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及无障碍浏览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公告 » 通知公告

遵义播州“6·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评估报告

 字号:[ 小中大]  [我要打印]  [关闭] 视力保护色:

2023年6月18日8时51分许,播州区马蹄镇石壁庄社区境内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一辆号牌为贵C1511D小型轿车沿秀河线由遵义往金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秀河线416公里8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行人,致2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6.7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之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播州区“6·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并全文向社会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市安委办组织相关单位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2024年9月10日,市安委办印发《关于开展遵义播州“6·1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评估的通知》,采取暗访暗查、查阅资料、现场查证等方式,对播州区、红花岗区、新蒲新区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印证。2024年9月26日前,市公安交管局、播州区人民政府、红花岗区安委办、新蒲新区安委办向市安委办报送了遵义播州“6·1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评估情况报告,市安委办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逐条评估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印证资料。

二、总体评估意见

经调查评估、综合分析:遵义播州“6·18”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追究落实到位,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整个事故评估工作科学、严谨、全面,达到了“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效果。

三、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姜某梅,女,汉族,贵C1511D小型轿车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2023年6月19日,遵义市公安局决定对姜某梅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进行立案,2024年3月12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刘  某,男,60岁,贵州黔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致使贵C1511D车辆失管失控,长期违法违规线下巡游揽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一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进行逮捕,2024年2月13日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处罚人员

 黄某贵,男,52岁,贵州黔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长期不在岗履职,也未书面委托公司其他人代为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2023年10月16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在行政处罚办理中,根据本人申诉和法律意见书,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对其免于处罚决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

 1.曹某江,男,42岁,中共党员,播州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播州区城区道路运政领域违法行为查处,对播州区道路运输市场“打非治违”等专项工作执行不力,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重处罚轻隐患整改,“打非治违”工作成效不明显,致使肇事车辆贵C1511D长期在播州区马家湾周边非法线下揽客。经播州区纪委监委调查,对曹某江同志免于处理。

 2.李某涛,男,40岁,中共党员,播州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负责辖区道路运政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分管播州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对播州区道路运输市场“打非治违”等专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致使肇事车辆贵C1511D长期在播州区马家湾周边非法线下揽客。经播州区纪委监委调查,对李某涛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3.何某华,男,50岁,中共党员,播州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主持播州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落实上级道路运输“打非治违”文件要求有差距,督促调度大队人员开展道路运输市场“打非治违”工作不力,致使肇事车辆贵C1511D长期在播州区马家湾周边非法线下揽客。经播州区纪委监委调查,对何某华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4.吴某圣,男,48岁,中共党员,播州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道路运输执法工作,统筹调度播州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道路运输执法工作有差距,对辖区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经播州区纪委监委调查,对吴某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

 5.高某伟,男,51岁,中共党员,播州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播州区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对辖区近年来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吸取教训不深刻,采取措施不具体,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履行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有差距。经播州区纪委监委调查,对高某伟同志免于处理。

     6.梁  某,男,41岁,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深圳万顺叫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日常检查指导有差距,未及时督促企业将不具备营运条件的网约车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周某翔,男,49岁,中共党员,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主持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2020年11月肇事车辆贵C1511D网约车原驾驶员张兴友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情况下,驾驶贵C1511D开展巡游揽客,被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获并处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未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也未将此次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8.王  某,男,38岁,中共党员,遵义市公安交管局城市五大队四中队中队长。负责播州区马家湾城区路面秩序管理,对肇事车辆贵C1511D长期在辖区开展线下巡游揽客配合交通部门打击不力。遵义市公安交管局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对有关企业行政处罚

贵州黔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由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2023年12月1日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款壹佰万(¥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1.播州区交通运输局。对道路运输市场非法营运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不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播州区交通运输局已向播州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深圳万顺叫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日常检查指导有差距,未及时督促企业将不具备营运条件的网约车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已向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遵义公安交管局城市五大队。对网约车和6座及以上车辆的检查力度不够,对网约车企业开展警示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监管责任。遵义公安交管局城市五大队已向遵义市公安交管局作书面检查。

    4.播州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9日播州区人民政府向遵义市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同时,已由市安委办对播州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了约谈。

(六)事故暴露出其他问题的处理

    1.深圳万顺叫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已由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对其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作出对红花岗区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人梁波通报批评。

    2.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开展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注册网约车驾驶员,对驾驶员姜成梅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湖南经纬长途运输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已于2024年5月8日注销。

    3.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2023年10月20日,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和省管普通国省道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明确了支队在国省干道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范围和权责。

四、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的要求,播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市公安交管局城市五大队针对事故暴露出来针对性开展了各项工作,整改效果良好,主要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

事故发生后,涉事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召开会议,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迅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规定,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无盲区,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守土有效,同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事故发生后,遵义市公安交通局城市五大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紧急调度会,深刻剖析“6·18”事故发生原因及日常交通管理存在的问题,就扎实做好下步工作提出要求,制定了《2023年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工作方案》《“千警进百企治万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同时与遵义市播州区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二支队联合制定了《暑期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联合整治工作方案》,以推动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强化路面管控等细化工作措施,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环境,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实现交通秩序得以实质性改善。播州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点对全区“两客一危一货”、公交、出租、网约平台公司及客运场站等重点企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工地全覆盖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查处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超限、超员、疲劳驾驶和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车载监管装置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网约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未按规定强制报废、网约车线下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事故发生以来,播州区共派出检查组965组/次,检查客货等运输企业及场所1316次,排查一般隐患430条,已整改406条,整改率 94.42%;通过各项专项整治工作,辖区事故数、死亡数、伤人数三项数据同比分别下降9.76%、22.22%、19.29%,事故预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

播州区聚焦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安全生产领域“三违”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遵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乱象整治工作及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酒醉驾常态化治理等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紧扣“减量控大”总目标,以“打非、治违、控速、除患”为主要手段,加大巡逻管控和劝导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查处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行为451起,立案处罚140.4072万元。查处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违法74902起。联合查处涉及网约车、出租车违规经营537起。涉及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行政拘留112人,刑事立案302件。城市五大队严格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开展网约车运营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联合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本辖区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3次,查处涉及网约车、出租车违规经营537起。每月不定时开展对出租车、网约车突出交通违法的整治工作,全面排查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并推动整改;紧盯“两客一危一货”、网约车等营运车辆,严查超员超速、超载超限、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突出违法行为,持续净化路面交通秩序。

(四)进一步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城市五大队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千警进百企治万车”专项治理行动为抓手,持续对辖区人、车、路、企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动态排查。一是对各类平交路口、搭接路口及急弯陡坡路段进行重点排查,向地方政府做好汇报,积极争取资金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做好安全提示,目前,城市五大队辖区共治理完成区级挂牌督办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3处、市级1处、事故黑点140余处,联合区交通运输局治理完成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风险干预行动中涉及的3753处隐患共661.451公里;二是用好“常抓拍”卡口建设设备,加强维护,对农村地区超速、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形成有力有效震慑,自“常抓拍”卡口建设以来,共计抓拍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违法共计24866起;三是对辖区重点企业车辆及驾驶人持续开展排查梳理、对客货运企业持续进行督导检查,以不间断的工作力度查找各类隐患漏洞,及时进行清理整改。今年以来,共督导检查重点道路运输企业30余家共100余次。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警示教育

事故属地及其有关部门持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行动,持续开展交通安全“五大曝光”和“七进宣传”,加强重点时段主体宣传和预警提示,“一老一小”群体出行安全常识普反教育,大力加强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及传播能力提升,丰富完善宣传内容体系和渠道载体,健全交通安全提示信息精准推送机制,强化新媒体矩阵建设及宣传联动。同时,采取明察、暗访、媒体曝光等方式,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集中曝光,公开严惩一批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切实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上一篇: 无
下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