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6日06时58分许,国道228线4497KM+890M与连江县官坂镇下濂尾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与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6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官坂派出所、交警大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73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连江县228国道与官坂下濂尾交叉路口“7·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县安办牵头组织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交通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总工会等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连江县228国道与官坂下濂尾交叉路口“7·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和摩托车驾驶员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的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3375845***,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成立日期:2015年05月14日,营业期限:2015年05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榕字35012220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05月29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员运输(集装箱)。
2021年11月起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聘用万某某(事故时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为该公司驾驶员。
2.事故车辆情况
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发动机号:52705***,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7G1F44***,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11月0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1月30日,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8805Kg。交强险保单号:11369003901811474***,商业险保单号:11369003901811474***,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事故车辆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事故已报废。闽AR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连江县P**镇**村**路*号。发动机号:无,车辆识别代号:LA995R234L17CP***,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09月0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9月30日,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7800Kg,核载质量:32200Kg,事故发生时系空载。
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所有人:林某某,身份证号码:350122********5119,住址: 福建省连江县P**镇**村**路**号,车架号:XTZSL503***。
3.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万某某,男,汉族,家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号,身份证号码:422422********4718,准驾车型:A2,驾驶证状态:正常,档案编号:421000028***,事故中驾驶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R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联系方式:18659119***,系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
死者林某某,男,汉族,家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身份证号码:350122********511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中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家属联系方式:18860101***。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6日6时58分许,万某某驾驶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R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罗源县往连江县坑园镇可门港方向行驶,行经G228国道与连江县官坂镇下濂尾交叉路口(国道228线4497KM+890M)时超速行驶(据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事故时时速60km/h),遇对向车道内由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左转弯通过该路口,两车在该路口内发生碰撞,接着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RO**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又与路侧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绿化带隔离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G228国道与连江县官坂镇下濂尾交叉路口,道路呈“T”字型路口,设置人行道标线;南往连江县城关方向,北往马鼻镇方向,西往官坂镇下濂村下濂尾方向;道路为水泥路面,潮湿,路面完好;该路段上有桥梁,设置十字路口标志牌,道路划有中心双黄实线.分界线、菱形人行横道预告标线,中央设置隔离护栏,事故路段为区间测速路段,该路段限速为50km/h。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7月16日06时58分许事故发生后,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R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员万某某立即向110、120报告。接报后,官坂派出所、连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林某某经医护人员确认已当场死亡,随即保护现场并进行交通疏导及勘查工作,并对驾驶员进行抽血送检,现场扣留车辆。
(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费120000元,后续死者家属已与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根据责任赔款死者家属440915元,合计赔偿560915元。目前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已结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万某某(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超速行驶和林某某(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双方均存在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起事故中当事人万某某和林某某负同等责任。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万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违反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中驾驶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R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行经事故路口时超速行驶,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林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经事故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C)鉴字第2108号鉴定意见:①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R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整车照明及信号装置功能均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②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RO**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时的转向系及制动系的功能有效,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C)鉴字第2109号鉴定意见:送检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为XTZSL503***)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C)鉴字第2110号鉴定意见:①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为XTZSL503***)整车照明及信号装置均完好。②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为XTZSL503***)转向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③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为XTZSL503***)行驶制动功能有效,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3]车痕鉴字第949号鉴定意见:闽A5J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轴左轮先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整车编号为185021707180***)右侧前部发生碰撞,随即,电动车发生逆时针转体过程中,后挂闽AR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轴左轮挡泥板再与电动车后左部发生碰撞。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未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在监控平台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制订监控人员岗位职责不科学不合理,未能及时发现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且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未保证从业人员万某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保证从业人员万某某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保证从业人员万某某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万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违反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超速行驶,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林某某,事故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行经事故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以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未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在监控平台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制订监控人员岗位职责不科学不合理,未能及时发现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且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未保证从业人员万某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保证从业人员万某某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保证从业人员万某某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万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违反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超速行驶,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及,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连江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由连江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为责令改正。
(三)其他处理建议
1、万某某,事故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违反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口时超速行驶,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及,以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属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同等责任,建议由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对万某某按有关规定处理。
2、朱某,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监控人员,未能及时发现驾驶员万某某违反操作规程的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公司内部规定,建议由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对朱某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1、福建省连江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应立即转变安全生产管理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制订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实时监控和管理,针对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制定合理的内部处罚规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连江县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加大对企业安全检查监管的力度,提升辖管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督促事故企业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的落实,及时通报连江县228国道与官坂下濂尾交叉路口“7·16”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各种安全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福州市连江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加强国省道安全设施日常养护及巡查,对存在损坏的安全设施及时修复,以提升普通公路安全防护水平。
4、连江县公安局官坂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主要路口的交通巡逻管控,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巡查。
5、官坂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大对摩托车驾驶人的法制宣传和道路交通劝导力度,防范事故发生;发生亡人事故后及时赶赴现场参与现场处置、善后调处和事故初步分析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活安全及交通的正常、有序。
连江县228国道与官坂镇下濂尾交叉路口“7·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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