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1.19”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03-13 15:31 来源:龙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14时45分许,龙海区月港西路榜山镇普边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一部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部悬挂漳州龙文58063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 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龙海区榜山镇“1•19”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区安委办副主任兰宏伟担任,成员由区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住建局、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榜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月19日14时45分许,邱志强驾驶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月港西路自漳州方向往石码方向行驶至榜山镇普边路口,在右转弯驶入513县道的过程中,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右侧与同向直行(此时漳州往石码方向直行的交通信号灯为绿灯)由庄松辉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机动车车身左侧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庄松辉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处置和评估情况

1、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邱志强立即停车、下车查看,并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和拨打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事故处置。接报后,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指挥中心指派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事故中队出警,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派车到现场进行抢救,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2023年1月19日15时50分在事故现场勘察结束后撤除现场并恢复交通。

2、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民警于事故发生后组织事故当事人双方进行善后赔偿工作,目前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死者的家属情绪平稳。

3、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本起事故整个应急处置过程效果良好,事故信息接报及时、组织指挥有力、应急响应到位、现场施救有效、医疗救治精心、舆情社情平稳、安抚善后周到。救援、医务人员无一人伤亡,未发生疫情感染,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肇事车辆情况

1、闽E79256号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品牌型号:中联牌ZLJ5312GJBAE,行驶证载明的所有人: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行驶证登记注册日期为2020年2月28日,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交强险单号:0122350605000332000046,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商业险单号:0122350605000370000045,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50万,车辆在事故中轻微损坏。事发当时该车系从西溪大桥工地空车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该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31000KG,核载15320KG,整备质量15550KG,空载。

3、该车事发当时时速20公里/小时,未超速。

4、经查,该车有安装GPS监控,无历史事故记录。

(四)肇事驾驶员情况

邱志强,男,1977年生,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持有B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699043626,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月26日,有效期止:2082年1月26日,当前状态:正常,系本事故中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未受伤。2012年4月到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开始担任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入职公司以来未有交通事故记录。事发当天未发现有疲劳驾驶情况,事发当时未接手机或者抽烟等违章驾驶行为。

(五)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委托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检测鉴定。

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

(1)邱志强:经检验未检测出乙醇,属于正常值。

(2)庄松辉:经检验未检测出乙醇,属于正常值。

2、车辆安全性能检验

经检验,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外部照明、警示灯及信号装置、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均有效,可以排除因其安全技术状况原因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发地位于月港西路与513县道 “┣”交叉路口,肇事路口为施工路段,月港西路为分向式道路,双向四车道,路中施工路段设有围挡,漳州往石码方向路右侧设有“∩”型矮护栏,自漳州方向往龙海方向路右车道宽8.1米,路右有一缺口通往双第农场方向,路口宽11.8米,肇事路口设有施工路段标志。由于道路正在施工,导致路面三车道变为二车道,路面交通比较拥挤。

(七)事发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天气晴。月港西路涉及事故行驶轨迹的道路为干燥水泥路面,视线良好。

(八)事故相关企业情况

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是在2005年12月20日成立的,2020年2月变更法人代表为林志明;公司注册地址:龙海市双第华侨农场天城管区翠眉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681782189433N。该公司取得预拌混凝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35008147),有效期至2021年3月16日。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闽建许[2022]3号)通知,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闽交运管许可漳 字350681211128号),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现在有14部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海通建材公司运输车队现有19名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5名,驾驶员14名。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有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台账健全。有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隐患排查台账健全。有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等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档案。该公司道路运输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均有参加相关资格考试,但均未考试合格。

(九)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 1人死亡。经估算,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事故中死亡人员:庄松辉,男,1989年生,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系事故中漳州龙文58063号二轮电动车驾驶员。

二、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邱志强驾驶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能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且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状况让正常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发生上述事故,其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及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向右转弯……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之有关规定,其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闽E792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属公司。该公司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有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等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档案,组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员参加相关资格考试但均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存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漏洞。

(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1、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局。2022年该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交通运输行业百日攻坚行动等专项行动,共组织检查546次,排查单位场所683处,发现一般隐患207处,整改207处,查处交通运输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646起,处罚362.545万元,但是,仍然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营运车辆整治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2、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2022年该大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和交通安全宣传,开展“逢五”“逢十”道安综合整治及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强化对机动车涉牌涉证、超员超载、酒驾醉驾、疲劳驾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86903起,现场违法40361起、非现场146542起,其中酒醉毒驾1412起、超载30%以上1276起、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4490起、超速12925起、涉牌涉证11432起、未戴头盔20275起;针对省道219线提升改造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联合交通运输部门主动对接业主和施工单位,督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落实专人值守疏导,强化日常巡逻巡查,及时督促整改。但是,仍然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营运车辆整治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3、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人民政府。2022年,该镇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交警中队、派出所、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60余次,累计检查车辆2560辆次,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261 起。针对榜山镇国道福昆线与西溪大桥交叉路口、省道西港线复线(S219线)与月港西路交叉路口(庄厝路口)这两处事故较多路段,我镇积极配合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全力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整改。一是针对国道福昆线与西溪大桥交叉路口因绿化带遮挡及行车视线盲区等问题,采取修剪绿化树,拓宽行车视野;设置摩托车区等候区及广角镜,方便摩托车停车及大型货车观察,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二是针对庄厝路口,通过设置信号灯控制系统,拆除中央绿化带,增加左转专用车道,升级改造208复线、同城大道、普边三个路口信号灯控制系统,使该路段通行更为顺畅,隐患得到较好整治。但是,仍然在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营运车辆整治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邱志强,男,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其在本起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在本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涉嫌道路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1、福建海通建材有限公司,其公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员未取得相关安全资格证书,根据行业属地原则,建议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2、建议责成漳州市龙海区交通运输局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4、建议责成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人民政府向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建议如下:

(一)要全面开展道路运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各乡镇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围绕人、车、路要素,以国省道、农村道路、道路交叉口、事故易发多发等路段为重点全面治理道路风险隐患,深入辖区 “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围绕严防“病车、病人”上路作业,加强安全监管和动态监管。

(二)要严管严治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各乡镇等部门开展重点车辆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统一行动,严查货车超载、超速、不规范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依法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城管、住建、公安等部门要在主要路段、在建工地开展渣土车专项整治,加强渣土车动态监管,严查渣土车超速、超载、闯禁、飘洒漏等违法行为。

(三)要加大道路运输交通安全宣传曝光力度。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宣传报道,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七进”宣传活动,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

(四)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管控,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并对驾驶员加强安全教育交底,签订安全责任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全面落实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针对企业所有的运输车辆,完善车辆备案,建立“一人一车一档案”。

 

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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