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南高速永安“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1-15 16:32 来源:永安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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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9月17日02时58分许,戴志强驾驶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附载货主王勇)沿泉南高速由三明往泉州方向行驶,驶至泉南高速(闽)B道191公里300米处,车辆追尾碰撞由杨林驾驶的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尾部,造成王勇当场死亡、戴志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损失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2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永安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泉南高速永安“9·1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指定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钟弟锦担任组长、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郑宝辉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永安市应急管理局、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永安市公安局、永安市交通运输局、永安市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永安市纪委监委、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府和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政府派人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泉南高速永安“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行为不当、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1)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邮通物流”),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9日,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赤峰金融物流港二期H3-1-1-1301,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殿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902MA0MWDT791,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内蒙古交运管许可赤字150402605034号,核发机关为: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输局,证件有效期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8年4月23日,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大型物件运输。 

  2.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卡车帮物流”),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所有人。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日,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以南、金鹰路以北昌南工业园B-04地块4号楼W0177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振,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04MA36WRAG0B,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赣交运管许可洪字360104201445号,核发机关为: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件有效期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所属行业为道路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 

  3.事故车辆情况 

  (1)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180CCYEX7,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2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总质量:18000kg,核定载质量:9990kg,车上所载货物为活羊,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赤峰金融物流港二期H3-1-1-1301,该车在本起事故中损坏已作报废处理,车辆直接损失约为10万元,车上所载货物损失约为15万。 

  (2)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汕德卡牌ZZ4256N324WE1,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8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以南、金鹰路以北昌南工业园区B-04地块4号楼W0177室。 

  (3)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品牌型号:通华牌THT9408,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200kg,车上所载货物为石材,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地路以南、金鹰路以北昌南工业园区B-04地块4号楼W0177室,该车在本起事故中损坏,车辆直接损失约为3万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1)该企业共有21辆车辆,其中4辆为自营车辆,17辆为挂靠车辆。该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殿才直接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任命专职安全员,仅口头任命车队长张晓耕为公司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但张晓耕仅对自己负责的冷链物流车队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企业未另外任命其他专职安全员负责剩余车辆(包含事故车辆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内的所有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该企业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企业未制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提取使用制度,未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未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及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全部从业人员(包括事故车辆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24年至事故发生前,该企业共组织召开安全教育培训2次(3月5日、6月24日各一次),本次事故的死者戴志强未参加过该公司的培训教育,未进行补充传达学习,且未建立戴志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与挂靠车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挂靠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挂靠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将非冷链车辆及其驾驶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导致该企业挂靠的非冷链车辆及其驾驶员长期处于失管状态;公司设有动态监控平台,未设置专职监控人员,未建立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未按照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动态监管工作,未建立动态监控台账,未将非冷链运输的挂靠车辆(包含事故车辆事故车辆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纳入企业使用的易流云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处理等;未制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前,即9月16日监控系统对事故车辆发出多次疲劳驾驶预警,该企业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该事故隐患)。 

  (2)王殿才,男,1972年7月5日生,汉族,群众,居民身份证号:150426197207XXXXXX,户籍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大窝铺村,系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属企业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张晓耕,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群众,居民身份证号:150426197509XXXXXX,户籍地址: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山嘴子村中心队,系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属企业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长、兼职安全员,仅负责自己管理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未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 

  (1)经查,该企业为2017年成立,目前共有71台挂靠车辆,6名员工,分别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振、运营部经理兼安全部经理万宇、专职安全员姜松燕、兼职安全员张英和王剑波及一名财务人员。企业制订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提取使用制度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建立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明确委员会职责,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张振为第一责任人,组成人员有万宇、姜松燕、张英及王剑波,配备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姜松燕;制订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落实到位,对全部从业人员(包括事故车辆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的驾驶员杨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杨林于事故发生前于1月26日参加过1次企业集体线上培训(事故车辆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于2024年2月份的年前开始至8月底处于停运状态),杨林分别于8月20日、8月21日、8月22日参加三次岗前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企业建立有杨林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对所有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开展5次安全教育培训,涉及事故警示、车辆“六检”与行车安全、北斗设备隐患排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杨林参与4次;公司设有动态监控平台,并安排姜松燕和张英进行24小时监控,建立有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按照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开展动态监管工作,并建立动态监控台账。 

  (2)张振,男,群众,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持有《道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工作单位: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人员类型: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编号:A0120203639XXXX,有效期: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6年12月26日),直接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万宇,男,群众,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负责协助张振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姜松燕,女,群众,为专职安全员,于2021年1月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人员类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B0120213640XXXX,有效期:自2021年1月9日至2027年1月9日),负责GPS动态监管、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制订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 

  (5)张英,女,群众,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姜松燕做好车辆年检、保险和联系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工作; 

  (6)王剑波,男,群众,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于2021年10月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人员类型: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B012021366XXXXX,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7日至2027年10月17日),负责协助姜松燕做好车辆年检、保险和联系驾驶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9月17日02时58分许,戴X强驾驶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上乘车人为货主王勇)沿泉南高速由三明往泉州方向行驶,驶至泉南高速(闽)B道191公里300米处,车辆追尾碰撞由杨林驾驶的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尾部,造成王X当场死亡、戴X强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泉南高速(闽)B道191公里300米(永安市)路段,为全封闭中央隔离高速公路,南北走向,道路平直,沥青路面,同方向设有两条行车道,左、右侧行车道宽度均为3.75米,道路最右侧为应急车道,宽度为2.75米,道路左侧隔离设施为水泥防护墙,道路右侧隔离设施为波形护栏。该路段设有“百米”牌、“西洋服务区距离一公里”标志牌,路面划有车行道分界线、道路边缘线。该事故路段限速为7座及以下小客车限速100km/h,其他车型限速80km/h。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22万元,主要用于丧葬及抚恤、赔偿、车辆及货物损失等费用(附件2)。 

  1.戴X强,男,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身份(驾驶)证号:1504041987041XXXXX,事故发生时系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 

  2.王X,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1302261979031XXXXX,事故发生时系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随车货主。 

  (六)其他情况

  事故发生时为夜间,天气晴,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夜间无照明,能见度正常。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赣AP9279号重型半挂车驾驶员杨林拨打12122报警,三明高速交警支队指挥中心03时04分接到12122转警,03时06分许,指挥中心电话通知高速交警三大队永安南中队前往处置,同时通知永安市总医院120急救中心前往现场救援。03时21分永安南中队到达事故现场并开始现场布控,03时26分,指挥中心通知永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前往现场救援,消防救援大队称已接到报警,救援人员已于同一时间到达现场,03时27分许,永安市总医院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03时31分许,高速路勤、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强化现场布控,03时48分许,支队指挥中心通知永安市殡仪馆前往处置。 

  本次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及时,不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高速交警、高速交通执法当班警组立即出动,先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并加强布控,高速公路施救清障、永安消防、永安总医院等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高速交警部门立即启动《三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对事故路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06时50分许,事故现场救援、勘查、清障工作完成,现场恢复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03时28分许,经永安总院医护人员确认蒙D8461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随车货主)王X死亡。04时13分,经永安消防救援人员破拆施救后蒙D8461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戴X强被成功救出,06时35分,戴X强经永安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在高速交警三大队和南昌卡车帮物流的协调下,前车驾驶员杨林和南昌卡车帮物流共同垫付了部分丧葬和赔偿费用共计5万元。戴X强于9月25日进行火化,王X遗体于9月30日运回河北唐山并于10月4日安葬。本次事故未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戴X强驾驶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经事发路段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事故时未避让前车,导致车辆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内由杨林驾驶的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尾部,该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杨林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以明显低于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车速(60km/h)行驶的行为,对后方车辆驾驶人车距判断造成影响,导致戴X强驾驶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碰撞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尾部,上述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3.戴X强与杨林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共同构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当事人杨林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为0mg/100mL,使用“毒品唾液检测剂盒(胶体金法)”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 

  2.戴X强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及右下肢毁损伤伴失血性休克致急性呼吸道循环衰竭死亡。 

  3.王X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送检的戴X强血样(试管编号为0252515393)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5.送检的戴X强血样(试管编号为0252515393)的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 

  6.排除本次事故碰撞造成损坏因素,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及前照灯装置性能均未见异常。 

  7.排除本次事故造成损坏因素,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的行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行驶系统、尾部照明及信号装置性能均正常。 

  8.(1)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和平收费站入口轴重为18200kg;(2)事故发生后,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永安北高速收费站入口轴重为60940kg,车辆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6.6%。 

  9.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事故即将发生时行驶速度为70km/h至77km/h之间。 

  10.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事故即将发生时行驶速度为20km/h至23km/h之间。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道路设计建设、其他车辆影响、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及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1.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任命专职安全员对企业生产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得到落实,事故驾驶人戴志强2024年以来均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会议,也未建立二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有关规定; 

  (3)未履行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未与挂靠车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挂靠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挂靠车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将非冷链车辆及其驾驶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导致该企业挂靠的非冷链车辆及其驾驶员长期处于失管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4)道路运输车辆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未建立动态监控台账,未将非冷链运输的挂靠车辆(包含事故车辆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纳入企业使用的易流云监控平台进行监控处理,导致无法及时发现事故隐患等。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内蒙古邮通物流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王殿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 

  (1)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超过一年,未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 

  (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4)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 

  (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输局。2023年以来局本级机关共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32场次,出台安全生产类文件59份,近两年截至事故发生前,赤峰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红山区大队对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开展了1099次执法监管,24次普法宣贯,发现问题隐患1526处,均已要求企业完成整改,并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处以71次行政处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输局基本履职到位,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全覆盖检查及挂靠车辆的安全监管。 

  2.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交通服务中心。自2021年5月机构改革后,单位行政执法职能已集中至市级部门。目前,中心的角色转变为行业内服务部门,主要承担交通行业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宣传任务,涵盖普通货运、客运、机动车维修及驾驶培训企业。2024年度截至事故发生前,该中心对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已开展了12次安全生产培训,进行了1次现场走访检查,执行了1次警示约谈,检查了企业安全台账3次,并发出了3份行业监管督办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9处,目前所查问题均已按时完成整改。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交通服务中心基本履职到位,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关于道路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贯指导及对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的警示约谈。 

  3.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2024年以来共开展各类货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130趟次,共查获1495起货车违法行为,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基本履职到位。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2024年以来共联合高速交警、地方交通执法开展执法检查344次,检查客运车辆1054辆次,货运车辆4479辆次,联合查处超限车辆46辆次,监督卸载41辆次,卸载441.56吨。2024年以来共查处路政案件198件,运政案件128件,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基本履职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戴X强,男,汉族,系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经事发路段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事故时未避让前车,该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事故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杨林,男,群众,1988年5月30日生,汉族,驾驶证号:3604811988053XXXXX,户籍地址:江西省瑞昌市横港镇清湓村清湓街59号,系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员,杨林的不安全的驾驶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于2024年10月15日对杨林超载及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20%以上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给予700元罚款、记6分的行政处罚。(附件4) 

  2.王殿才,男,群众,内蒙古邮通物流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永安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系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建议永安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张振,男,群众,南昌卡车帮物流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基本到位,仅有一条未落实到位,即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该企业全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开展情况,该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因果联系,故张振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由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江西省南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中,戴X强、杨林作为车辆驾驶员,未确保安全谨慎驾驶,直接引发了事故的发生。王殿才作为事故车辆所属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责任单位内蒙古邮通物流有限公司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全部挂靠的非冷链车辆及其驾驶员失管。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9·17”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的行为;二要重新任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人员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符合安全生产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三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重新梳理和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并能有效实施;四要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制度,尤其是要加强非冷链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五要加强企业所有驾驶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考核,明确奖惩,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六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尽快将所有车辆全部纳入监控系统安排专人进行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及时如实记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9·17”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重新梳理和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并能有效实施,持续完善风险管控清单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清单;二要加强员工违法违章行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超限行驶和超载等不安全驾驶行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强化考核,坚决杜绝违章作业、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三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尽快通过优化监控参数和模块等技术手段将低于最低限速等易发生事故同时也不易于监控的不安全驾驶行为纳入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交通运输局 

  建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安委会督促红山区交通运输局加强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监管;建议红山区交通运输局督促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和涉事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落实整改;深刻吸取“9·17”事故教训,适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组织道路运输领域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举一反三;加大道路运输领域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有关管理人员资质和能力的提升,确保其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严格查处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尤其是要加强涉及对挂靠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查处。 

  (四)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交通服务中心 

  建议青云谱区交通服务中心督促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落实整改;深刻吸取“9·17”事故教训,适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组织道路运输领域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举一反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检查,促进辖区安全生产有关管理人员资质和能力的提升,确保其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涉及挂靠车辆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的整改。 

  (五)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和福建省三明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 

  建议两个单位加强辖区高速公路货运车辆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泉南高速永安“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2.泉南高速永安“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详细情况统计表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林) 

      5.关于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永安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15日

  

   附件2 

  泉南高速永安“9·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1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5 

2 

善后处理费用 

189 

3 

财产损失 

28 

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222 

  附件5 关于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王X,男,汉族,系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载货物的货主,在本起事故中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且当场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张晓耕,群众,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系蒙D8461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属企业内蒙古邮通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长、兼职安全员,仅负责自己管理的车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本起事故中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万宇、姜松燕、张英、王剑波,南昌卡车帮物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教育工作的开展与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演练、对驾驶员及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止和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安全监控及记录等工作上基本履职到位,未发现导致本起事故的间接安全管理原因,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四、南昌卡车帮物流有限公司,贛AP92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贛AK768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的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基本到位,安全人员配备充足,企业共有6名员工,除主要负责人张振外,另有4名安全管理人员,并成立有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其中三人分别持有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充分具备与本单位开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能力。企业制定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并配备相应的考核机制落实到位。企业建立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制定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落实到位,对全部从业人员开展日常全覆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从制度上对补充培训进行规定,建立有杨林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事故发生后,针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所有车辆开展动态监控,并安排姜松燕和张英进行24小时轮班实时监控,并建立动态监控台账。在本起事故中无与本起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未发现能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安全管理原因,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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