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
漳州市龙海区隆教乡“11·06”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05-05 16:17 来源:龙海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06日12时45分左右,在漳州市龙海区沿海大通道隆教乡白坑村路口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十八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经漳州市龙海区道安办批准,成立了龙海区隆教乡“11•06”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龙海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兰宏伟担任,副组长由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大队长林志杰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交通局、城管局、总工会、隆教乡人民政府、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等部门派员组成,调查组由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负责组织协调。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将已查明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

(1)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载明所有人:陈招荣,品牌型号:江淮牌HFC5048XXYP71K1C2,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4月30日,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公司,保险单号分别为:6605072021350681001880、6605212021350681001938。违法、事故情况:近三年发现共10条交通违法记录,10条均已处理,经查询近三年未发现有交通事故信息。

(2)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宋宝宁,车辆识别代号:LFFSAV3C8B9M00223,动机号:BC3W61452,未投保强制险。违法、事故情况: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无交通违法行为,经查询近三年未发现有交通事故信息。

2.当事人基本情况:

(1)陈招荣,男,1988年生,住址:漳州市龙海区,准驾车型:C1E,驾驶证状态:正常,系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本事故中未受伤;

(2)宋宝宁,男,1959年生,住址:福建省龙海区,准驾车型:E,驾驶证状态:注销,系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三)肇事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漳州市龙海区沿海大通道隆教乡白坑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干燥沥青路面,沿海大通道中央设有中央隔离花圃,路中隔离花圃缺口宽65.3米,两侧设有机非隔离花圃,施划有车道分界线、导向车道线、菱形标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设有注意行人、学校路段标志,双向六机动车道,港尾往漳浦方向路右机动车道宽11.4米,非机动车道宽为5.47米,港尾往隆教方向距事故地点前约36 KM处设有限速80公里/小时标志。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1月06日12时45分左右,陈招荣驾驶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沿海大通道从港尾往隆教方向行驶至肇事路口,遇对向宋宝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路左往路右穿越道路,在此过程中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身左侧与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宋宝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06日12时48分许,群众电话向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指挥中心报警称:“在龙海区隆教畲族乡沿海大通道白坑村路段,货车闽EEV970与电动车刮擦,车损人伤”。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指挥中心指派交警大队港尾中队出警,同时联系120急救中心派车到现场进行抢救,交警大队港尾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发现一名男子躺在路面, 伤势严重,120急救中心医生到场确认该名男子已当场死亡。港尾中队值班民警立即将情况上报交警大队值班领导,并将案件移交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进行处置,接报后交警大队值班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事故未造成交通堵塞,无需进行交通管制。

(二)善后处置情况

1、事故发生后,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民警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向死者宋宝宁家属做好安抚工作,肇事货车驾驶员陈招荣于当天向死者的家属垫付丧葬费5万元整;

2、2021年12月20日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集体研究作出第350681120210000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招荣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死者宋宝宁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于当天向陈招荣、死者宋宝宁家属送达,双方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均没有异议。

3、陈招荣已于2021年11月19日与死者宋宝宁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招荣一次性补偿死者宋宝宁家属人民币10万元,保险理赔部分由死者家属向陈招荣驾驶的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宋宝宁尸体已火化,现在死者的家属情绪平稳。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本事故中1人死亡)

宋宝宁,男,1959年生,住址:福建省龙海区,准驾车型:E,驾驶证状态:注销,系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五、调查组联合调查情况:

(一)经区交通局核查:

区交通局通过询问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陈招荣,发现以下情况:肇事驾驶员陈招荣事故时驾驶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运载德鑫水产有限公司的冰块,德鑫水产有限公司法人系莫跃聪,该次运载冰块系临时雇佣关系,并不存在固定雇佣关系。

(二)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核查:

1、当事人陈招荣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经检验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的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行经施划有人行横道的肇事路口,未减速慢行致遇险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当事人宋宝宁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事故路口穿越道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六、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当事人陈招荣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经检验制动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的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行经施划有人行横道的肇事路口,未减速慢行致遇险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宋宝宁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事故路口穿越道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性质认定

根据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海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第350681120210000129号)认定肇事驾驶员陈招荣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宋宝宁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综合分析认定:龙海区隆教乡“11•0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对肇事闽E1V970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陈招荣在事故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1800元的处罚。

2、因德鑫水产有限公司与肇事货车驾驶员陈招荣系临时雇佣关系,建议不对其进行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建议如下:

1、要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各乡镇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围绕人、车、路要素,以国省道、农村道路、道路交叉口、事故易发多发等路段为重点全面治理道路风险隐患,深入辖区 “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客货运场站,围绕严防“病车、病人”上路作业,加强安全监管和动态监管。

2、要严管严治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各乡镇等部门开展重点车辆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统一行动,严查货车超载、超速、不规范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依法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3、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曝光力度。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宣传报道,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七进”宣传活动,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隆教乡沿海大通道周边村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周边村民交通安全意识,加强     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

4、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货运企业安全管控,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并对驾驶员加强安全教育交底,签订安全责任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要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全面落实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针对企业所有的运输车辆,完善车辆备案,建立“一人一车一档案”。

 

漳州市龙海区隆教乡“11•06”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月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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