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8日,在G324国道福清市镜洋镇光荣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一名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福清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总工会、交通局、城管局、镜洋镇人民政府以及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城管局等部门参加的福清市“2·8”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福清市纪委监委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经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AQ706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福建永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年检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保险有效期至:2022年2月13日。
事故发生时,闽AQ7065号重型自卸货车上装载泥土,经过磅,事故发生时该车总重为78620KG,限重31000KG,超出限定重量153.6%。
自2022年1月31日22:08开始至2月8日事故发生时,闽AQ7065号重型自卸货车卫星定位装置一直处于离线状态,持续时间超过10天,但该公司《车辆运行GPS监控排查情况登记表》中未如实记录其离线情况。
南方司鉴中心〔2022〕痕(C)鉴字第480号鉴定意见显示:闽A7065重型自卸货车事故时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南方司鉴中心〔2022〕车速鉴字第91号鉴定意见显示:闽AQ7065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通过录像监控范围参照物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未超出该路段限定速度。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 事故车辆驾驶员
罗某平,男,汉族,1979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准驾记录:A2。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2〕醇鉴字第485号鉴定意见显示:罗某平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 事故死者
黄某香,女,汉族,1965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光泽县,事故前住址:福清市镜洋镇某鞋厂员工宿舍,事故时步行,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根据南方司鉴中心〔2022〕醇鉴字第486号鉴定意见显示:黄某香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3. 事故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人
郑某,男,汉族,1990年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福建永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事故发生时系该公司安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324国道与福清市镜洋镇光荣村染布厝交叉口,该路口为三叉型交叉路口,南北走向为G324国道北往福州方向,南往宏路街道方向,道路中央铁护栏隔开,事故处留有开口,开口宽度2400CM,单向施划有两条机动车道,单条机动车道有效通行宽度为350CM,道路两侧划有一条非机动车道,有效通行宽度260CM,沥青路面,干燥完好。西往镜洋镇光荣村染布厝方向,为机非混合道路,无分道线,有效通行宽度650CM。该路口无信号灯控制,设有人行横道标志标线,事发时系夜晚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四)事故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福建永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801R2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港头广场1号楼9层03商务办公,法定代表人:刘行杰(2022年3月4日变更为郑某),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5月10日,营业期限:2017年05月10日至2067年05月0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城市垃圾清运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运代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建材批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0421289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年1月5日。建筑垃圾准运证编号:榕城管委第3501079号,有效期:2018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7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8日,罗某平驾驶闽AQ706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福州市仓山区南台大道地铁施工工地装载泥土石方准备运往福清市海口镇。当天21时05分许,该车沿G324国道由福州往福清宏路方向路右快车道上往宏路方向行驶,至G324国道与福清市镜洋镇光荣村染布厝交叉口时,遇行人黄某香沿路面人行横道区域由罗某平行车方向左往右横过道路,闽AQ7065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及时礼让行人,车头与黄某香身体右侧发生碰撞,随即黄某香摔跌于路面,该货车二轴右轮碾压黄某香头面部及左上肢,造成黄某香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及勘查工作,到场后因黄某香已当场死亡,民警迅速开展现场勘察,对闽AQ7065号货车装载货物就行过磅,并对驾驶员进行抽血送检,现场扣留车辆及证件。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积极安抚死者家属,同时开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目前,关于交通亡人事故赔偿款项根据责任按照保险公司实际理赔金额予以赔付,福建永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基本达成一致,关于精神抚恤金赔偿事宜事故双方尚在协商中。死者黄某香遗体已被火化。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3月25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81120220000031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当事人罗某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装载货物超载达153%致本事故发生,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该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福建永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AQ706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实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安排人员对运输车辆是否超载情况进行管理,安排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的车辆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于事故车辆严重超载上路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郑某,作为福建永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实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安排人员对运输车辆是否超载情况进行管理,安排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的车辆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于事故车辆严重超载上路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2·8”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福建永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闽AQ706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实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安排人员对运输车辆是否超载情况进行管理,安排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的车辆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于事故车辆严重超载上路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郑某,作为福建永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有效组织实施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安排人员对运输车辆是否超载情况进行管理,安排卫星定位装置处于离线状态的车辆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对于事故车辆严重超载上路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罗某平,事故车辆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路段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装载货物超载达153%致本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公安部门依法对其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福建永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完善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照车辆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强化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安全事故管控水平,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巡逻管控力度,加大对五类十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科学安排警力,对货车通行量大的重点路段要倾斜执法力量,要突出源头和货运司机管理,从严开展治超工作,严厉打击货运车辆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减少路面交通隐患。
(三)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安全基础。镜洋镇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劝导站、网络微信等方式,对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交通劝导工作,进一步增强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要夯实辖区内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对人流、车流量大的路段,要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福清市“2·8”一般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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