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8日16时11分,在国道228线诏安县四都镇上湖村路段,舒*波驾驶鄂FNA**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吴*元驾驶的闽EH***V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损、吴*元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以及诏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诏安县政府成立了诏安县“11·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由应急局局长徐*武为组长,成员由县效能办、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公安交管大队和四都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和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诏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624120250000093号),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诏安县四都镇“11·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11月18日16时11分左右,舒*波驾驶鄂FNA**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着国道228线往诏安县城方向路右车道上行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在变窄的道路超越其行驶方向前方右侧由吴文元驾驶闽EH***V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局损、吴*元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车辆、人员及企业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
鄂FNA89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东风牌,车辆型号:DFH4250D13,发动机号:93869445,车辆识别代号:LGAG4LY32P8024764,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襄阳杰尚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舒秋波,车辆登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11号(敏盛汽车14-15号),车辆状态:正常。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单号:10916243903151729675,商业险单号:1091624390315172967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车辆在事故中受损。
闽EH***V号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飞肯牌,车辆型号:FK125-BD,发动机号:25B00259,车辆识别代号:LDAPAJ0B2SGF00259,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吴*元,车辆登记住址: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梅溪村****号,车辆状态:正常,车辆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单号:20590235060025043815,车辆在事故中受损。
2.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舒*波,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出生,湖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82******19,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组。驾驶证号码:4206831982******19,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时交通方式:驾驶鄂FN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浙G8**1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本事故中未受伤,联系电话:18972****22.
吴*元,男,汉族,1959年1月1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59******53,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梅溪村****号,现住址:梅洲乡梅溪村***7号。吴*元曾于2005年12月16日取得准驾车型为E证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注销;事故时交通方式:驾驶闽EH***V号二轮摩托车,在本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8060****223
3. 涉事相关事故企业情况
襄阳***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9年7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7MA******28,法定代表人:巫*,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襄州区奔驰大道**号(敏盛汽车***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物流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4.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28线诏安县四都镇上湖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云霄县方向,西往诏安县县城方向,事故涉及路段为施工路段,往诏安县城方向的道路变窄可通行路面宽4.8米。
事故发生时白天,天气晴天,视线良好。
5.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两车局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4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1月18日16时15分左右,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诏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四都镇政府、120急救中心、事故施救队等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施救。吴文元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诏安县政府成立“11·18”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伤员救治、处理事故工作,诏安县交管大队、四都镇人民政府等及时联系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积极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2026年1月5日,诏安县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舒*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吴*元无责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情况;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得当,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舒*波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时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超车致事故发生。
(二)有关因素排除情况
1.排除驾驶人酒驾因素。诏安县公安交管大队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结果显示送检的舒*波和吴*元血样中未检出乙醇,不属于酒后驾驶。
2.其它可能因素排查。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
(三)间接原因
襄阳****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防范制度;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力度不足,开展岗前培训和考核的相关台账资料不完善。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
襄阳***物流有限公司现有营运货车为8部(全部为挂靠经营车辆),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相关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均能持证上岗,公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有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相关记录。但也存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防范制度;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力度不足,开展岗前培训和考核的相关台账资料不完善。
(二)有关监管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今年以来召开专项部署会议4次,成立检查组18组次、督导检查44次、检查企业78家次、检查车辆31辆次,发现36个一般性问题,3个重大隐患,现均已整改完成。对客运、网约车平台、货运企业共约谈10家次,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所降低。扎实推进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常态化行业安全整治行动,共出动51人次,检查企业69家,发现一般安全隐患194个,已全部整改完毕。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切实打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共办结交通执法案件323起,共计罚款人民币144.667万元。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县运输行业内举行应急演练1次,18家辖区重点运输企业参加演练,开展宣传活动1次,发放传单200余份,宣传礼品50余份,接受咨询60余人次。组织相关培训8场次,培训企业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共190人次,有效提升企业安全意识。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3975起,排查安全隐患458处,其中大队自行排查336处,完成整改311处,25处未整改隐患点,已列入2026年隐患整改项目建设,派出所排查隐患122处,现已全部整改完成。通过道安办向各个乡镇、相关县直机关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37处,现均整改完成。在春运、“五一”劳动节、国庆、中秋等重大节假,利用短信平台向货车、客车、面包车等驾驶人及辖区群众发送35.5万条提示短信。将交通安全提醒画面设置进全县75011用户电视开机提醒。全县公安开展“七进”宣传活动176场,同时,深入全县涉酒场所粘贴“拒绝酒驾”宣传标语,走进216个自然村、社区组织老年人观看安全宣传教育片。
四都镇人民政府建立每季度一次道路安全专题部署会议机制,定期研判辖区交通安全形势,全年累计完成各类道路隐患整改18处。深化与四都派出所、四都交警中队的协作联动,加大路面巡查频次与执法管控力度。聚焦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专项整治,累计投资349197.5元,全面优化道路通行条件;在四都镇林头高速路出口至大产桥路段两侧实施路灯安装工程,累计投资142900元,有效改善夜间通行环境,切实提升道路本质安全水平。加大安全宣传力度,线下累计布设宣传海报82处、悬挂警示横幅42条、启用LED电子警示屏21组、发放安全告知单2500余份。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舒*波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时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实施超车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其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舒*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舒*波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诏安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襄阳***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防范制度;对挂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力度不足,开展岗前培训和考核的相关台账资料不完善。建议属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诏安县应急管理局。
六、事故的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中,暴露出来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足,未能够安全谨慎驾驶。建议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营运车辆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和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各类违法行为,以加强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严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地乡镇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事故多发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采取专项整治措施。
诏安县“11·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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