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事故调查报告

肇梧高速公路S4011路段“9·28”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02-07 10:05     来源:肇梧高速公路S4011路段“9·28”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肇梧高速公路S4011路段“9·28”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梧州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发生经过2

(二)事发前肇事车辆的行驶情况3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4

(四)事故车辆情况5

(五)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0

(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12

(七)直接经济损失15

(八)事故现场道路情况15

(九)事故天气情况16

(十)事故车辆检验情况17

(十一)驾驶人员乙醇含量、甲基苯丙胺检验情况19

(十二)事故车辆车速检验情况20

(十三)事故车辆超载情况20

(十四)碰撞形态分析鉴定20

二、事故发生原因21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22

(一)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22

(二)应急处置评估23

四、涉事企业相关情况24

五、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25

(一)柳州泰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5

(二)柳州市柳北区交通运输局28

(三)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四合署大队28

(四)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梧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28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28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28

(二)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29

(三)对有关企业处理建议31

(四)其他建议31

(五)有关公职人员31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31




肇梧高速公路S4011路段“9·28”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28日凌晨1时53分许,在梧州市万秀区境内的肇梧高速公路S4011路段5公里+100米处(由东往西方向),发生1起共涉及13辆车刮碰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5人送医院检查治疗,13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宁,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许永锞,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杨维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周长青等领导同志分别对事故作出指示批示,对应急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及举一反三等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成立了由市政府、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肇梧高速公路S4011路段“9·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肇梧高速公路S4011路段“9·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7日19时许,谢某某驾驶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普惠饲料厂装载19.45吨鱼饲料,前往柳州市融安县。

9月28日1时53分许,谢某某驾驶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肇梧高速公路由广东往柳州桂林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S4011肇梧高速5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由温某某驾驶的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后继续推着该辆小型汽车往前,致前方正在缓慢通行的11辆小车发生相互碰撞,造成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温某某,乘员杨某某、林某某、梁某某4人死亡,乘员温某某1人受伤;桂D1K827小型普通客车乘员李某某1人死亡,周某某、陀某、何某某3人受伤;其他车辆上的人员张某某、陈某某、黎某某、唐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符某某、蓝某某、黄某11人受伤,以及13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发前肇事车辆的行驶情况

1.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2023年9月25日23时许从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传化物流园拉货(百货)出来,开往梧州,沿国道209线行驶,在武宣东上高速,到桂平蒙圩出口驶出高速,走国道经平南,26日7时许到藤县富吉大桥附近一公里处卸货(卸货到26日14时许)。卸完货后,26日17时许就在附近天鸿鑫纸业装纸箱(大约5-6吨)拉到广东云浮市新兴县,26日19时许出发走新地到大坡的国道,在新地高速收费站出口吃晚饭休息,30分钟后继续走国道往大坡方向行驶,经过云浮的平台镇,过郁南县进入封开走321国道,过德庆然后在26日23时许到肇庆悦城治超检查站休息,到了27日凌晨1时出发上高速(悦城收费站)到勒竹收费站下高速走了20多公里国道,27日4时到达云浮市新兴县广东居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7日9时许开始卸货到13时许卸完货。卸完货后,等签单,到27日14时30分许就开车前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普惠饲料厂,出发后走国道,于27日16时20分许到饲料厂,然后排队等装车,27日18时许装完货(19.45吨鱼饲料)。2023年9月27日19时许在广东省江门市普惠饲料厂装货出发,沿国道行驶;27日20时21分进入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S272回味鸡快餐店就餐,用时18分钟;27日21时28分进入佛山市高明大道富华高明服务站加水,用时37分钟;28日0时52分进入封开长岗老收费站停车,用时17分钟;28日01时23分在封开长岗老收费站驶上高速,沿肇梧高速往柳州方向行驶;28日01时53分事故发生。除上述停车时间,其余时间均在行驶中。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S4011肇梧高速[肇庆(桂粤界)-梧州高速公路]全长6公里+926米(桩号为K0+000-K6+926),桩号自桂粤省界往城东1号枢纽互通方向递增。

事故地点为S4011肇梧高速广东往广西K5加100米处(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境内),该路段为出下潭隧道后转弯下坡路段,双向四车道(两侧各一条应急车道),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7.8米,单条行车道宽度为3.9米,应急车道宽度为3.7米,车道两侧为立柱三波金属防护栏,道路中间为隔离花坛。隧道出口到事故碰撞起点距离约为400米,标志标牌齐全无遮挡,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完好。路面性质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事发时为晴天,夜间无照明。分车型限速路段,除小客车外限速100公里/时,小客车限速120公里/时。第二行车道内有呈断续性纵向挫地印痕;桂R2R818小车车上散落物,分别位于第一行车道内;李某某头部倒地位置,位于第一行车道内;第二行车道内还有桂BE9899货车刹车印两条;第一行车道内还有斜向挫地印痕三条。现场有13辆车受损,5名死者,其他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检查救治。




事故现场情况


(四)事故车辆情况

1.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乘龙牌,车辆识别号:LNXAEM0G9ML32XXXX,发动机号:MX1L6M0XXXX。车辆所有人:柳州泰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28号协和家园.康城XXXX,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1年12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保险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40908390186175XXXX,璞石安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险,统筹单号:PSAQ202309011XXXX。

2.桂R2R818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奇瑞牌,车辆识别代号: LVTDB24B2MD33XXXX,车辆所有人:刘某某,所有人地址:广西桂平市紫荆镇白云村XXXX,注册日期:2021年11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保险情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FA2245010505000000XXXX,商业保险单号:PDEJ2245010505000000XXXX。

3.桂D1K827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宝骏牌,车辆识别代号: LZWADAGA0MB14XXXX,车辆所有人:周某某,所有人地址:广西藤县天平镇罗盖村有罗三组XXXX,注册日期:2021年7月2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保险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号:1141704390207371XXXX,商业保险单号:114170439020737XXXX。

4.桂DNE231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本田牌,车辆识别代号:LHGGK585XJ802XXXX,车辆所有人:张某某, 所有人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寺冲村洲岗一组XXXX,注册日期:2018年4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保险情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351208012023001XX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ANANCEDY2023B003XXXX。

5.桂RXV162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五菱牌,车辆所有人:胡某某,所有人地址:广西桂平市紫荆镇元安村XXXX,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XLB83XXXX,注册日期: 2020年11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4年11月30日。保险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41304390180935XXXX,商业保险单号:1141304390180935XXXX。

6.粤S73BS2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思域牌,车辆所有人 :陈某某,所有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梅塘社区田心村XXXX某模具配件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LVHFC1650L613XXXX,注册日期:2019年12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保险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351600390181177XXXX,商业保险单号:1351600390181177XXXX。

7.桂RBL251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哈弗牌,车辆所有人:廖某某,所有人地址:广西武宣县桐岭镇和睦村民委XXXX,车辆识别代号 LGWEF5A5XKH52XXXX,注册日期: 2019年9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保险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143427390217873XXXX,商业保险单号:1143427398012440XXXX。

8.粤S1H8L0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雪佛兰牌,车辆所有人: 黄某某,所有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路东社区居民委员会XXXX某实业有限公司,车辆识别代号: LSGKB52H2HV05XXXX,注册日期: 2017年7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保险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34419000039XXXX,商业保险单号:PDAA20234419000038XXXX。

9.粤EM249X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长安牌,车辆所有人:潘某某,所有人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河东XXXX,车辆识别代号:LS5A2DKR7LA04XXXX,注册日期:2020年10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保险情况: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P230300144069600000000XXXX,商业保险单号:P230300344069600000000XXXX。

10.粤J531E7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马自达牌,车辆所有人:石某某,所有人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雅瑶镇凤亭路XXXX,车辆识别代号: LVRHDFAC7MN18XXXX,注册日期:2021年11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保险情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440018390180929XXXX,商业保险单号:1440018390180929XXXX。

11.粤L320ND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帝豪牌,车辆识别代号: LB37722Z7LC02XXXX,所有人: 陈某某,所有人地址:广西桂平市江口镇三布村官塘屯XXXX,注册日期:2020年8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保险情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244012500XXXX,商业保险单号:660521202244012500XXXX。

12.粤C8829A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本田牌,车辆识别代号:LHGCV1641M801XXXX,车辆所有人:何某某,所有人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方街XXXX,注册日期:2020年10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保险情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344049701XXXX,商业保险单号:660521202344049701XXXX。

13.贵A8Z58X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哈弗牌, 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8KF42XXXX,车辆所有人:张某某,所有人地址:贵州省开阳县冯三镇四坪村XXXX,注册日期:2019年5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保险情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60507202352012200XXXX,商业保险单号:660521202352012200XXXX。

(五)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谢某某,男,53岁,桂BE9899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70年1月4日,驾驶证号:45022219700104XXXX,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9月30日,有效期止:2025年9月30日,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凤山镇对河村民委XXXX,经查询,近三年,有21条历史违法记录,其中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有12条,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有3条,已处理完毕,目前记2分,持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温某某,女,34岁,驾驶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89年7月17日,驾驶证号:45088119890717XXXX,准驾车型:C1E,有效期止:2032年1月29日,住址:广西桂平市金田镇新旺村XXXX。

3.周某某,男,45岁,桂D1K827小型轿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78年1月10日,驾驶证号:45242319780110XXXX,准驾车型:C1D,有效期止:2024年12月1日,住址:广西藤县天平镇罗盖村有罗三组XXXX。

4.张某某,男,21岁,桂DNE231小型轿车驾驶员,出生日期:2002年7月19日,驾驶证号:45041120020719XXXX,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28年6月7日,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寺冲村洲岗一组XXXX。

5.陈某某,男,34岁,粤S73BS2小型轿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89年3月16日,驾驶证号:45088119890316XXXX,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30年12月15日,住址:广西桂平市厚禄乡莲祝村XXXX。

6.黄某某,男,34岁,桂D1K827小型轿车身份驾驶员,出生日期:1989年10月2日,驾驶证号:45088119891002XXXX,准驾车型:C1D,有效期止:2024年12月1日,住址:广西藤县天平镇罗盖村有罗三组XXXX。

7.潘某某,男,40岁,粤EM249X小型轿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83年3月10日,驾驶证号:45273019830310XXXX,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25年6月28日,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镇八甫村XXXX。

8.刘某某,男,45岁,桂RXV162小型客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78年5月25日,驾驶证号:45252319780525XXXX,准驾车型:C1D,有效期止:2033年3月24日,住址:广西桂平市紫荆镇白云村XXXX。

9.石某某,男,38岁,粤J531E7小型汽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85年11月1日,驾驶证号:45042219851101XXXX,准驾车型:C1D,有效期止:2025年12月23日,住址:广西藤县濛江镇双德村上屋XXXX。

10.陈某某,男,27岁,粤L320ND小型汽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96年3月20日,驾驶证号:45088119960320XXXX,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25年9月12日,住址:广西桂平市江口镇三布村官塘屯XXXX。

11.何某某,男,30岁,粤C8829A小型汽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93年3月20日,驾驶证号:45088119930320XXXX,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32年5月6日,住址:广西桂平市江口镇岭南村桥塘屯XXXX。

12.张某某,男,30岁,贵A8Z58X小型汽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93年4月23日,驾驶证号:52012119930423XXXX,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25年3月21日,住址:贵州省开阳县冯三镇四坪村XXXX。

13.谭某某,男,26岁,桂RBL251小型汽车驾驶员,出生日期:1997年1月14日,驾驶证号:45222519970114XXXX,准驾车型:C1,有效期止:2032年6月3日,住址:广西武宣县桐岭镇仁汉村民委XXXX。

(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5人受伤,有关情况如下:

1.温某某,女,34岁,驾驶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码:45088119890717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金田镇新旺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2.杨某某,男,42岁,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252319810910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江口镇和合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林某某,男,38岁,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88119850626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垌心乡谷山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4.梁某某,女,45岁,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252319780329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金田镇新旺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5.李某某,女,49岁,桂D1K82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252519740812XXXX,住址:广西容县容州镇峤北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6.周某某,男,45岁,桂D1K827小型轿车驾驶员,身份证号:45242319780110XXXX,住址:广西藤县天平镇罗盖村有罗三组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7.张某某,男,21岁,桂DNE231小型轿车驾驶员,身份证号:45041120020719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寺冲村洲岗一组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8.陈某某,男,34岁,粤S73BS2小型轿车驾驶员,身份证号:45088119890316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厚禄乡莲祝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9.温某某,男,45岁,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252319780109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金田镇新旺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0.陀某,女,21岁,桂D1K82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92120020702XXXX,住址:广西容县容州镇峤北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1.何某某,男,24岁,桂D1K827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092319991207XXXX,住址:广西容县十里镇黎读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2.黎某某,女,19岁,桂DNE231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1120040616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正阳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3.唐某某,男,20岁,桂DNE231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45041120030213XXXX,住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长洲镇正阳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4.吕某某,女,33岁,粤S73BS2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41130319900105XXXX,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双庙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5.李某某,女,29岁,粤S1H8L0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45088119940510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白沙镇新龙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6.刘某某,男,51岁,粤S1H8L0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45252319720401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东街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7.黄某某,女,45岁,粤S1H8L0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45252419781202XXXX,住址:广西平南县东华镇上湾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8.符某某,女,51岁,粤S1H8L0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46002919720816XXXX,住址:广西武宣县三里镇武三西路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19.蓝某某,男,57岁,桂RXV162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身份证号:45252319660213XXXX,住址:广西桂平市金田镇金田村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20.黄某,男,28岁,粤EM249X号小型轿车乘员,身份证号:45082119950824XXXX,住址:广西平南县丹竹镇东山村峰珠岭XXXX,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七)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八)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1.事故路段公路技术状况:S4011肇梧高速公路位于广西梧州市境内,为省际高速公路,起点位于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连接广东省境内广佛肇高速公路肇庆大旺至封开江口段,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道路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施划有车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双向4车机动车道,两侧行车道各2×3.75米,中央分隔带和路侧均采用三波立柱金属护栏,设计时速为100公里/时,设计车流量为40830辆/日。2022年3月,该路段进行限速标志调整与优化,S4011肇梧高速全段提速,提速为分车型限速路段,除小客车外限速100公里/时,小客车限速120公里/时。

2015年10月21日开工建设,2017年12月20日交工验收,2018年12月06日通车运营。S4011线肇梧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和梧州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广西宏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该路段由梧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进行管养。

2.道路环境情况:S4011肇梧高速[肇庆(桂粤界)-梧州高速公路] 全长6公里+926米(桩号为K0+000-K6+926),桩号自桂粤省界往城东1号枢纽互通方向递增。

事发时为晴天、夜间,事发路段无照明,路面干燥,沥青路面,双向四车道(两侧各一条应急车道),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7.8米,单条行车道宽度为3.9米,应急车道宽度为3.7米,车道两侧为金属三波立柱防护栏,道路中间为隔离花坛。事故地点为S4011肇梧高速广东往广西K5加100米处,该路段为出下潭隧道后转弯长下坡路段,隧道出口到事故碰撞起点距离为400米左右,标志标牌齐全无遮挡,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平曲线半径1810.936m,纵坡3.8%,长度780m。

(九)事故天气情况

经查,根据梧州国家基准气候观测站观测资料记录,2023年9月28日00:00-03:00内,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区域最低气温为27.0摄氏度,最高气温27.7摄氏度,最小水平能见度7063米,为轻雾,出现时间为01:42;极大风速3.4米/秒,为3级风,出现时间为01:03;时段内无降雨。

根据气象站观测资料分析,该时段内无高温、大雾、大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出现。

(十)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1.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BE9899 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BE9899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不合格;灯光性能不合格;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防护装置安装情况合格;喇叭性能合格。

2.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装置在本次事故中受损,无法转向检测;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因事故受损无法检测;喇叭性能因事故中受损无法检测。

3.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D1K827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D1K827 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除右后轮制动装置在事故中受损外,其余各个车轮制动装置性能均合格;灯光性能除右前灯光装置性能合格外,其余灯光装置在事故中损坏;喇叭系统因事故受损致无法正常有效发声。

4.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DNE231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DNE231小型轿车的转向系统在事故中受损致无法正常转向;制动性能除右后轮制动装置因事故受损无法正常拆检外,其余各个车轮制动装置性能均合格;灯光性能除左前转向灯仍能点亮外,其余灯光装置因事故受损无法点亮;喇叭系统事故受损致无法正常有效发声。

5.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RXV162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RXV162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装置在本次事故中受损,无法转向;制动性能合格;除右前部灯光性能合格外,其余部位照明、信号装置均在本次事故中受损,仅部分灯光能点亮;喇叭性能合格。

6.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S73BS2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粤S73BS2小型轿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除后位灯灯泡组部分灯泡、制动灯及右后转向灯因事故受损无法点亮外,其余灯光装置均能正常点亮;喇叭性能合格。

7.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RBL251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RBL251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除左后部照明、信号装置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灯光无法点亮外,其余灯光性能合格;喇叭性能合格。

8.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S1H8L0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粤S1H8L0小型轿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除右前转向信号灯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灯光无法点亮外,其余灯光性能合格;喇叭性能合格。

9.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EM249X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粤EM249X小型轿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除左后部、照明、信号装置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灯光无法点亮外,其余灯光性能合格;喇叭性能合格。

10.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L320ND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粤L320ND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喇叭性能合格。

11.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C8829A小型轿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粤C8829A小型轿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喇叭性能合格。

12.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贵A8Z58X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贵A8Z58X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合格;喇叭性能合格。

(十一)驾驶人员乙醇含量、甲基苯丙胺检验情况

1.酒精检测

对谢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谭某某、黄某某、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12名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均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经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某、温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1.依据检验结果,送检谢国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依据检验结果,送检温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毒驾检验

对谢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谭某某、黄某某、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12名驾驶员进行活体尿液检测,排除吸毒情形。

经委托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对温某某血样进行毒检,鉴定意见:从送检的温某某血液样品中未检测出以下常见毒品成分:苯丙胺、甲基苯丙胺、MDMA、可待因、可卡因、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美沙酮、氯胺酮。

(十二)事故车辆车速检验情况

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时段时刻(事发时)的速度为89km/h。

(十三)事故车辆超载情况

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过磅,车货总重32.66吨。涉事货车车货总质量为32660KG,货物质量为19450KG,行驶证最大允许总质量为31000KG,核定载质量为17585KG。

(十四)碰撞形态分析鉴定

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本次事故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事故形态鉴定意见为: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东向西沿事发路段北侧行车道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其前部与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发生接触碰撞,后推行桂R2R818小型普通客车至事故地点护栏头处停止,在推行过程中与前方(由东向西排序)处于北侧行车道内缓行的桂D1K827小型普通客车、桂DNE231小型轿车、桂RXV162小型普通客车、粤S73BS2小型轿车、桂RBL251小型普通客车、粤S1H8L0小型轿车、粤EM249X小型轿车及处于南侧行车道内缓行的贵A8Z58X小型普通客车、粤C8829A小型轿车、粤L320ND小型普通客车相继发生事故,并导致北侧行车道内的车辆相继接触碰撞或多次碰撞受损以及南侧行车道内的三车受到北侧车辆碰撞受损。

二、事故发生原因

谢某某驾驶超载①及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②的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夜间在高速公路行驶,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由于过度疲劳③且与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④,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⑤。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2023年9月28日1时37分,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四合署大队接到报警,在S4011肇梧高速5公里+400米处发生了2起3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接报后值班民警出警处理。在出警过程中,于2023年9月28日1时55分,梧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在“广佛肇高速”距梧州东出口约500米处,一辆车牌为桂D1K827的小型轿车与几辆车发生交通事故;1时58分,又接报一辆车牌为桂BE9899的大货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2023年9月28日2时许,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市110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调派出市工人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桂东人民医院6辆救护车前往现场救援,分别于2时55分、2时57分、2时58分到达现场。

2023年9月28日2时04分,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警,立即调派河西消防救援站、银湖南路特勤站2个抢险编队,5辆消防车、3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2车9人遂行出动,分别3时24分、4时30分相继到达现场。4时49分,救出第1名有生命体征被困人员,移交现场医务人员进行救治。5时55分、6时05分、6时40分、6时47分,先后救出第2名至第5名被困人员,4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均已无生命体征。

9时07分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路面清障工作完成,解除交通管制;9时30分许,事故现场所有车道解封,交通恢复正常。

(二)应急处置评估

梧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市应急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卫健、万秀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前往现场进行支援应急处置,全力做好救援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立即抢救伤员,做好事故处置和交通疏导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组织专项工作会议,部署成立了事故后续处理工作组、事故调查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组等三个分别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分别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梧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万秀区政府高度重视,部署指挥两级党委政府及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争取了第一时间快速处置,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善后处置得当,未出现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问题。

四、涉事企业相关情况

(一)柳州泰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泰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捷物流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11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MA5P6E9DXXXX,住所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28号协和家园.康城XXXX,注册资本为叁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需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现有员工9人,车辆185辆(其中重型半挂牵引车13辆、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3辆、重型仓栅式货车99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2辆、重型栏板货车1辆、重型平板半挂车1辆、重型自卸半挂车1辆、重型厢式货车8辆、重型仓栅式货车1辆、重型自卸货车56辆),驾驶员176人。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450200006914号),有效期2021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

2023年1月3日,泰捷物流公司与广西兴业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企业车辆监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广西兴业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泰捷物流公司提供车辆监控系统软件平台监控管理服务。实际情况为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均由泰捷物流公司任命,并安排具体工作时间及职责。

2022年9月2日,泰捷物流公司与谢某某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2023年9月2日再次签订了该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谢某某在2022年9月2日购买已注册登记在泰捷物流公司名下的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银行贷款27万元,分36期还款,在泰捷物流公司借了5万元,分24期还款。该公司未提供所属从事道路运输“一车一档”车辆档案及道路运输车辆台账资料。

经查,泰捷物流公司从法定代表人到安全管理人员均无法说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公司经营管理混乱,实际办公场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且以人员变动为由,提供的安全生产资料台账大部分为2023年9月30日后。

五、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柳州泰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车辆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管理责任严重缺失,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仅为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提供办理资质、办理年审等服务,对车辆的技术状况、日常维护保养情况、驾驶员的情况基本不掌握,未对车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未落实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责任;经营车辆长期处于失管、失控状态,对包括事故车辆和驾驶人在内的经营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存在明显漏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悬空。柳州泰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事故负有责任。

1.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⑥。公司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履行相应的职责⑦,对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不了解、不清楚,未认真履行落实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公司所属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

2.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⑧。对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谢某某管理和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谢某某长期未在公司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⑨。

3.未按照规定对公司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及隐患排查治理,对公司车辆疏于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⑩。对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日常检查仅通过车辆照片等信息来判断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查消除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安全隐患⑪,致使谢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⑫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违规在高速行驶。

4.车辆动态监控工作责任不落实⑬。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形同虚设,作为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⑭对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致使桂BE989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谢某某出现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得不到提醒和监管。

(二)柳州市柳北区交通运输局

作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督促指导,对注册登记在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不足。将柳州泰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列为高风险运输企业,仅在9月27日下午召集约谈,至事故发生前,未对涉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涉事企业存在的隐患问题,有效督促涉事企业加强管理。

(三)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四合署大队

负责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高速公路流量剧增应对不足,未能会同高速公路服务中心,未能有效督促运营公司及时发现、报告交通流量急剧变化,未能及时共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四)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梧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作为事故发生路段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未充分发挥好应急指挥信息中心的作用,对国庆节前辖区高速公路车流量剧增的问题预判不足,未及时将车流量变化情况信息共享。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谢某某,事故车辆桂BE9899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车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⑮,于2023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企业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王某某,泰捷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2.骆某,泰捷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3.罗某,泰捷物流公司安全科科长,其称2023年9月30日进入该公司,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经查,罗某2021年8月11日取得泰捷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类别为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其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具有隐瞒情节,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4.贾某某,泰捷物流公司安全员,其称2023年9月30日进入该公司,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经查,贾某某2021年5月25日取得泰捷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类别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具有隐瞒情节,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5.覃某某,泰捷物流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任命为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配合接受调查。经查,覃某某2021年6月1日取得泰捷物流公司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类别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6.黄某,泰捷物流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泰捷物流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⑰。

7.植某某,泰捷物流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泰捷物流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8.黄某,泰捷物流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泰捷物流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9.练某,泰捷物流公司于2022年1月5日任命为车辆动态第三方监控人员,负责泰捷物流公司车辆动态系统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某物流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企业处理建议

建议梧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⑱对事故责任单位柳州泰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建议

1.建议柳北区人民政府针对此次事故对柳州市柳北区交通运输局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针对此次事故对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四合署大队进行约谈,并责成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梧州市公安局。

3.建议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梧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针对此次事故对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梧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进行约谈。

(五)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深刻汲取肇梧高速公路S4011路段“9·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惨痛教训,举一反三,聚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源头性、瓶颈性问题,紧盯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更严格的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柳州泰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问题整改,全面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上路。要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特别要针对该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方面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建立完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改进安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三)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管控,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玉林分中心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督促指导各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全面排查高速公路主线出口风险隐患,对夜间照明设施、警示标志、限速测速装置等应设尽设;优化入口称重检测方案和措施,防止超载货车进入高速公路;要加强对过境货运车辆的流量分析研判、安全宣传提示,加强巡逻管控力度,强化路检路查,加大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增强宣传工作力量,加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力度,结合辖区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积极引导拒绝超速、超限、超载、酒驾醉驾、疲劳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三四合署大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梧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要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针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分析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风险,梳理出路网中的交通拥堵点、事故多发隐患点,在突发情况下,合理调配力量部署,采取多种措施手段迅速处置。要建立健全一路多方的“警路企”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科学周密布置巡逻力量。强化高速交警路面管控和巡逻执法检查,加大对路面安全巡查的配合力度,加强信息共享,探索运用科学、现代化的手段,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风险可控。遇到突发事件,共同启动交通应急等级响应,调动各方力量有效处置应对,共同保障高速公路交通环境的安全。

(四)强化监管指导,持续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柳州市柳北区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营运车辆维护、检测等强制性安全措施。要加强对营运企业动态监控系统运用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各类营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肇梧高速公路S4011路段“9·28”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28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⑤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400120230000181号)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⑬《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⑭《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