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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67568214740/202401-00040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义安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关于对义安经开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1.18”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终止调查的公示 文号: 无
发布日期: 2024-01-29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义安经开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1.18”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终止调查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29 17:44 来源:监一股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文本下载

关于对义安经开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1.18”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及终止调查的公示

 

2024年1月18日14:40左右,由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义安经开区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内,二层厂房进行地坪收光作业员工休息时,发生一起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经义安区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认定,义安经开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1.18”一般事故,系因当事人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的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的有关规定,经义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义安经开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1.18”一般事故终止调查。现将有关内容向公众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对公示内容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向铜陵市义安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4年1月29日-2024年2月4日

联系人:王浩          联系方式:0562-8828239

联系人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锦绣路铜陵国家农业科技综合服务中心1507室

 

 

铜陵市义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义安经开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1.18”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铜陵市义安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9日

目  录

 

一、事故简介及性质认定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

(三)事故现场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其他情况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二)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五、结论性意见


一、事故简介及性质认定

2024年1月18日14:40左右,由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义安经开区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内,二层厂房进行地坪收光作业员工休息时,发生一起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园区管委会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查看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概况,安排部署相关工作,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要求涉事企业和义安经开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死者家属情绪安抚和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区总工会、义安经开区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义安经开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1.18”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经调查研究认定,义安经开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1.18”一般事故,系因当事人(胥*峰)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的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情况

义安经开区嘉铜工业园二期项目,投资方为安徽省嘉铜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建单位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占地面积约130亩,规划建筑面积61864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为14栋标准化厂房,计划基础设施投资2.6亿元。

安徽省嘉铜合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MA2U******),成立于2019年10月28日,法人代表蒋*飞,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是一家以从事金属制品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该公司系义安经开区嘉铜工业园二期投资建设方,目前公司现有员工8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1467******),成立于1997年9月2日,法人代表姚*良,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主要经营业务为建筑工程施工,并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60000万人民币。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6MA8P******),成立于2022年9月19日,法人代表章*平,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嘉铜金属制品产业园A-21号,是一家以从事房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系义安经开区嘉铜工业园二期承建单位,目前公司现有各类员工8人(不含外来劳务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8日,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四名员工武*亮、马*德、王*松、胥*峰,按照两人一组分工(其中武*亮与马*德一组,王*松与胥*峰一组),轮流对义安经开区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厂房二楼地坪进行收光作业(四人进场作业时,均佩戴了安全帽)。下午14时40分左右,武*亮与马*德在进行地坪收光作业,被轮替下来的王*松与胥*峰在二楼楼梯口休息,接着胥*峰通过楼梯下到一楼接了一杯水,然后折返回二楼楼层处,随后突然后仰倒地,倒在二楼下一楼的楼梯段,头朝下,脚朝上,呈仰面朝上的倒地姿势。正在玩手机的王*松听到胥*峰倒地的声音后,立即上前搀扶,同时呼喊另外两名工友(武*亮、马*德),将胥*峰扶起,并对其进行了呼喊,但胥*峰未做出回应,只通过嗓子哼了两声,见此情景,王*松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义安经开区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厂房二楼与一楼之间的楼梯间内,楼梯设置有扶手,休息平台上摆放有部分杂物、工具。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五)其他情况

死者,胥*峰,男,汉族,现年53岁,1971年3月1日出生,家庭住址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远襄镇范庄村14号,身份证号码:412327********5413。

    事故发生当日(经公安部门谈话了解),据王*松反映:18日下午14点左右,王*松、胥*峰与另一组武*亮、马*德轮替开始休息,胥*峰曾表示“今天胸口有点闷”,并且当天中午,胥*峰表示没有胃口,未吃午饭。同时据其他工友反应,听说胥*峰患有胃病,在服药。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王*松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10”报警电话,同时电话联系了班组长董小三(不在场),接近15时左右,董小三电话报告了该工程项目部副经理刘*成,刘*成接到董小三电话后,立即电话通知了正在园区内部安全巡查的项目部安全员史*斌,并共同赶赴事发地点,期间史*斌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路口等待引导“120”救护车。

(二)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史*斌拨打了“120”后约20分钟,“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胥*峰实施了现场抢救措施,之后胥*峰被送往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史*斌驾车与工人武*亮跟随“120”急救车一同前往医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因现场无监控措施,据现场人员反映,“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就表示,胥*峰已无生命特征,但医生仍采取了急救措施。1月18日15时36分,胥*峰经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后死者工友及企业均通知了死者家属,1月24日,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赔偿协议,赔偿额总计130万元。目前死者遗体已火化,家属情绪基本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从现场救援处置过程分析:事故救援信息报送及时,程序规范,现场处置方法基本得当。

2、从事故善后处置结果分析:处置及时,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研究认定,当事人(胥*峰)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死亡,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现场勘查,法医尸表检查发现,死者头枕部由2.8*0.2cm横行皮下出血,局部未触及明显肿胀,余体表未见损伤,心血化验未见常见毒物,初步认定胥*峰的死亡非遭受外力造成,系因突发疾病导致。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现场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和其他外力因素影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经调查研究认定,义安经开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嘉铜工业园二期26号楼“1.18”一般事故,系因当事人(胥*峰)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机体创伤)导致的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有关建议:

1、事故相关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员工的健康体检工作,关注职工日常工作中的身体及心理变化;同时进一步做好安抚好死者家属情绪。

2、区住建局、义安经开区等应当及时将事故相关情况告知本行业领域(园区)企业,督促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3、区应急局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此次“1.18”一般事故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