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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11时20分许,在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国道207线3115KM+900M处发生一起中型自卸货车与一辆小汽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小汽车2人当场死亡,1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8〕98号)的有关规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梧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组成2018年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27日,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评估组,依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梧政办函〔2019〕5号)和《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经评估组议会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梧政办函〔2019〕5号)和《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事故责任人蒋XX,桂DGY205小型轿车驾驶员,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责任人廖XX,桂J66608中型货车驾驶员,苍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罚款2000元,记6分的处罚。
三、事故相关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梧政办函〔2019〕5号)和《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认真吸取了事故教训,加强了内部的管理,积极落实了事故整改措施。
(一)苍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事故发生后,大队加强对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驾驶员安全操作和安全意识及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联合交通运管等部门累计进企业对车主、驾驶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44次,对行驶207国道交通违法重点驾驶人集中约谈学习124人次,签订保证书124份。加强对超载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我大队于2018年11月3日印发《在全县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严厉整治“三超一疲劳”交通违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8年11月10日印发《全县国省道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苍公交管〔2018〕47号),各中队认真按照方案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超载超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019年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我大队开展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专项行动,对207国道超限超载、农村面包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9000余起,在对超载超员的交通违法查处中,共查处农村客运车辆超员131起,查处货车违法1213起(其中货车超载878起、超载30%以上326起)。2020年1至8月,按照上级公安机关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超载超员的交通违法查处中,共查处农村客运车辆超员181起,查处货车违法1020起,(其中货车超载486起、超载30%以上302起、“百吨王”12起)。
(二)苍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石桥中队
事故发生后,石桥中队进一步提高路面管控力度,联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定期治超,加大力度管控,对无证驾驶、货车超载、非法改装车、酒后驾驶、面包车超员等重点车辆违法行为查处,对急弯陡坡路段等重点路段加大管控力度。进一步强化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对辖区驾驶员进行常提醒、常教育、常督促,强化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的教育力度,重点加强普通二轮摩托车、重型货车、面包车等驾驶员的守法遵法、文明驾驶日常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不乘坐超员车、非法营运车等不安全车辆,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学生放学、上学车流量高峰等重点时段加大警力管控,重点完善学校周边交通标志、警示牌等交通设施,切实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三)苍梧县道路交通联席办
事故发生后,在全县迅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对各村山场、林场、工矿企业使用报废车接送民工情况及农村面包车、学生(幼儿)接送车、三轮车、小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两轮摩托车等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进行摸底排查。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监、公路、公安等部门,重点排查县乡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长下坡路段安全隐患和交通安全设施情况,建立道路隐患档案,积极部署整改。
开展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清零行动,以“两客一危一货”(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货车)、校车(学生、幼儿接送车)、农村面包车为重点,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学校、幼儿园,对车辆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驾驶证逾期未审验、逾期未换证等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清零工作,做到见人见车。通过动态公布隐患车辆和驾驶人明细资料,通过手机短信、电话通知或书面告知等方式,提示车辆当事人、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将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隐患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辖区运输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隐患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落实整改,对隐患突出进行约谈。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镇充分发挥农村“两站两员”作用,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镇建立了联合执法小分队,在农村圩日、节假日以及重大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整治交通秩序行动和劝导活动,严厉查处和劝阻微型面包车超员,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报废车及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摩托车超员以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大力消除交通违法。并开展“三超一疲劳”交通违法整治。公安交警部门由大队分管领导带领辖区中队民警根据中队所管辖区的实际,在国道207线沙头、石桥、梨埠、旺甫和省道貌岸然323线岭脚路段等主要道路及设临时执勤点,加强对过往车辆的安全检查,对七座以上客运车辆严格执行“六个必查”,严厉查处客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辖区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二是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检查,大力查处超员、车辆不合安全技术要求、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报废车、超期不年检客车、农用车、三轮车上路搭客营运,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15日,共查处超员122起,超速13635起,疲劳驾驶82起,其他交通违法行为5986起,发放宣传资料26400份。充分发挥农村“两站两员”作用,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督促各镇充分发挥农村“两站两员”作用,依托交通安全劝导服务站,严把出村口、出镇口,及时劝导、举报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劝导教育不超员载客、不非法载人,并发放宣传资料。
(四)苍梧县交通运输局
事故发生后,苍梧县交通运输局稳在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出动执勤执法车辆26辆次,执勤执法人员101次,检查过往车辆225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车辆5辆,罚款15000元,卸载货物41吨。另外县治超办、县安委会组织在国道207线开展专项行动查处超限运输案件8起,收取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罚没款26500元,卸载货物74吨,驾驶员扣36分。2019年1月至12月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工作宗旨,积极开展联合治超专项执法行动,大队和公安局、交警、公路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马梧高速路政大队、柳梧高速路政大队等部门共开展了29次联合专项行动(与高速公路联合治超每月2次)共132天,出动执法车辆489辆次,出动执法人员2321人次,检查过往车辆3043辆,教育警告车辆30辆,责令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卸货245辆,卸载货物8044吨,罚款56.49万元,扣分处理车辆229辆,共计1164分,处理非法改装运输车辆18辆,罚款10000元。在2020年1月至9月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工作宗旨,积极开展联合治超专项执法行动,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农业农村局、马梧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柳梧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等部门共开展了32次联合专项行动(与高速公路联合治超每月2次)共44天,出动执法车辆132辆次,出动执法人员472人次,检查过往车辆1538辆,教育警告车辆4辆,责令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卸货47辆,卸载货物362吨,罚款177000元。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广大驾驶员驾驶车辆要严禁超载、超限、超高、超长、超宽、车辆改装、货物洒落等各种交通违法行为,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及发放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9月期间累计在交通办公区、行政执法大厅等地悬挂宣传标语44张,张贴宣传画8张,摆放宣传展板10幅,出动宣传车辆20辆次,走访企业30家次,召开座谈会16次,在各乡镇圩市设立宣传服务点,发放法律法规文本、宣传手册、漫画等宣传资料25000余份,在县乡主干道悬挂宣传横幅标语69条。
四、评估意见
从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的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有关行政单位能严格按照职责,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苍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苍梧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石桥中队、苍梧县道路交通联席办、苍梧县交通运输局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梧政办函〔2019〕5号)和《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018年苍梧县石桥镇培中村水泥厂路段1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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