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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新区遵义汇兴长沟锰矿“8·2”一般触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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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0时25分,遵义汇兴长沟锰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8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之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遵义汇兴长沟锰矿有限公司“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新蒲新区管委会参与事故调查,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并全文向社会公开。

按照《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要求,2024年10月21日,成立了新蒲新区遵义汇兴长沟锰矿“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评估组,并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新蒲新区遵义汇兴长沟锰矿“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评估组采取实地走访、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等方式,对新蒲新区管委会、新蒲新区应急局、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遵义汇兴长沟锰矿等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解,并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逐条评估落实情况,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并收集了相关印证资料。

二、总体评估意见

经事故调查评估组调查评估、综合分析:新蒲新区遵义汇兴长沟锰矿“8·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已追究落实到位,事故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整个事故处理客观公正,达到了“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效果。

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企业经济处罚14人

1.韩某岗,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采掘工区主任,系事故当班带班矿长。未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未对井下作业区域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文必志的违规违章、冒险蛮干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7350.6元。

2.王某均,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监部部长。督促采掘工区和运行工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对运输班组、机修班组开展日常管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8384元。

3.杨某,中共党员,恒昌大新蒲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机电副总经理兼机电部部长,分管运行工区。对机电维修部门管理不到位,设备检维修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发生后,未按省应急厅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6626元。

4.佟某民,中共党员,恒昌大新蒲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分管采掘工区。督促采掘工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不到位;对运输班组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8290.6元。

5.胡某平,中共党员,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督促采掘工区和运行工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对运输班组、机修班组开展日常管理。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18242.86元。

6.阮某宝,恒昌大新蒲分公司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安全管理层级设置过多,导致信息不畅通、管理失控;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执行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安排运输班组劳动作业时间不合理,每班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处罚金额¥23040元。

7.赵某,恒昌大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项目部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彻底;对项目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15400元。

8.苏某楷,中共党员,恒昌大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下属项目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领导不力、督促不力,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处罚金额¥23280元。

9.王某,中共党员,长沟锰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系事故当班安全管理人员。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当班井下安全检查、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2547元。

10.向某洪,长沟锰矿生产副矿长,系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疏于现场管理,未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未对井下作业区域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巡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文必志的违规违章、冒险蛮干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10199元。

11.郑某林,中共党员,长沟锰矿党委书记、机电设备副矿长。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落实设备检维修制度不到位;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发生后,未按省应急厅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24743元。

12.蒋某强,是中共党员,长沟锰矿安全副矿长兼综合部经理。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①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个月;②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处罚金额¥10284元。

13.何某,中共党员,长沟锰矿矿长,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对内运班组人员长期未检身登记、未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出入井习以为常、明知存在的隐患不制止、不整改,未采取有效措施;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发生后,未按省应急厅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处罚金额¥45957元。

14.邱某伟,中共党员,贵州遵义汇兴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长沟锰矿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铜仁市松桃县李家湾锰矿“4·10”一般触电事故发生后,未按省应急厅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处罚金额¥60536元。

(二)企业内部处理6人

1.文某庆,恒昌大新蒲分公司架线式机车运输2班班长。对班组人员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已由恒昌大公司给予3000元考核。

2.袁某斌,恒昌大新蒲分公司采掘工区运输队队长。对采掘工区运输队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到位,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已由恒昌大公司给予3000元考核。

3.朱某勇,恒昌大新蒲分公司采掘工区运输队管理人员,协助队长管理运输队。未对当班运输2班实行有效管理,督促运输2班落实规章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机车驾驶员在机车出现故障时,未断电情况下擅自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已由恒昌大公司给予2000元考核,并解除劳动合同。

4.贺某贵,恒昌大新蒲分公司机电部技术员。主要负责恒昌大公司机电部机械配件加工、维护保养和所有机车维护保养工作。对机车日常检查走过场、走形式,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已由恒昌大公司给予2000元考核。

5.鲍某团,中共党员,恒昌大新蒲分公司运行工区主任,负责井下排水、通风、电机车维护等工作。对公司机电部管理不到位;督促相关技术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不到位,督促相关技术人员对电机车的检查排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已由恒昌大公司给予3000元考核。

6.朱某德,中共党员,长沟锰矿机电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检查发现4号机车工字架有锈蚀、损坏等隐患;对恒昌大新蒲分公司机修班组监督管理不到位。已由长沟锰矿给予2000元考核。

(三)政府部门处理8人

1.付某,2023年4月,新蒲新区应急局派驻长沟锰矿驻矿安监员(劳务派遣人员),系事故当班驻矿安监员。对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监督存在差距。已由新蒲新区应急局按照《遵义市新蒲新区非煤井工矿山驻矿安监员管理暂行办法》(遵新管办发〔2019〕140号)取消2023年4月至8月下井工作绩效。

2.尤某勇,2023年5月,新蒲新区应急局派驻长沟锰矿驻矿安监员(劳务派遣人员),系事故当班驻矿安监员。对长沟锰矿及恒昌大新蒲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监督存在差距。已由新蒲新区应急局按照《遵义市新蒲新区非煤井工矿山驻矿安监员管理暂行办法》(遵新管办发〔2019〕140号)取消2023年4月至8月下井工作绩效。

3.郑某武,中共党员,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应急办主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安委办给予通报批评。

4.王某峰,中共党员,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及应急管理办公室,包保长沟锰矿。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已由新蒲新区组织人事部给予批评教育。

5.周某飞,中共党员,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办事处主任。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已由新蒲新区组织人事部给予批评教育。

6.赵某林,新蒲新区应急局安全生产基础股负责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安委办给予通报批评。

7.孙某飞,中共党员,新蒲新区应急局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及安全生产基础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已由新蒲新区组织人事部给予批评教育。

8.石某武,中共党员,新蒲新区应急局局长。在此次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已由新蒲新区组织人事部给予批评教育。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1.企业层面

(1)恒昌大公司,作为长沟锰矿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长沟锰矿,是矿山的主体责任单位及发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已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实施¥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政府部门层面

(1)新蒲新区礼仪街道办。已向新蒲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讨。

(2)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已向新蒲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讨。

(3)新蒲新区管委会。已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新蒲新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整改工作: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事故发生后,新蒲新区立即行动,根据事故发生的灾害情况,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对辖区所有非煤矿山开展警示教育,分析事故原因,开展针对性检查,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召开警示教育会议,增强震慑效果。一是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召集辖区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学习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通报了事故发生情况,分析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企业克服麻痹侥幸思想,深刻吸取长沟锰矿“8·2”触电事故教训;进一步树牢“不安全,不生产”思想理念,建立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开展培训教育整治和打击“三违”行动。结合生产安全事故多数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不牢和“三违”行为所致的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深不实、弄虚作假和打击“三违”行为专项整治,真正做到查处一家、通报一家,震慑一片。

(三)专家把脉“会诊”,进一步提高企业办矿能力。2023年11月17日,由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聘请采矿、地质、机电相关专家5人组成专家组,对长沟锰矿进行全面“会诊”检查,查出45条问题隐患,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长沟锰矿制定《整改方案》。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多次派员到长沟锰矿检查指导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长沟锰矿对自查自改和专家“会诊”提出的45条问题隐患进行了全面整改,投入资金800余万元,完成了井巷维修、取缔架线式电机车新增蓄电池电机车、设备维护更换、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整改更换等工作,本质安全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

(四)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按照“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新蒲新区管委会多次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并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新蒲新区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党委(党组)学习贯彻综合监督范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两个至上”,坚守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抓好安全防范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新蒲新区应急管理局坚持第一时间在局党委会议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并在每次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中对各镇(街)、各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践行到位。

(五)转变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一是优化监管思路。不断完善优化工作方法,重视常态化隐患排查和督促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员”的同时,培养企业主体当好自身的“安全员”,督促企业配齐配全地质、机电、测量、通风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全方位对矿山开展监管。二是专家会诊把脉常态化。根据季节、重点时段特点,组织专家“会诊把脉”,重点对企业办矿管矿能力、“意见”落地落实、是否存在“三违”“三超”等情况开展督查,既要会诊开方又要指导用药,帮助企业着重查找、解决一些风险辨识不到位、管控不到位,隐患辨识不到位、治理不到位的突出问题。三是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持续推进直管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生产经营单位习惯性违章进行严格查处。针对屡禁不止、反复出现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特别是同一企业同一人员同一违章行为,连续出现三次(含)以上的,严格按照“一事五罚”工作要求进行查处(即企业处罚违章当事工人、罚同工作区连带员工,监管部门处罚企业管理人员、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紧抓安全生产“牛鼻子”,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督促企业强化制度建设。全面修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严禁束之高阁,把岗位责任具体到人。二是督促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深刻吸取遵义汇兴长沟锰矿“8·02”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生产安全事故为警示,认真开展全员分类别、分工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全员学习参与率100%、考核覆盖率100%、成效达标率100%,切实强化企业员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三是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回头看”。针对各级下达的执法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逐条开展“回头看”,严防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再次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七)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一是督促企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督促直管行业再次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自查自改,对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专项整治走形式、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彻底等问题的企业坚持“一案双罚”。二是淘汰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督促遵义汇兴长沟锰矿有限公司开展架线式电机车运输改造,所有地下矿山一律不准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三是统筹推进标准化建设。督促直管行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强弱项、补短板,汲取好的管理经验或管理理念,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四是加大风险防控建设。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督促企业扎实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相关工作建议

新蒲新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帮助企业开展好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隐蔽治灾因素普查治理和“双全日”工作,切实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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