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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藤县“2·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06-17 17:35     来源:梧州藤县“2·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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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9日4时21分许,在梧州市国道358线藤县藤州镇丽新村对开路段,发生一起6人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苗庆旺,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杨维林等领导同志分别对事故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安抚工作,认真核查事故原因,深刻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市委书记蒋连生、市长李振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汪东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伟雄,副市长杨桢分别对事故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安抚处置工作,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堵塞漏洞、消除盲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劳高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应急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20日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桂东公路发展中心、总工会,贵港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梧州藤县“2·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梧州藤县“2·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19日4时21分,徐某驾驶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莫某某、覃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罗某某、莫某某6人)沿国道358线由天平镇往藤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藤县藤州镇丽新村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间黄色虚线与对向驶来由黄某某驾驶的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E60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搭载冼某某)相撞,造成徐某、覃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罗某某、莫某某6人死亡,莫某某、黄某某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事发前肇事车辆的行驶情况

1.桂DAE718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2025年2月18日20时30分许,徐某驾驶桂DAE718小型普通客车由位于纯平村的家中出发,20时50分经过潭东红绿灯路口往高铁站方向,21时31分在藤县高铁站搭载覃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罗某某、莫某某后,返回纯平村搭载莫某某后前往天平镇从新马村南广线NG170栅栏门进入南广线269KM+200M至269KM+600M段进行除草工作,2月19日凌晨4时08分除草结束后搭载覃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罗某某、莫某某、莫某某返回藤县藤州镇,凌晨4时11分经过天平镇新大路口往丽新方向,4时21分行驶至事发路段。

2.桂R1396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E60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2025年2月18日10时20分,黄某某驾驶桂R1396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E60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广东中山市广州诚达丰储运有限公司装载氧化锌,11时03分车辆启动,出发前往广西贵港市桂平市,15时34分在德庆县中国石化康州北加油站休息3小时17分钟,18时54分出发,19时20分到达G321九市服务区吃饭。19时54分从九市服务区出发前往广西,21时55分从梧州西出高速往藤县塘步方向,22时18分在藤县陶瓷园新舵陶瓷厂门口停车休息,19日凌晨4时03分出发前往丽新方向,4时21分行驶至事发路段。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国道358线K1355+350(原南梧二级公路)藤县藤州镇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藤县县城方向,西往天平镇方向,沥青路面,为二级公路。道路整体路宽为8米,设双向两车道,中央为黄色虚线分隔,道路两边为路肩,机动车道、路肩分别为3.82米、1.59米,路面有标志标线;现场藤县县城往天平镇方向一侧有金属护栏,藤县天平镇往藤县县城方向一侧无金属护栏。道路南侧为高山,北侧为水塘。事发地点是一个弯道路段,中心点处于弯道中段相对平直的位置,平曲线转弯半径430米,曲线长度为326.98米。

事故现场中心沿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方向(由西向东)约50米为藤城家畜定点屠宰厂路口,有路口标志。现场中心附近设立有路口提示标志牌以及“人行横道”“注意儿童”交通标志牌。在事故现场西面国道358线1357公里处设置有告示“前方100米路况复杂,请减速慢行!”“注意儿童”交通标志牌。事发路段自桂平市往藤县县城方向限速40公里/时,自藤县县城往桂平市方向限速60公里/时。事发时为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不良,天气阴。

国道358线路线名称为石狮-水口,其藤县辖区起点桩号为K1343+336,位于藤县藤州镇潭东村红绿灯十字交叉路口处,终点桩号为K1388+364,地处藤县与平南界,此段路线全长45.028公里,且与国道321线藤县段一级公路相重合。

国道 358 路线呈东西走向,东起福建石狮市,途径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至广西凭祥市水口口岸。

 

图1事故现场航拍图

 

(四)事故车辆情况

1.桂DAE718小型普通客车,该车为“五菱牌/LZW6449DEY”,车身颜色为棕色,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7JG59XXXX,发动机号:8JB022XXXX,机动车所有人:徐某,登记住址:广西藤县藤州镇纯平村XXXX,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客:7人;出厂日期:2018年11月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2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6年12月31日,机动车状态:正常。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载7人,事发时实载7人。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44504000010XXXX(强制险),保险期间:2024年12月20日00:00时起至2025年12月19日24:00时止;保险单号:PDAA20244504000008XXXX(商业险),保险期间:2024年12月20日00:00时起至2025年12月19日24:00时止,商业第三者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座位险2万/座,驾意险20万/人。经查,近三年该车无违法记录。该车于2024年11月18日在藤县顺大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线检测。该车注册登记、 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为“乘龙牌/LZ4250H7DA”,车辆识别代号:LGGG4DY33GL31XXXX,发动机号:3116C00XXXX,车身黄色。机动车所有人: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XXXX,使用性质:货运,出厂日期:2016年5月9日,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8月19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8月31日,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单号:1141302390263784XXXX(强制险),保险期间:2024年8月24日22:00时起至2025年8月24日22:00时止;保险单号:1141302390265519XXXX(商业险),保险期间:2024年9月7日13:00时起至2025年9月7日24:00时止,商业第三者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经查,近三年该车共有4条违法记录,有3条违法处理,2024年7月30日有1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未处理。该车于2024年7月16日在广西桂平市盛世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线检测。该车注册登记、 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桂RE60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该挂车为“广达威牌/LCX9400TPB”,车辆识别代号:LA9PM3C0XM1LCXXXX,车身黄色,挂车所有人:黄某某,登记住所:广西桂平市马皮乡均福村XXXX,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7月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7月31日,车辆状态:查封。该车注册登记、 审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徐某,男,桂DAE71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45042219850722XXXX,住址:广西藤县藤州镇纯平村XXXX,准驾车型“B2D”,驾驶证状态:正常,初领日期:2007年6月6日,有效期止:2025年6月6日 。经查,近三年,徐某共有1条违法记录(已处理完毕)。未发现徐某驾驶资格存在问题。

2.黄某某,男,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身份证号:45252319781229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马皮乡均福村XXXX,准驾车型“A2E”,驾驶证状态:正常,初领日期:2002年10月30日,有效期止:2025年10月30日,经查,近三年,黄某某共有3条违法记录(已处理完毕)。2019年11月11日,黄某某在柳州市行政审批局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为450108XXXX),有效期6年。黄某某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目前正由桂平市司法局马皮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4年4月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查阅从桂平市司法局马皮司法所调取的材料,显示黄某某因从事货物运输工作需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其向桂平市司法局提出申请,2024年10月17日桂平市司法局同意黄某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在矫期间按规定到司法所进行日常报到,外出活动期间,均有报备并有相关材料体现。

(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2人受伤,有关情况如下:

1.徐某,男,40岁,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45042219850722XXXX,住址:广西藤县藤州镇纯平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2.覃某某,女,44岁,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0813XXXX,住址:广西藤州藤州镇礼秀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周某某,男,46岁,桂DAE718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242119790511XXXX,住址:广西岑溪市城谏镇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4.林某某,女,57岁,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042119680408XXXX,住址:广西苍梧县旺甫镇山心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5.罗某某,女,63岁,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242319620510XXXX,住址:藤县藤州镇潭东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6.莫某某,男,58岁,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242319671113XXXX,住址:广西藤县藤州镇潭东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7.莫某某,男,53岁,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身份证号码:45242319721218XXXX,住址:广西藤县藤州镇潭东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8.黄某某,男,47岁,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45252319781229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马皮乡均福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七)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八)事故天气情况

经查,藤县国家基本气象观测站数据,2025年2月18日20时至2025年2月19日05时藤州镇无降雨,极大风速3级,气温12.3-12.8℃。据事发点的民用摄像头记录的视频显示,事故发生时现场位置没有起雾。

(九)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1.经委托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和制动系统正常,行驶系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1]]。

2.经委托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RE60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RE60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转向系统和行驶系统正常,灯光系统和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2]]。

(十)驾驶人员乙醇含量、甲基苯丙胺检验情况

1.酒精检测

经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黄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

(1)依据检验结果,送检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3]]。

(2)依据检验结果,送检黄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4]]。

2.毒驾检验

对徐某[[5]]、黄某某[[6]]进行血液检测,排除吸毒情形。

(十一)事故车辆车速检验情况

1.经委托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84km/h~87km/h[[7]]。

2.经委托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R13969重型半挂牵引车/桂RE608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事故发生时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桂R1396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E608挂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64km/h[[8]]。

(十二)安全带性能及事发时使用情况

经委托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对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事故发生时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座及副驾驶座安全带有使用,中间及后排座位的安全带均未使用[[9]]。

(十三)道路交通设施情况

经委托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国道358线K1355+350路段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视距、摩擦系数)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事故现场路段标志设立符合相关标准;事故现场路面车行道边缘线不清晰,不符合相关标准;事故现场路段停车视距符合相关标准;事故现场路段干燥沥青路面的摩擦系数区间的范围值为0.629-0.702,模拟潮湿沥青路面的摩擦系数区间的范围值为0.481-0.491[[10]]。

二、事故发生原因

经调查并综合分析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系两个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并相互影响:一方面,徐某驾驶行驶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11]]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12]],会车时车辆越过中心虚线进入对向车道[[13]],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且没有做到督促车上乘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4]],加重了事故后果。另一方面,黄某某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制动性能不合格[[1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16]],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2025年2月19日4时26分,藤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国道358线(原南梧二级公路)藤县藤州镇丽新村路段发生1起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一辆面包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警后,藤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并联动消防、卫健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秩序维护、调查取证等工作。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4时46分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积极配合消防救援、医护人员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藤县消防救援站1个抢险编队,2辆消防车、1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4时57分,藤县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5时10分,救出面包车被困2人。5时20分,救出货车被困1人。

藤县人民医院接警后立即派出救护车2辆,4名医务人员前往现场救援,4时45分,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事故面包车有4人已无生命体征,判断死亡。事故面包车有2人和货车有1人经消防救援人员施救后由救护车接回医院救治。7时05分,藤县人民医院确认送院救治的事故伤员有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2月19日9时30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路面清障工作完成,恢复正常通车。

(二)应急处置评估

梧州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市应急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卫健、藤县政府等相关单位前往现场进行支援应急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分别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急救援响应及时,伤者救治、舆论和善后等方面工作处置得当,未出现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问题,符合应急处置有关要求,但藤县及相关部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部门信息交流共享协同机制尚未健全,特别是在首报信息互通共享等方面的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定程度影响了市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态势的精准研判和科学决策。

四、涉事企业相关情况

(一)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

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发物流公司)成立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全某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PQCXXXX,住所为广西桂平市西山镇XXXX,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该公司现有员工6人,车辆22辆(其中牵引车9辆,货车7辆、挂车6辆),16辆有动力车辆均已安装动态监控设备(其中12吨以上车辆9辆),驾驶员16人。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贵字:45088101XXXX号),有效期2025年1月16日至2029年1月15日。

通过查阅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台账,公司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设立了车辆动态监控使用管理制度并配备监控人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定期对公司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学习活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及驾驶员有进行监控和管理。公司通过收取车辆管理费的方式获取营收;履行车辆营运证件办理、办理车辆年检、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驾驶员驾驶行为监督等义务。

2021年8月5日,黄某某与全发物流公司签订《车辆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E608挂管理有关事项,管理期限从2023年8月5日至2026年8月5日止,每年全发物流公司收取车辆管理费1200元。

2021年8月5日,黄某某与全发物流公司签订《货车司机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工资3600元。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资格,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

(二)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建筑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曹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UNXXXX,住所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塞纳北岸XXXX,注册资本为5616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桥梁工程、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销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让筑募墙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防雷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管道工程、施工劳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全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话动、市场营销策划、会及展览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汽车租赁、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对能源业、建筑业、高新科技业、交通运输业的投资、仓储服务(除免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动动)该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534XXXX),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桂)JZ安许证字[2023]00XXXX),有效期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

2025年1月10日,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与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南广线2025年防洪三项基础清理工作及危树砍伐专项整治工程业务外包合同》(宁高承2025-01002),合同约定由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南广线上下行K22+600-K359+295的天侧沟排水设施、边坡植被清理等防洪三项基础清理工作及沿线危树砍伐、清理项目,合同期限从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

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签订合同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某将南广线上下行K22+600至K359+295(含站场)的天侧沟排水设施、边坡植被清理等防洪三项基础清理工作及沿线危树砍伐交由曹某负责,曹某委托罗某某雇佣人员清理其负责项目的边坡植被及沿线危树砍伐,罗某某再次将该项目的劳务外包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每次召集组织车辆及藤州镇周边村民约30人左右从2025年春节开始进入项目所属铁路工区开展清理边坡植被及沿线危树砍伐。除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与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有合同外,曹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均以口头明示意思表达的方式达成协议。事故所涉死亡人员均为张某某组织召集的雇佣工人。

银海建筑公司从法定代表人到有关业务负责人均无法说清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无实际办公室场所,相关证照上的登记地址实为闲置商品房。

(三)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以下简称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成立日期为2014年11月,法定代表为欧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E5NLXXXX,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翠竹路XXXX。

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负责对进入铁路工区清理边坡植被及沿线危树砍伐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及培训工作。

五、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有关涉事企业

1.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

(1)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虽按规定参与运输企业组织的月度网络道路安全培训及季度安全教育培训,但因培训内容针对性不足,未能有效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仍不能预防和阻止其在驾驶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营过程中发生超速违法行为。

(2)动态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公司未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的超速驾驶行为[[17]]。

(3)日常维护及安全隐患排查缺位。公司每月只对1台或2台车辆进行象征性抽查,抽检比例不到公司车辆总数22辆的10%,没有开展日常维护,且缺失关键的一级维护环节[[18]],致使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车辆带病上路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2.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及负责该公司有关业务负责人员存在拒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无视调查组函询通知及拒不接听电话等行为,经公安机关进一步采取措施后才协助调查。

(1)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9]]。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应的职责[[20]],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了解、不清楚,日常疏于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认真履行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公司向调查组提供的安全生产台账仅有应急预案,公司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21]]。

(2)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22]]。未按照合同要求[[23]],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未与进入铁路生产经营区域的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未将有关作业人员情况报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备案。

(3)未按照合同要求[[24]],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进入铁路生产经营区域的作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25]]。

(4)涉嫌存在层层分包给个人行为[[26]]。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曹某将项目交给无资质自然人曹某负责后,未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不管不问,导致曹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三名无资质的自然人将项目以个人名义实施分包作业。

3.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

业务外包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缺位。未按照合同要求[[27]],有效督促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未收取有关作业人员备案材料,未督促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派出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监管情况

1.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路养护中心

为事故发生路段道路管养单位,对辖区道路隐患排查检查工作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路段标志标线日常维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现场路面车行道边缘线不清晰等安全隐患问题,削弱了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功能。

2.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为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对辖区道路管理措施不力,未能及时发现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系统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相对薄弱,“一盔一带”交通安全宣传未深入开展,在公路周边入村交通安全宣传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够全面深入,未认真排查事故路段交通标志、标线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3.藤县交通运输局

为事故发生路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单位,勤务安排不科学,夜间凌晨时段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欠缺,未能及时对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运输生产作业人员通勤的行为进行宣传和提醒。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相对薄弱,事发公路附近乡村入村对群众乘车安全意识宣传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够全面深入,涉路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不到位。

4.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为涉事企业所属辖区道路运输行业监管部门,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指导,未及时发现桂R139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

5.藤州镇人民政府

藤州镇政府在2025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未按要求安排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开展工作,乡镇相关入村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群众乘车安全意识不到位。没有落实“两站两员”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未能及时对桂DAE718号小型普通客车及乘车村民进行宣传和提醒。

六、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涉事有关人员责任建议

1.徐某,桂DAE71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机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车辆并超速行驶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8]],涉嫌交通肇事罪,其在此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黄某某,桂R1396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RE608挂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机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车辆并超速行驶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9]],建议公安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3.张某某,无资质自然人,承接罗某某委托的业务外包项目后,作为组织者召集村民参与铁路清障工作,并直接安排车辆运输。事故发生前,共召集30名村民进行作业,并聘请4辆车辆用于运输生产作业人员,属于实际组织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30]],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4.曹某,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公司承接的业务外包项目委托给无资质自然人曹某,涉嫌违法分包,建议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曹某,无资质自然人,承接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委托的业务外包项目后,又将项目分包给罗某某,涉嫌违法分包,建议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6.罗某某,无资质自然人,承接曹某委托的业务外包项目后,又将项目分包给张某某,涉嫌违法分包,建议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7.全某某,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建议移送桂平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8.叶某,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建议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二)有关企业处理建议

1.建议桂平市交通运输局对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的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2.建议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接自治区主管部门协调,对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在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3.建议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广西利铭银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工作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三)有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藤县公安局针对此次事故对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藤县交通运输局针对此次事故对藤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建议藤县人民政府针对此次事故对藤县公安局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建议藤县人民政府针对此次事故对藤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东公路发展中心针对此次事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路养护中心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建议桂平市人民政府针对此次事故对桂平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建议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此次事故对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建议藤县人民政府向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讨,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四)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涉事道路交通主体安全意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突出。面包车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会车时违规跨越中心线,超速行驶,暴露了对交通规则的漠视;货车驾驶员超速行驶,未根据夜间路况调整车速,驾驶员风险预判不足、违规操作。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导致伤亡扩大,反映基层群众安全防护意识薄弱。

(二)货物运输参与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货车驾驶员驾驶行驶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车辆安全性能检查不全面不彻底,排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能力弱,隐患问题治理落实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驾驶员日常行为管理,及时纠正驾驶员超速行为。

(三)施工项目企业和有关人员安全生产风险意识不足。施工项目发包方没有切实督促承包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暴露出发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缺位;承包方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暴露出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无资质自然人分包后没有考虑夜间作业和集体乘车出行的风险,反映了其安全生产风险意识薄弱。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藤县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职尽责,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协同联动、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工作举措,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链条监管体系,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压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企业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议桂平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督促桂平市全发物流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尤其针对长期在异地营运的货运车辆加强管控,责任落实到车辆经营者,督促其对个人名下车辆日常监管到位,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对驾驶员做好安全驾驶培训。建议南宁高铁基础设施段要健全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对发包项目安全管理,细化施工准入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强化协同监管效能,对夜间铁路施工等高风险作业,要及时与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信息互通,共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三)深入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强化路面管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道路养护等部门要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特点,全面排查治理国道、省道事故多发、急弯、陡坡、视距不良、易积水以及新、改、扩建道路等路段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治理整改到位。要加强对国省道辖区路段的交通秩序管控,切实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特别是加强夜间时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严格查处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道路交通浓厚的严管氛围。藤县交通、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自媒体等多种宣传载体和媒介,组织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强化对驾驶人、农村群众等重点群体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交通违法行为。

 

 


[[1]]《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兴中信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455号。

[[2]]《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兴中信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458号。

[[3]]《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盛邦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199号。

[[4]]《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盛邦司鉴中心〔2025〕毒鉴字200号。

[[5]]《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HY2025022010780978)。

[[6]]《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HY2025022110781406)。

[[7]]《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兴中信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457号。

[[8]]《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兴中信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459号。

[[9]]《广东兴中信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兴中信司鉴所[2025]痕鉴字第456号。

[[10]]《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5]鉴字第2374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1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1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1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3年第3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1〕31号):第五条 参与营业线施工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1]]《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运输监〔2021〕31号):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各参与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南广线2025年防洪三项基础清理工作及危树砍伐专项整治工程业务外包合同》(宁高承2025-01002)。

[[24]]《南广线2025年防洪三项基础清理工作及危树砍伐专项整治工程业务外包合同》(宁高承2025-01002)。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26]]《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铁工程监﹝2016﹞3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铁路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7]]《南广线2025年防洪三项基础清理工作及危树砍伐专项整治工程业务外包合同》(宁高承2025-01002)。

[[28]]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4221202500000213号)。

[[29]]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4221202500000213号)。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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