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6日23时48分,在国道228线诏安县四都镇东峤村路段,袁*驾驶闽AW***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吴**驾驶的闽ED0***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损、吴*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以及诏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诏安县政府成立了诏安县“5·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学渊为组长,成员由县效能办、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总工会、公安交管大队和四都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和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诏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624120260000031号),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诏安县四都镇“5·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6年5月6日23时48分许,袁*驾驶闽AW3***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A***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228线往云霄县方向路右车道内行驶,行经事故地点时分心驾驶,致车辆往左侧偏移到对向车道碰撞到对向车道上由吴*春驾驶的闽ED0***6号小型轿车(载着沈*远和陈*路),造成二车局损、闽AW***2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的货物损坏和沟渠、蔬菜棚、通讯光缆、路灯、监控设备、绿化树、石墩、弹力柱损坏,吴*春死亡和沈*远、陈*路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人员及企业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闽AW***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欧曼牌,车辆型号:BJ4259Y6DHL-12,发动机号:77481298,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IMT095673,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州**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街道洋头口河口市场综合楼7层**D,车辆状态:正常,车辆在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单:6653130088160250009450,商业险单号:665313008886025000845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车辆在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号:2021303020027202500066366,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500万元,车辆在事故中受损。
闽A***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品牌:闽兴牌,车辆型号:FM9401TJZ,车辆识别代号: LA93JNAN071FMX173,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州***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登记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街道工业路306号一号楼***室,车辆状态:正常,车辆在事故中受损。
闽ED0***6号小型轿车:车辆品牌:传祺牌,车辆型号:GAM7000BEVAOC,发动机号: A2601L32411112,车辆识别代号:LNAA2AA19L5040880,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吴*专,车辆登记住址: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村桥头*号,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单号:11312783903005721721,商业险单号:11312783903005721720,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400万元,车辆在事故中受损。
2.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袁*,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37,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凤镇杉木村***组8号,驾驶证号码:4228011987******37,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时交通方式:驾驶闽AW***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A****8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本事故中受伤,联系电话:13402701582。
经查,驾驶人袁*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
吴*春,女,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福建省漳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83******47,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区建元东路21号****B区21幢2803室。驾驶证号码:3506001983*****47,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时交通方式:驾驶闽ED0***6号小型轿车,在本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959****33。
经查,驾驶人吴*春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驾驶证状态正常。
3.涉事相关事故企业情况
福州**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7年08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Y****25,法定代表人:黄*忠,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街道洋头口河口市场综合楼7层***D,经营范围:仓储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28线诏安县四都镇东峤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云霄县方向,西往诏安县城方向,事故涉及路段为施工路段,往云霄县方向路左一侧封闭,往云霄县方向路右一侧路中设置有石墩及弹力柱,其中,往诏安县城方向的道路可通行路面宽5.0米,往云霄县方向的道路可通行路面宽5.2米。
事故发生时为晚上,有路灯照明,天气晴,视线一般。
5.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两车局损,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5月6日23时55分左右,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诏安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四都镇人民政府、120急救中心、事故施救队等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施救。吴丽春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诏安县政府成立“5·6”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伤员救治、处理事故工作,诏安县公安局、四都镇人民政府等及时联系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积极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2026年5月20日,诏安县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袁*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春无责任,沈*远无责任,陈*路无责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得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袁*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地点分心驾驶,致事故发生。
(二)有关因素排除情况
1.排除驾驶人酒驾因素。诏安县公安交管大队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结果显示送检的袁*和吴*春血样中未检出乙醇,不属于酒后驾驶。
2.其它可能因素排查。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
(三)间接原因
福州**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管理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能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压实至各层管理人员及一线从业人员,存在安全责任悬空,责任边界不清晰的管理漏洞。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
福州**物流有限公司现有营运货车为24部,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教育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等相关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能持证上岗,公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有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相关记录。但未按照管理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能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压实至各层管理人员及一线从业人员。
(二)有关监管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今年以来对客运、网约车平台、货运企业约谈8家次,共开展督导检查30余次、检查企业98家次,发现6个重大隐患、83 个一般性问题,均已整改完毕;办结交通执法案件142起,罚款人民币57.49万元,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净化了我县交通运输环境。同时,加强日常车辆动态监管,对于通报中违规情况均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特别是离线车辆,做到第一时间通报企业立即处理,今年以来共抽查车辆336辆次,发现一般隐患98辆次,均在当日完成闭环处理并组织相关培训9场次,培训企业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共167人次,有效提升企业安全意识;组织安全生产汛期“断路”应急演练1场次,共6家单位企业参与;开展线下宣传活动2场,路面宣传发放材料800余份,并在局门口LED屏幕滚动播放宣传标语,辖区内客运企业、驾培企业、场站等均通过横幅、海报、LED屏等多种媒介开展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县公安局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5320起,排查安全隐患466处,已整改289处,未整改的责任单位均为其他单位,已由县道安办转发至相应部门提示整改。在春运、“五一”劳动节等重大节假,利用短信平台向货车、客车、面包车等驾驶人及辖区群众发送35.5万条提示短信,将交通安全提醒画面设置进全县75011用户电视开机提醒,并开展“七进”宣传活动176场;同时,深入全县涉酒场所粘贴“拒绝酒驾”宣传标语,走进216个自然村、社区组织老年人观看安全宣传教育片,录制三语广播通过农村大喇叭在各村开展三轮车安全常识宣教。发挥事故与宣传即时通报制度,在亡人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将亡人事故通报给宣传人员,宣传人员组织警力在事故发生地点的5公里内,通过“身边人身边事”警醒周边群众注意出行安全。
四都镇人民政府建立每季度一次道路安全专题部署会议机制,定期研判辖区交通安全形势,拆解重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隐患治理、执法管控等工作落地,累计完成各类道路隐患整改20处;同时,加大路面巡查频次与执法管控力度。构建“线上+线下”“固定+流动”的多维立体宣传格局,线下累计布设宣传海报52处、悬挂警示横幅21条、启用LED电子警示屏21组、发放安全告知单2500余份。针对老年人群体、机动车驾驶人、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通过入户宣讲、入校授课等方式,重点解读“一盔一带”、电动车安全骑行、拒绝违规载人等核心常识,提高辖区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袁*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地点分心驾驶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认定袁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袁*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诏安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福州**川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管理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能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压实至各层管理人员及一线从业人员,存在安全责任悬空,责任边界不清晰的管理漏洞。建议属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诏安县应急管理局。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中,暴露出来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未能够安全谨慎驾驶。建议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工作。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大对营运车辆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开展道路隐患大排查,特别对施工路段等重点风险区域,要全面梳理安防缺失、标识不清等问题,统筹推进防护设施增设、加快道路施工等治理措施,从源头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风险,严防同类交通事故重复发生。属地乡镇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事故多发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采取专项整治措施。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各类违法行为,以加强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严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诏安县“5·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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