项目承揽合同》,合同内容为某化工部分区域的清洁,责任制未见清洁工责任制内容,此次作业涉及防腐,未见防腐工责任制,未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及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存在“两张皮”现象。某化工未见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仅指定安全总监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公司实际运营不符,存在“两张皮”现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关于特殊作业,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根据某化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要求第9点,责任主体单位不得擅自安排承包商队伍进入厂区内开展作业,实际为承包商长期在某化工磷肥厂生产区域内办公驻点,结合询问及资料查阅,V3501储罐已出现多次作业人员违规登高补漏现象,制度落实不到位,特殊作业失管失控,人员混用现象突出; 某化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临时性检维修所涉特殊作业申报流程及审批层级。

2.过程管理不通畅,衔接不到位。某化工下设公司级运管部、生产管理部、证券部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及磷肥厂安环科、生产技术科、维修中心、生产车间等对承包商及特殊作业进行管理,公司管理架构复杂,多头管理问题突出,公司运管部等部门对承包商存在“一签了之”现象,对承包商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流于形式、浮于表面,属地生产车间可自行安排承包商进厂开展作业,管理极其混乱;佳某某公司部分员工人脸识别信息未能在某化工信息系统查询到,却能随意进出某化工生产区域,长期在某化工生产区域驻点办公,某化工人脸识别系统形同虚设,“二道门”管控存在严重问题;部分承包商员工系已过期合同的作业人员,亦能随意进出某化工,某化工部门之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人员管理“只进不出”,对承包商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严重,人员管理极其混乱。佳某某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在巡查过程中已发现此次作业,在明知作业人员无登高作业证且缺少甲方监护人的情况下,未叫停作业、未查作业票,放之任之;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知,佳某某公司在安排人员作业时,存在作业票登记的人员与实际人员不一致现象,佳某某公司对作业过程管理极其不严,失职严重。

3.风险辨识不彻底,交底不到位。某化工通过LEC法分析罐区工序危险源时,将“违章动火或动火安全措施不到位”的风险等级列为“可忽略风险”,仅将“酸罐折流板切割、焊接未办动火证”的风险等级列为“中度风险”,未辨识折流板外部打磨风险;通过查阅资料及询问相关人,某化工往期在该储罐高处作业前开展的风险辨识中,风险辨识结果未有“爆炸”等,安全交底人未告知作业人此处有爆炸风险,作业人对“爆炸”风险未知,交底不到位。

4.安全宣教不充分,意识不到位。佳某某公司相关负责人在作业现场巡查时未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反映了企业安全生产理念贯彻不深,安全素质不强,安全意识薄弱;提供的关于洪某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材料,前后笔迹严重不符,表明日常安全教育与培训未开展或流于形式,安全宣教存在短板。某化工安全文化不浓厚,属地车间随意安排承包商作业、作业人随意在现场违规作业,未有人员发现并制止,未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浓厚氛围,日常安全教育与培训不深入,流于形式;某化工职工特别是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法律意识薄弱,“知法守法懂法”不强。

(三)事故类型

经分析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闪爆事故。

(四)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佳某某公司职工违章作业、某化工特殊作业管理混乱、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洪某来,男,佳某某公司防腐班班长,擅自进入某化工生产区域,在未完成登高、动火等特殊作业票的办理且在自身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擅自登高,未开展气体检测分析就使用磨光机打磨存有可燃气体的V3501储罐东侧折流板对应的三菱柱外壁漏点,造成折流板三棱柱内部聚集的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发生闪爆,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方某贵,男,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及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及实施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第二十一条2,对此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卢某,男,佳某某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负责员工安全培训与教育的实施、施工现场及生产岗位的隐患排查和巡检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员工培训与教育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4.陈某前,男,某化工董事长、党委书记,主持并负责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全面工作,是某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人员管理不到位、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第二十一条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7,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5.马某,男,某化工总经理,主持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不到位、人员管理不到位、承包商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第二十一条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7,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梁某,男,某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第二十五条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 笪某东,男,某化工生产管理部部长,负责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分析、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各种设备安全管理、特殊作业等工作。对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设备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存在疏漏,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8.陈某斌,男,某化工运管部部长,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承包商未严格落实“谁引进、谁负责”原则,对员工入职培训管理不严,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9.陈某生,男,某化工办公室主任,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负责。未严格落实《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办公室关于“职能化二道门”的管理,未严格履行外来人员登记手续,对外来人员进出管理不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0.许某红,男,某化工安全总监、安环部部长,负责安环部工作,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1.吴某,男,某化工证券部副部长、信息中心负责人,负责公司办公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等工作。对公司一、二道门人脸识别信息系统管理不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2.阮某贵,男,某化工磷肥厂厂长、总经理助理,是磷肥厂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第二十五条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3.汪某华,男,某化工磷肥厂副厂长,负责磷肥厂安全环保、生产管理和现场管理,对磷肥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安全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第二十五条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4.李某阳,男,某化工公司磷肥厂厂长助理兼磷酸车间主任,负责磷酸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对磷酸车间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车间内部临时性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管理不力,对车间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8、第二十五条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5.王某飞,男,某化工公司磷肥厂磷酸车间副主任,负责分管生产业务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处理磷肥厂三期罐区(事故地点所在区域)和三期、四期浓缩区域事务。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特殊作业及检维修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6.张某宏,男,某化工公司磷肥厂安环科科长,负责磷肥厂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磷肥厂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对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临时性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管理不力,对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日常抓违章作业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7.董某,男,某化工公司磷肥厂磷酸车间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办理特殊作业票不到位、现场风险辨识及交底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9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10,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铜陵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落实不到位,特殊作业管理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2.安徽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及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承包商管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11、第三十条1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4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15,建议由铜官区应急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某化工要深刻总结事故教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未有效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存在对承包商管理不严等现象。横港化工园区管理处要深刻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两个至上”,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属地职责,督促企业加强承包商管理,健全承包商安全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落实承包商黑名单制度,确保D级达标工作顺利完成,同时向狮子山高新区和铜官区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2.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对下属企业监管不严、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失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要进一步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下属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严格落实及D级达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3.安徽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对下属企业监管不严、人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失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要进一步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管理,督促下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佳某某公司要完善并落实安全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人员管理、特殊作业管理等。某化工要完善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风险辨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承包商管理、特殊作业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

(二)强化安全管理工作。佳某某公司及某化工要深入剖析本单位检维修、特殊作业管理暴露的缺陷,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22),完善企业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检维修和特殊作业管控力度,严格落实临时检维修申报审批以及特殊作业前应开展风险分析、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票据分级审批和监护人实施监护等要求,强化临时检维修、特殊作业施工现场管理力度,采取强力手段彻底纠正不经审批、未进行风险辨识擅自开展临时检维修、特殊作业等习惯性违章作业问题。某化工要加强对一、二道门的管理,动态调整人员信息,严禁未经批准、未经培训的无关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域,结合技术提升如人员定位等全面提升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和精细化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佳某某公司和某化工要严格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真正让员工吃透培训内容,严格落实培训内容,形成良好的“讲安全、学安全、懂安全”氛围;某化工要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知法守法懂法,提升企业“合规竞争力”,走好发展“长远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