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3日16时10分左右,在国道228线诏安县桥东镇大塘路段,许阿生驾驶的粤D10257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沈才顺驾驶的闽E805W0号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局损、沈才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规定,以及诏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诏安县政府成立了诏安县“2·3”一般道路交通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由应急局局长徐伟武为组长,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效能办、交通运输局、应急局、人社局、总工会、公安交警大队和桥东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和汕头市澄海区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诏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624120240000013号),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当事人情况
1、车辆情况
粤D10257号货车系红岩牌CQ3316HTVG426L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FF31R6XJD030841,车身颜色:红色,车辆所有人:汕头市春骏发货运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下岱美村国道324东侧第6幢第7号,车辆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9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该车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单号:10117102346642900000,商业险单号:10117012346642800000,第三者保险保额150万,车辆在事故中轻微损坏。
闽E805WO号摩托车系隆鑫牌LX150ZH-15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LCLHJF03NP001251,车身颜色:蓝色,车辆所有人:沈才顺,住址:诏安县桥东镇村西村介里89号,车辆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9月30日,车辆状态:正常。车辆在事故中损坏
2、当事人情况
许阿生,男,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外凤村外凤楼60号,经常居住地:诏安县桥东镇外凤村外凤楼60号,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1013,联系电话:151****9854。持有B2E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699437630,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6月21日,有效期止2028年6月21日,驾驶证状态:正常。许阿生系本事故中粤D1025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未受伤。
沈才顺,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村西村介里89号,经常居住地:诏安县桥东镇村西村介里89号,身份证号码:3506241974****1015,家属联系电话:151****0150。持有D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640098951,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6月29日,有效期止2028年6月2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沈才顺系本事故中闽E805W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企业相关情况
汕头市春骏发货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滕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514R4H7N,住所: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岭亭雨亭路21号德锦楼,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设用钢筋产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国道228线诏安县桥东镇大塘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漳州方向,西往广东省方向。现场为干燥、水泥路面;道路为双向六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共22.2米,两侧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为3.5米。道路路中设置中央隔离花台,事故路段设置慢行和禁停交通标志、施划车道分界线、机非分界线、人行横道等交通标线。事故发生时为下午,晴天,视线良好。
(四)事发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2月3日16时10分左右,许阿生驾驶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的粤D10257号重型自卸货车(载货超载100%以上)行经国道228线5427公里100米诏安县桥东镇大塘路段时,在事故地点路外倒车驾入国道过程中,许阿生未能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车辆居于非机动车道内碰撞沈才顺不按道行驶且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驾驶的机件不符技术标准的闽E8O5W0号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局损、沈才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阿生现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4年2月3日16时15分,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诏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桥东镇政府、120急救中心、事故施救队等部门到达现场进行施救。沈才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诏安县政府成立“2·3”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伤员救治、处理事故工作,诏安县交警大队、桥东镇人民政府等及时联系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积极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情况(1人)
沈才顺,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诏安县桥东镇村西村介里89号,经常居住地:诏安县桥东镇村西村介里89号,身份证号码:3506241974****1015,持有D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350640098951,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6月29日,有效期止2028年6月29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沈才顺系本事故中闽E805W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51****0150。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粤D10257号重型自卸货车和沈才顺驾驶的闽E805W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事故中损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0.05万元。
四、事故发生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许阿生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技术标准货车在事故地点倒车驾入国道时未能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2.沈才顺驾驶机件不符技术标准摩托车行经事故地点时不按道行驶且未能观察路面情况。
(二)间接原因
汕头市春骏发货运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为粤D1025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负责涉事车辆安全管理和车辆保养维护,未能及时发现粤D1025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统路试制动性能不符国家标准;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足,存在超载行为。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诏安县桥东镇“2·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诏安县桥东镇
桥东镇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立由镇长牵头、分管领导抓具体落实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24年以来,排查发现安全隐患17处,现已整改完成15处。同时加大整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查纠行动20场次,出动人员100人次,镇道安办联合综治办和镇执法大队出动人员100余人次,到桥东商业街规范摆摊,引导车辆正确停放,通过劝导占道经营行为,有效规范道路摆摊行为,确保行人行车安全。强化交通安全宣传,目前辖区内15个村,8所学校完成宣传阵地建设工作,共发放宣传单2000多份,开展宣传工作20场;同时,利用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契机,进入托管机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通过宣传画册面对面对托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讲解,切实提高托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二)汕头市春骏发货运有限公司
该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和货物运输管理制度等,能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等工作,按照规定对车辆实行GPS动态监控,有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等相关记录。公司虽已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对车辆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但未能及时发现粤D1025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统路试制动性能不符国家标准;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到位,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足,粤D1025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许阿生多次发生超载行为。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许阿生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技术标准货车在事故地点倒车驾入国道时未能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关于“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许阿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建议交警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二)沈才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摩托车行经事故地点时不按道行驶且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六条关于“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沈才顺负事故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三)汕头市春骏发货运有限公司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粤D1025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统路试制动性能不符国家标准;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足,存在超载行为。建议属地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诏安县应急管理局。
七、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抓好事故预防工作措施落实。认真吸取“2·3”交通事故教训,全面研究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仔细分析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深入查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整改,切实加强重点车辆、重点违法的监管,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力以赴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营运车辆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力度,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和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各类违法行为,以加强责任追究倒逼责任落实,严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地乡镇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事故多发乡镇,要结合辖区实际,采取专项整治措施。
针对本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追责处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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